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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法律,亚洲/非洲/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法律,不同国家法律整理全集

一、亚洲国家相关法律整理

阿富汗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普什图语、达里语/地理位置:亚洲中南部 )
  一、宪法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04年1月26日)

阿富汗宪法于2004年1月4日获得共识,2004年1月26日由时任总统哈米德.卡尔扎伊 (Hamid Karzai)在喀布尔批准。宪法规定,遵守伊斯兰教的神圣宗教和伊斯兰共和主义的原则不得更改,在涉及修正基本人权时才可以对其加以改进。

阿富汗宪法包含12个章节,依次为:

>第一章:国家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总统

>第四章:政府

>第五章:国民议会 [1]

>第六章:支尔格会议 [2]

>第七章:司法机构 [3]

>第八章:管理

>第九章:紧急状态

>第十章:修正案

>第十一章:杂项

>第十二章:过渡性条款

[1] 根据宪法,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院(下院)和长老院(上院)组成。人民院议员不超过250名,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平均分配。

[2] 又称大国民会议。根据宪法,大支尔格会议是阿富汗人民意愿的最高体现,由议会上下两院议员、各省议会议长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批准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3] 阿富汗司法系统分为三级。最基层为地方法院,全国共有350个左右;中层为上诉法院,分设于阿富汗各省;最高层为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喀布尔。

  二、法律库

1、阿富汗法律数据库

阿富汗法律数据库由阿富汗司法部提供,使用普什图语,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富汗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富汗概况,内容包括阿富汗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富汗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富汗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富汗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富汗立法,内容包括阿富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注册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海关法),以及阿富汗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阿拉伯半岛东部 )
  一、宪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0年)

自1971年12月2日成立以来,阿联酋制定了临时宪法,该宪法迅速成为永久性宪法。宪法解释了国家政治和宪法组织的主要规则,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离。阿联酋宪法并于1972、1976、1981、1986、1991、1996、2004和2009年修订。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基本政策,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二部分 国家的职能结构和组织

>第三部分 国家的领土结构和组织

>第四部分 经济结构和国家组织

>第五部分 规范等级与宪法改革

  二、法律库

1、阿联酋法律门户网

由阿联酋司法部提供的阿联酋法律法规数据库,是阿联酋综合法律数据库,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联酋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联酋概况,内容包括阿联酋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联酋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联酋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联酋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联酋的立法,内容包括阿联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阿联酋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和阿拉伯语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阿曼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阿曼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其基本法律制度。作为伊斯兰国家,阿曼实施伊斯兰法的主要依据是《古兰经》和“圣训”,其他法律主要通过王室法令和部长决定的方式颁布。

阿曼司法机构由宗教和世俗两套机制组成。政府设立司法、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主管司法和宗教事务。1994年根据阿曼皇家法令(2/94)成立阿曼法律事务部(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负责起草阿曼立法和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的政府部门。它是阿曼司法部和检察院的一个独立机构。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组成,主要负责审查国家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问题。

1999年11月阿颁布司法法,成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最高委员会。阿曼法院分为简易法庭、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个级别。最高法院是阿曼司法系统中权力最大、级别最高的司法部门。全国设有47所法庭,在首都和一些州设上诉法院。

  二、宪法

国家基本法(英语,文本日期:2011年)

阿曼尚无宪法,1996年11月6日颁布的《国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该法就国体与政体、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元首职权、内阁及其成员职责、阿曼委员会和司法体系运作等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10月,苏丹颁布谕令,对《国家基本法》进行修订,其中主要对苏丹位继承、协商会议权限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国家基本法》目录为:

>第一章:国家管理制度

>第二章:制定国家政策原则

>第三章:公共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公共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阿曼议会

>第六章:司法机构

>第七章:一般规定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曼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曼概况,内容包括阿曼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曼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曼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曼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曼立法,内容包括阿曼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工业产权法、刑法典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护育种者植物新品种权利法、版权和邻接权法实施细则等),以及阿曼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阿塞拜疆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塞拜疆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阿塞拜疆实行总统共和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由125名议员组成。

阿塞拜疆的法律体系以民法为基础。1991年之前,该国隶属于苏联,之后阿塞拜疆改革了其法律制度,并于1995年通过第一部宪法。阿塞拜疆现行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全民公投通过的法案,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部长内阁通过的决议,国际条约以及宪法法院发布的判决。

阿塞拜疆的司法权由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法院体系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经济法院及各级普通和专门法院。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均由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最高法院是阿塞拜疆的最高审判机关,由23名法官组成,均由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

  二、宪法

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阿塞拜疆语,文本日期:2009年3月18日)

现行宪法于1995年11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宪法规定建立民主、法制、文明的世俗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2002年8月24日,经全民公决对宪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包括将总统当选的得票数由2/3改为过半数即可,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权,由议长改为总理代行总统职务,议会选举由过去的多数制和比例制结合改为单一的多数制,取消政党名单等。2009年3月18日,经全民公决对宪法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取消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阿塞拜疆宪法》包含6大部分,目录为: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 第一章 人民政府

? 第二章 国家基础

>第二部分:基本权利、义务和自由

?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 第四章 公民的主要义务

>第三部分:国家机关

? 第五章 立法机关

? 第六章 行政机关

? 第七章 司法机关

? 第八章 纳希切万自治

>第四部分:地方自治

? 第九章 自治地区

>第五部分:权利和法律

? 第十章 立法制度

? 第十一章 阿塞拜疆宪法中的变化

? 第十二章 阿塞拜疆宪法的修订

>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阿塞拜疆国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阿塞拜疆国会运营,提供法律的查询,为阿塞拜疆语版。阿塞拜疆国会图书馆自1997年3月开始运行,是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支持下创建的,包括法律文献、立法行为和调查文献。国会图书馆正在扩充其内容,与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的议会图书馆交换官方文件和印刷材料。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塞拜疆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塞拜疆概况,内容包括阿塞拜疆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塞拜疆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塞拜疆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塞拜疆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塞拜疆立法,内容包括阿塞拜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程序法典、刑法典),以及阿塞拜疆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巴基斯坦法律说明

1973年旁遮普省金融法
1966年旁遮普邦棉花管制条例
巴基斯坦1860年社团登记法
1949年巴基斯坦旁遮普邦电力(应急电力)(供应管制)法
1980年旁遮普省财政条例
1956年巴基斯坦(旁遮普邦)一般条款法
1969年巴基斯坦旁遮普邦政府雇员福利基金条例

… (共380条)原文链接

巴勒斯坦法律说明

巴勒斯坦宪法
巴勒斯坦2007年选举法

… (共2条)原文链接

巴林法律说明

巴林宪法
巴林宪法
商业公司法
2002年国家财政预算法令
巴林劳动法
保护支持民族产业1985第11号法令
巴林电子商务法

… (共13条)原文链接

不丹法律说明(官方语言:不丹语/地理位置:喜马拉雅山脉东段南坡)
  一、法律体系简介

不丹的法律主要来自立法和条约。在制定宪法之前,法律是由不丹国王颁布的。不丹的法律起源于半神权主义的法律,并在20世纪受到英国普通法的深刻影响。由于不丹民主化,其政府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

不丹的最高法律是2008年宪法。根据宪法,法律的通过需要经过由国民议会和全国委员会组成的议会,以及国王的同意。不丹法律的最终权威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在2008年宪法之前颁布的不丹法律如果不与2008年宪法冲突即保持不变。

不丹的高等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但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上诉案件。高等法院于1968年设立,包括首席法官在内共有8名法官,其中2名由国民议会选出,任期5年;其余由国王指派,任期由国王决定。各宗设有地方法院,由国王任命的宗长和地方法官负责处理地方诉讼案件。

  二、宪法

不丹王国宪法(昭和二十一年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08年7月18日)

现行宪法于2008年7月18日由不丹王国政府颁布。在不丹不断加强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几个政府官员和机构对宪法进行了长达7年的全面规划。现行宪法基于佛教哲学、国际人权公约、20种其他现代宪法的比较分析、公众舆论以及现有法律、权威和先例。宪法将不丹王国定义为属于国王和人民的民主、君主立宪制国家。

不丹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时肯定了判例的权威性。在不丹,最高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拥有最终解释权。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于国家,因此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的财产并受法律保护。许多不丹法律的前提是促进国民幸福总值,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丹宪法》目录:

>第一章:不丹王国

>第二章:君主制度

>第三章:精神遗产

>第四章:文化

>第五章:环境

>第六章:公民身份

>第七章:基本权利

>第八章:基本义务

>第九章:国家政策原则

>第十章:议会

>第十一章:国民议会

>第十二章: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章:法案的通过

>第十四章:金融,贸易和商业

>第十五章:政党

>第十六章:公共竞选经费筹措

>第十七章:政府的组建

>第十八章:反对党

>第十九章:临时政府

>第二十章:政府

>第二十一章: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章:地方政府

>第二十三章:选举

>第二十四章: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五章:皇家审计局

>第二十六章:皇家公务员委员会

>第二十七章:反腐败委员会

>第二十八章:国防

>第二十九章:检察长

>第三十章:支付委员会

>第三十一章:宪法办事处的成员

>第三十二章:弹劾

>第三十三章:紧急条款

>第三十四章:全民公决

>第三十五章:宪法的修改和权威性文本

  三、法律库

不丹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是不丹总检察长办公室运营的数据库,提供该国法律的英文版,可查询法律、法规和案例,文本为PDF格式,不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1997年外汇管理条例》(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of Bhutan,1997)

《2001年版权法》(The Copyright Act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2001)

《2000年不丹销售税,海关和关税法》(Sales Tax, Customs And Excise Act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2000)

《2012年不丹销售税,海关和关税(修订)法》(Sales Tax, Customs And Excise (Amendment) Act Of Bhutan 2012)

《2001年销售税、海关和关税规则》(Sales Tax, Customs And Excise Rules,2001)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不丹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朝鲜法律说明

朝鲜朝鲜宪法
朝鲜朝鲜海关法
朝鲜外国投资法

… (共3条)原文链接

东帝汶法律说明

东帝汶东帝汶宪法
2000年30号条例–关于刑事诉讼的过渡性法令
东帝汶不动产司法制度

… (共3条)原文链接

菲律宾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亚洲东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由于历史原因,菲律宾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法律的编纂是菲律宾的惯例。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等许多实体法的一般领域都受成文法管辖。

作为大陆法国家的西班牙,在16世纪后期开始在菲律宾实行殖民化,西班牙在菲律宾执行的是西班牙民法典和刑法典。在美国占领菲律宾群岛期间,尽管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但是编纂法典的做法仍然保留。然而,在同一时期,许多普通法原则通过立法和司法宣告进入法律体系。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被认为具有约束力,这是一种更适合普通法地区的做法。最终,菲律宾法典化实践普遍,但法院并不禁止根据普通法确定的原则,或采用立法来达成对菲律宾法律本身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菲律宾最高立法机构称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由24名议员组成,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1/2,可连任两届。众议院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00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分配,从全国各选区选出;25名由参选获胜政党委派,另外25名由总统任命。众议员任期3年,可连任三届

菲律宾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拥有最高司法权;下设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市镇法院。

  二、宪法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菲律宾独立后共颁布过三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7年2月2日由全民投票通过,同年2月11日生效。该宪法规定: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政体;总统拥有行政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无权实施戒严法,无权解散国会,不得任意拘捕反对派;禁止军人干预政治;保障人权,取缔个人独裁统治;进行土地改革。

《菲律宾宪法》目录:

>第一章:国家领土

>第二章:原则宣言和国家政策

>第三章:权利法案

>第四章:国籍

>第五章:选举权

>第六章:立法部门

>第七章:行政部门

>第八章:司法部门

>第九章:宪法委员会

>第十章:地方政府

>第十一章:公职人员的问责

>第十二章:国民经济和遗产

>第十三章:社会正义与人权

>第十四章:教育,科学技术,艺术,文化和体育

>第十五章:家庭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宪法的修正或修订

>第十八章:暂行规定

  三、法律库

菲律宾最高法院网站提供该国法律查询

该数据库可查询菲律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特别上诉合议庭的决定、决议、制定法、执行令,以及菲律宾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协议。页面为英文,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Customs Modernization and Tariff Act)

《保障措施法》(Safeguard Measures Act)

《反倾销法》(Anti-Dumping Act)

《及其实施细则》(The Countervailing Act and its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菲律宾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格鲁吉亚法律说明

格鲁吉亚宪法
格鲁吉亚标准化法
格鲁吉亚民法典
格鲁吉亚促进和保障外商投资法
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
格鲁吉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许可证法
格鲁吉亚小企业支持法

… (共39条)原文链接

哈萨克斯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哈萨克语、俄语/地理位置:亚洲中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制度深受伊斯兰法和罗马法的传统影响。其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和条例、其他法规、规范性法令及国际条约。

哈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

哈设有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2001年初,哈通过了《司法体系与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独立司职,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主持。

  二、宪法

哈萨克斯坦宪法(英语)

《哈萨克斯坦宪法》在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投票批准成立。宪法宣布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单一制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体系及立法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哈萨克斯坦宪法》目录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总统

>第四章:议会

>第五节:政府

>第六章:宪法委员会

>第七章:法院和司法

>第八章:地方公共行政和自治

>第九章:总结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司法部监管法规信息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立法和法律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监管法规信息服务。该系统内法规文件版本有哈萨克语、俄语和英语。可用关键字全文检索。法规内容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在系统内还可按照法规效力级别、法规发布机构、法规分类和法规颁布日期、修改日期等进行进一步检索。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哈萨克斯坦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哈萨克斯坦概况,内容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哈萨克斯坦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哈萨克斯坦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哈萨克斯坦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哈萨克斯坦立法,内容包括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哈萨克斯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韩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韩语/地理位置:亚洲东部朝鲜半岛南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韩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韩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国际条约;全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执行令;由总理、各部和政府机构颁布的条例、规则和条例;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决定、法规和法令。

韩国的法律制度源自组建韩国作为独立国家的韩国首部宪法。韩国宪法已经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1987年。

于1949年9月26日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在韩国正式建立了3个层级的独立司法系统。韩国的司法系统由韩国最高法院、韩国宪法法院、6个高等法院、13个地区法院和若干专门管辖法院(如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此外,可设立地区法院分支机构以及市法院。韩国司法体系中没有陪审制度,但自2008年2月2日起,针对刑事案件和环境案件引入了有限的咨询陪审团条款,但所有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仍由法官决定。

  二、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87年10月29日)

韩国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修正9次,修订5次,最近一次是在1987年。1987年改革后的宪法于1987年10月29日获得批准,并于1988年2月26日生效。1987年宪法由序言、130条条文和6条附则组成,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200名,任期4年。行政权属于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由民众直接投票选出的总统领导。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5年,有权在国会的同意下任命总理,并可以就法律授予他的权限内的特定事项或法律实施细则发布总统令。

韩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民议会

>第四章:政府机关

>第五章:法院

>第六章:宪法法院

>第七章:选举管理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经济

>第十章:宪法修正案

  三、法律库

1、韩国法律数据库

由韩国司法部提供的韩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是韩国综合法律数据库,收录内容包括韩国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立法草案、新近颁布的总统令和部长令。该数据库有英文版,但法规的英语译文不属于官方版本,如果法条内容和韩语版不一致,则以韩语版为准。该数据库或将推出中文版,目前尚无法使用,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韩国制定法数据库

韩国制定法数据库由韩国司法部下属的韩国立法研究所编制,提供法律法规的韩语及英文译本,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使用者可以按照四种方式直接查阅所有法规:(1)按照法律法规的主题(Subject),如家庭、儿童及青少年教育、不动产与租赁、金融、商业等;(2)按照法律法规所属的领域(Field),如宪法、金融和经济、行政、民事、商贸与工业等;(3)按照法律法规标题的首字读音(ABC Order);以及(4)按照法规的颁布单位(Gov.Body)。

除了使用韩语外,该数据可以直接使用英语关键字对法规进行检索。

3、韩国法律信息中心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韩国政府立法部运营,可以按照政府部门(Ministry)或者法规所属的领域(Field)直接查阅,也可使用关键字检索法规标题(Law Title)或全文(Law Content)。该网站有韩语和英语两种版本,可以直接使用英语关键字对法规进行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外国投资促进法》(????? ???,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Act)

《外汇交易法》(??????,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ct)

《海关法》(???,Customs Act)

《专利法》(???,Patents Act)、《商标法》(???,Trademark Act)和《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 ? ??????? ??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韩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吉尔吉斯语/地理位置:中亚东北部 )
  一、宪法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俄语,文本日期:2010年6月27日)

1993年5月5日,吉议会通过独立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吉是建立在法制、世俗国家基础上的主权、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此后,宪法几经修改。2010年“4·7”革命后,吉成立临时政府。5月,临时政府公布宪法草案,6月27日举行全民公投通过了新宪法。根据新宪法,吉政体由总统制过渡到议会制。2016年12月11日,吉举行修宪公投,将总统部分职权移交至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包含9个章节,依次为: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权与自由

>第三节 总统

>第四节 立法权

>第五节 行政权

>第六节 司法权

>第七节 其他国家主管部门

>第八节 地方自治

>第九节 现行宪法变更的程序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吉尔吉斯斯坦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吉尔吉斯斯坦概况,内容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英译本)及其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吉尔吉斯斯坦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吉尔吉斯斯坦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吉尔吉斯斯坦签订的国际协定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吉尔吉斯斯坦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吉尔吉斯斯坦立法,内容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柬埔寨法律说明

1999年出口美国的纺织品配额分配法令
柬埔寨王国关于设立行政改革委员会的决议
关于公务员,军人,国家警察,退休人员与残疾官员的补充工资法令
关于批准柬埔寨王国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员的法案
柬埔寨实施货物装船前验货检查的规定
公务员、法官、警员与皇家武装部队临时撤离法案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和投资委员会指导通知:关于针对投资企业的投资刺激政策的管理和适用

… (共198条)原文链接

卡塔尔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根据卡塔尔宪法,伊斯兰教法是卡塔尔立法的主要来源,但在实践中卡塔尔的法律体系是民法和伊斯兰教法的混合体。伊斯兰教法适用于家庭法,继承和一些犯罪行为(包括通奸,抢劫和谋杀)。在某些情况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家庭法庭将女性的证词效力视为男性证词效力的一半。2006年编撰的家庭法推出,允许一夫多妻。

卡塔尔系君主制国家。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1972年成立的协商会议是协助埃米尔行使统治权力的咨询机构,有权审议立法和向内阁提出政策建议。目前卡塔尔司法机构由伊斯兰教和普通民事两个体系构成,都分设了3级: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二、宪法

卡塔尔国永久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05年6月8日)

卡塔尔1970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规定:卡塔尔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埃米尔在内阁和协商会议的协助下行使权力。宪法承认法官的独立性。1972年对临时宪法进行修宪。2003年4月,卡塔尔全民公投通过《卡塔尔国永久宪法》,2004年8月30日正式生效。

《卡塔尔国永久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及其规则的基础

>第二部分:社会指导原则

>第三部分:公共权利和义务

>第四部分:权力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埃米尔

>第三章:立法权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五章:司法权威

>第五部分:总结规定

  三、法律库

卡塔尔法律门户网

卡塔尔法律门户网站(Al-Meezan)是一个综合网站,其中包括1961年以来全部生效、修订和废止的立法,司法判决;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指令及法律学术参考。可按年份、主题及关键词查询,法律文本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00年第13号法 非卡塔尔资本投资经济活动条例》(Law No. 13 of 2000 Regulation of the Investment of Non-Qatari Capital in the Economic Activity)

《2002年第5号法 商业公司法》(Law No. 5 of 2002, promulgating the Law of Commercial Companies)

《2002年第9号法 商标,贸易标志,商品名称,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板保护法》(Law No. 9 of 2002 with respect to Trademarks, Trade Indications, Trade name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emplates)

《2002年第40号法 海关法》(Law No. 40 of 2002 promulgating the Customs Law)

《部长理事会2004年第21号决议 海关法实施细则》(Council of Ministers Resolution No. 21 of 2004 on issuing the Executive Bylaw of the Customs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科威特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宪法

科威特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62年11月11日)

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宪法。宪法规定,科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义是科立法的基础。国民议会于1963年1月23日成立,是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行使各项政治权力。

《科威特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政体

>第二部分:科威特社会社会基本构成

>第三部分:公共权利和义务

>第四部分:权力

? 第一章:一般规定

? 第二章:国家元首

? 第三章:国民大会

? 第四章:行政权

? 第五章:司法权

>第五部分:一般和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科威特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科威特概况,内容包括科威特宪法(英译本)及其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科威特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科威特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科威特签订的国际协定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科威特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科威特立法,内容包括科威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以及科威特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阿拉伯语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老挝法律说明

老挝老挝宪法
老挝矿业法
老挝环境法
老挝投资促进法
老挝土地法
老挝企业会计法
老挝增值税法

… (共19条)原文链接

黎巴嫩法律说明

篱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
贸易管理规定
黎巴嫩贸易管理规定
黎巴嫩旅游信息法
黎巴嫩私人物品豁免法
黎巴嫩海关管理法
黎巴嫩海关法

… (共10条)原文链接

马尔代夫法律说明

马尔代夫货币金融法
马尔代夫公司法
马尔代夫合同法
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
1998年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马尔代夫儿童权益保护法
马尔代夫民航法

… (共16条)原文链接

马来西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马来语/地理位置:东南亚)
  一、法律体系简介

马来西亚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普通法、成文法规、习惯法和本土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国际法。其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但同时也以其他国家法律为蓝本,如澳大利亚和印度。马来西亚土地法以澳大利亚托伦斯体系为基础,刑事诉讼法以印度刑法为基础,劳动法和合同法也是基于印度模式。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联邦宪法规定了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和公民权利,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既出现在联邦层面,也出现在州的层面。马来西亚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联邦宪法还规定了独特的双重司法制度—世俗法律(刑事和民事)和伊斯兰教法。

马来西亚立法机关被分为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议会两院——包含参议院(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和众议院(民选下院),被授权为马来西亚及其各地制定法律。各州均有一院制立法机关,称为立法议会,根据联邦宪法为整个州及其各部分立法。联邦宪法还提供了一个立法清单,在该清单所列有关事务领域,由联邦议会和州立法院共享立法权。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由联邦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两个高等法院组成。联邦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负责复审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是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洲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各区又设有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小额诉讼仲裁庭。

  二、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0年11月1日)

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将1957年颁布的《马来亚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此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马来西亚实行君主立宪联邦制,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供水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各州、宗教和联邦法律

>第二部分 基本自由

>第三部分 公民

>第四部分 联邦

>第五部分 各州

>第六部分 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第七部分 财政条款

>第八部分 选举

>第九部分 司法机构

>第十部分 公共服务

>第十一部分 对颠覆,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以及有损公共利益的犯罪的紧急权力和特别权力

>第十二部分 一般和杂项

>第十二A部分 对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附加保护

>第十三部分 临时和过渡条款

>第十四部分 对统治者主权的限制等

>第十五部分 对元首和统治者的诉讼

  三、法律库

1、马来西亚法律数据库

马来西亚法律数据库(LOM)是马来西亚检察总长办公室对马来西亚法律的汇编和重印。 这是马来西亚法律唯一的官方和真实的出版物。 LOM系列包含了1969年之后颁布的所有马来西亚主要法律和1969年以前颁布并经过修订过的法律。“马来西亚法律系列”的在线版已更新至每部法律首页上提及的日期。提供关键词检索,但法律文本为PDF版,不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反补贴与反倾销税法》(COUNTERVAILING ANDANTI-DUMPING DUTIES ACT)

《进口关税(确认)法》(IMPORT DUTIES (VALIDATION)ACT)

《海关(倾销和补贴)法》(CUSTOMS (DUMPING AND SUBSIDIES) ACT)

《海关法》(CUSTOMS ACT)

《投资促进法》(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保障措施法》(Safeguards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蒙古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喀尔喀蒙古语/地理位置:亚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蒙古法起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在蒙古,广义上的法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议会决议,总统令,内阁部委决议以及部委规章和命令。制定法律的权利仅授予政府立法部门。法律由国家大呼拉尔(the State Great Khural,相当于议会)根据其宪法规定制定。只有国家大呼拉尔,政府和蒙古总统才能发起法律草案。所有部委和机构都有权根据国家大呼拉尔和政府的具体授权发布规范性法案。

蒙古的司法系统包括普通管辖法院、行政案件法院和宪法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分为三级:地方法院、上诉法院(还处理数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和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处理与行政法有关的事务,但不涉及纯粹的宪法事务。 蒙古效仿了其他一些大陆法国家的例子,建立了一个称为Tsets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应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总理、最高法院、总检察长的要求,或根据公民的请愿,审查和解决宪法争端。宪法法院的九名法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任期六年。成员必须至少有四十岁,并且具有政治和法律方面的经验。

  二、宪法

蒙古国宪法(英文版)

现行《蒙古国宪法》于1992年1月13日通过,同年2月12日起生效,1999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宪法规定:蒙古国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视在本国建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会为崇高目标;在未颁布法律的情况下,禁止外国军事力量驻扎蒙古国境内和通过蒙古国领土;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切形式;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根据该宪法,改国名为“蒙古国”,实行议会制。

《蒙古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国家主权

>第二章:人权和自由

>第三章:国家结构

>第一部分:立法机关

>第二部分:总统

>第三部分:政府

>第四部分:司法机构

>第四章:行政单位和领土

>第五章:宪法法院

>第六章:宪法修正案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蒙古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蒙古国概况,内容包括蒙古国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蒙古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蒙古国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蒙古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蒙古国立法,内容包括蒙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刑法典),以及蒙古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孟加拉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孟加拉语、英语/地理位置:南亚)
  一、法律体系简介

孟加拉国是英联邦成员,该国法律制度源于英国和印度的法律。自1971年独立以来,孟加拉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已成为立法的主要形式,而法官在宪法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普通法国家不同,孟加拉国最高法院不仅有权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可以宣布它们无效。孟加拉国法典包含自1836年以来所有法律的汇编。绝大多数孟加拉国法律均为英文,但1987年以后采用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以孟加拉语发布。有关家庭的法律则与宗教法律交织在一起。

孟加拉国最高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是该国的最高法院; 其他法院和法庭从属于它。首席大法官及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任命。首席大法官和一部分指定的法官审理上诉法庭的案件,其他法官审理高等法庭的案件。首都达卡有高等法院和劳工上诉法院。上诉庭有权审理和裁定高等法院分庭的判决,法令,命令或判决的上诉。它有规则制定权力,以规范每个部门及其下属的任何法院的实践和程序。孟加拉国的下级法院可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法庭,如劳动法庭,少年法庭,行政法庭等。

  二、宪法

孟加拉共和国宪法(英文版)

现行《孟加拉共和国宪法》于1972年由议会通过并生效。1982年3月军管后,宪法中止实行。1986年11月恢复执行宪法。截至2013年,孟加拉宪法共经过16次修改。第16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取消看守政府制度。

《孟加拉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共和国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

>第四部分:政府机关

>第五部分:立法

>第六部分:司法

>第七部分:选举

>第八部分:总审计长

>第九部分:国家服务

>第九A部分:紧急条款

>第十部分:宪法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杂项规定

  三、法律库

1、孟加拉法律数据库

由孟加拉国政府提供。主要包括1987年前通过的法律(英语版)和1987年及以后通过的法律(孟加拉语版)。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海德堡大学孟加拉法律数据库

在孟加拉国政府决定仅以孟加拉语发布法律和规章后,时任海德堡大学南亚研究所(SAI)法律系主任的Dieter Conrad博士(1932-2001)开始将部分1985年至1995年以孟加拉语发布的法律和规章翻译为英文。该项目暂时中止,但可作为参考。

3、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孟加拉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孟加拉概况,内容包括孟加拉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4、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孟加拉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孟加拉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孟加拉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孟加拉立法,内容包括孟加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商标法、版权法、专利与外观设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海关法)和条例,以及孟加拉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缅甸法律说明

缅甸宪法
缅甸外汇法
缅甸儿童法
缅甸反洗钱法修正案
缅甸海洋渔业法修正案
缅甸林业法
缅甸公路法

… (共21条)原文链接

尼泊尔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尼泊尔语/地理位置:亚洲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从历史上看,尼泊尔法律体系以印度教哲学为基础,其增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印度教宗教文本的影响。自2007年后,法治理念,人民基本权利,司法独立等概念被引入,尼泊尔法律体系也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如根据最高法院的决定和指令,修订了许多歧视性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尼法院分为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此外,还设立了特殊类型的法院或法庭,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其中包括四个税收法庭,一个行政法院,一个劳动法院和一个特别法庭。

  二、宪法

尼泊尔宪法

2015年9月,尼泊尔颁布新宪法-《尼泊尔宪法》新宪法确定尼为联邦民主共和国;将全国划分为7个联邦;总统为礼仪性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总理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和众议院组成;2016年1月,尼泊尔议会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将选举划分等条款的基本原则由比例包容制变为人口比例第一、兼顾包容原则。尼泊尔新宪法颁布后,制宪会议自动转化为立法议会。

《尼泊尔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国籍

>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部分:国家指令原则,政策和义务

>第五部分:国家权力结构与国家权力分配

>第六部分:总统和副总统

>第七部分:联邦执行官

>第八部分:联邦立法机构

>第九部分:联邦立法程序

>第十部分:联邦财务程序

>第十一部分:司法

>第十二部分:总检察长

>第十三部分:州长

>第十四部分:州议会

>第十五部分:州立法程序

>第十六部分:州财政程序

>第十七部分:地方执行官

>第十八部分:地方立法机构

>第十九部分:地方财务程序

>第二十部分: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一部分:滥用职权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部分:审计长

>第二十三部分:公务员委员会

>第二十四部分: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五部分:国家人权委员会

>第二十六部分:国家自然资源和财政委员会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委员会

>第二十八部分: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九部分:有关政党的规定

>第三十部分:紧急权力

>第三十一部分:宪法的修改

>第三十二部分:杂项规定

>第三十三部分:过渡条款

>第三十四部分:定义和解释

>第三十五部分:简称,生效日期和废除

  三、法律库

1、尼泊尔法律委员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由尼泊尔国家法律委员会运营,提供尼泊尔所有法律法规及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的查询,可按关键词及年份或法律文件类别查询,但法律文件为PDF格式,不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尼泊尔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尼泊尔概况,内容包括尼泊尔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尼泊尔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尼泊尔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尼泊尔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尼泊尔立法,内容包括尼泊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竞争促进和市场保护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等)和条例,以及尼泊尔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1992年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1992,最后修订时间:2010年)

《2006年私人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法案》(Private Financing in Build and Operation of Infrastructures,2006)

《1957年出口与进口(管制)法》(Export and Import(Control) Act(1957))

《2009年贸易政策》(Trade Policy,2009)

《1993年专利、设计及商标法》(Patent, Design and Trademark Law, 1993)

《199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1997)

《2007年海关法》(Customs Act,2007)

《2007年海关规定》(Customs Rules, 2007)

《2007年促进竞争与市场保护法》(Competition Promotion and Market Protection Act, 2007)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尼泊尔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日本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日语/地理位置:亚洲东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天皇为国家元首,但不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カ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日本法律的早期现代化主要基于欧洲大陆法系,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小。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德国和法国的民法,是日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主要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日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其宪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憲法」)、刑事诉讼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刑事」)、劳动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労働」)以及公司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民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

在日本,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8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1所(北海道设4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二、宪法

日本国宪法(昭和二十一年宪法)(英日对照版,文本日期:1946年11月3日)

现行《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战后宪法”或“和平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改。第96条规定,如果经超过两院2/3的议员赞成并以全民公投的简单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天皇以人民的名义颁布修正案,不能否决修正案。

在日本国内,对宪法试图做任何修改都非常有争议。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很少有人讨论宪法修订。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右倾团体积极推动宪法修订,但同时有相当多的组织和个人反对修订,并支持“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天皇

>第二章:放弃战争(第9条)

>第三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内阁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财政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章:最高法律

>第十一章:附则

  三、法律库

1、日本法律译文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日本法务省提供,但英语译文不属于日本官方版本,如果法律的英语版和日语版冲突,以日语版为准。网站提供日英对照的法律全文,可按关键词(日语)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日本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由日本总务省提供的日语版日本法律数据库,提供按日语的法令标题关键字(法令名の用語索引)、法令标题第一个字的五十音读音(五十音索引)、法令所属的事项类别(事項別分類索引)、法令的编号(法令番号検索)进行检索,或者进行关键字全文检索(法令用語検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关税法》(関税法)及《关税定率法》(関税定率法)

《进出口交易法》(輸出入取引法)

《贸易保险法》(貿易保険法)

《商法》(商法)

《公司法》(会社法)

《专利法》(特許法) 、《实用新型法》(実用新案法)、《外观设计法》(意匠法)、《商标法》(商標法)和《著作权法》(著作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競争防止法)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日本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沙特阿拉伯法律说明

商业数据法
沙特阿拉伯社会保险法
沙特阿拉伯承包商分类法
沙特阿拉伯煤气供应及价格规则执行
沙特阿拉伯外商投资法
沙特阿拉伯版权法
沙特阿拉伯外商投资法行政条例

… (共25条)原文链接

斯里兰卡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森家罗语、泰米尔语/地理位置:亚洲南部的印度洋岛国 )
  一、法律体系简介

斯里兰卡的法律制度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宪法是该国最高法律。该国法律体系是罗马法、英国法、荷兰法、本地习惯法和穆斯林法律的混合体——刑法基于英国法,而大部分民事法律来源于罗马法和荷兰法,其中某些方面如婚姻、离婚和继承与本地习惯法有关,穆斯林法律则在一定地域内有效。

斯里兰卡最高法院是斯里兰卡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其次是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初级法院,它们都是斯里兰卡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尽管严重罪行的审判规定需要有陪审团,但目前所有案件都是专业法官审理的。

  二、宪法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15年5月15日)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自1978年9月7日国家议会颁布以来一直是斯里兰卡的最高法律。截至2015年5月,该宪法已正式修订19次。

现行宪法是斯里兰卡历史上第四部宪法,废除了沿袭多年的英国式议会制,效仿法国和美国,改为总统制。宪法规定,斯里兰卡所有官员,包括议员在内,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斯里兰卡议会为一院制,由225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

斯里兰卡宪法目录:

>第一章:人民、国家和主权

>第二章:佛教

>第三章:基本权利

>第四章:语言

>第五章:公民权

>第六章:国家政策及基本职责的指导性原则

>第七章:共和国总统及宪法委员会

>第八章:内阁

>第九章:公共服务

>第十章:立法机构

>第十一章:立法程序及权力

>第十二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三章:全民公投

>第十四章:特许权力和选举

>第十五章:司法

>第十六章:最高法院

>第十七章:财政条款

>第十八章:公共安全

>第十九章:国会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章: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章:过渡性条款

>第二十二章:解释

>第二十三章:宪法条款的废除

>第二十四章:宪法的颁布

  三、法律库

1、斯里兰卡国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斯里兰卡国会运营,提供法律的查询,为英文版。使用者可进行关键词检索,但无法查询生效日期较早的法律。同时,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公司法》(Companies Act)及《公司法修正案》[Companies (Amendment) Act]

《金融法》(Finance Act)

《外汇交易法》(Foreign Exchange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斯里兰卡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塔吉克斯坦法律说明

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所有权法
塔吉克斯坦宪法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典
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
塔吉克斯坦股份公司法
塔吉克斯坦通讯法
塔吉克斯坦合同租让法

… (共33条)原文链接

泰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泰语/地理位置:亚洲中南半岛中南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议会负责制定法律,行使国会和上、下两院职权。根据临时宪法规定,立法议会议员最多不超过220名。

泰国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

宪法法院主要职能是对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对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简单多数裁决。宪法法院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上议长提名呈国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间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3级,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另设有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3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二、宪法

泰国宪法(英语译本)

自1932年泰国颁布首部《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以来,泰国已经有20部《宪法》。尽管这些《宪法》都要求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差别很大。

泰国1997年《宪法》通常被称为“人民宪法”,被认为是参与其起草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其条款的民主性质的一个里程碑。它规定了两院立法机构,两院均选举产生,第一次明确承认了人权,并制定了加强民选政府稳定的措施。

最近一次的宪法修正案由全民公投通过,于2017年4月6日生效。

《泰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国王

>第三章: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

>第五章:国家责任

>第六章: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

>第七章:国家议会

>第八章:部长会议

>第九章:利益冲突及回避

>第十章:法院

>第十一章:宪法法院

>第十二章:独立机构

>第十三章:国家检察机关

>第十四章:地方政府

>第十五章:宪法的修订

>第十六章:国家改革

>过渡性条款

  三、法律库

1、泰国立法数据库

该网站由泰国国务院办公室运营,提供泰国宪法及部分泰国制定法的英文版。但英文版不具备官方效力,若与泰语版冲突,以泰语为准。该数据库只能按字母检索,且有些法律文本为PDF版,不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海关法》(Customs Act)

《货物进出口法》(Export and Import of Goods Act)

《出口商品标准法》(Export Commodity Standards Act)

《国外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法》(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of Foreign Products Act)和《根据〈国外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发布的第三号部长条例》(Ministerial Regulation No. 3,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of Foreign Products Act)

《商业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

《商业秘密法》(Trade Secrets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泰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土耳其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土耳其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欧洲东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经过近代以来的改革,土耳其已逐步放弃了伊斯兰法,代之以从欧洲大陆法系引进的法律制度。如土耳其民法典修改后参照了瑞士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要素,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似,刑法典则与意大利刑法典相似。土耳其法律的主要来源是宪法,法律,条例和法律修正条例,国际条约,法规和附则。

大国民议会是土耳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土耳其的法院系统大体上分为两级,地区法院和中央法院,各地区有数量不等的法院,中央一级的法院有宪法法院、上诉法院、行政事务法院、司法分歧法院、审计法院等。

  二、宪法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7年1月21日)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被称为1982年宪法,是土耳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并阐明了国家行为的原则及其对公民的责任。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了属于土耳其人民的授权和行使主权的准则。

该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获得批准。它取代了早先的1961年宪法。宪法修改了17次,其中两次通过公民投票:2007年,2010年,其中一次部分修改通过公民投票:1987年。总的来说, 1982年《宪法》177条中的113条被修改。最近一次的宪法修订在2017年,2017年4月16日举行了关于增加总统权力和废除总理办公室的新宪法草案的公民投票。

在历史上,奥斯曼帝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876年通过并于1908年修订。自成立以来,现代土耳其通过了四部宪法:1921年《宪法》,1924年《宪法》1961年《宪法》和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于1980 – 1983年的军政府期间通过全民公决批准。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第1-11条)

>第二部分: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2-74条)

>第三部分:共和国基本机关(第75-160条)

>第四部分:财务和经济规定(第161-173条)

>第五部分:杂项规定(第174条)

>第六部分:临时条款

>第七部分:最终条款(第175-177条)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土耳其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土耳其概况,内容包括土耳其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土耳其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土耳其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土耳其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土耳其立法,内容包括土耳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保护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法典、出版法),以及土耳其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土库曼斯坦法律说明

土库曼斯坦宪法
土库曼斯坦石油法
土库曼斯坦专利法
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
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
股份公司法

… (共37条)原文链接

文莱法律说明

移民法(第17章)入境(豁免)令
劳动法(第93章)劳动(支付工资支票)规则
劳动法(第93章)劳动(生育津贴)规则
移民法(第17章)入境(禁止驶入)令
劳动法(第93章)劳动(公众假期除外)规则
劳动法(第93章)劳动(职责权限限制)规则
防止腐败法(第131章)

… (共97条)原文链接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说明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破产法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
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
乌兹别克斯坦广告法
外国投资者权利保护措施和保障法
关于油气勘探和开发中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措施的总统令
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

… (共37条)原文链接

新加坡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马来语、汉语、泰米尔语/地理位置:亚洲东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新加坡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其主要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与侵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法规化,但仍极大地保持着法官创制法的传统。法官通过自书判决解释新加坡成文立法,发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则规则,并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领域,已经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为议会制定法及附属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宪法生效实施后,任何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无效。新加坡现行的部分制定法没有基于英国制定法订立,而是基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国议会、印度议会总督、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会在内的其他新加坡历史上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别废除的以外,仍然现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属立法,又称”授权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机构或立法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新加坡的判例法方面,除了作为法律渊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继续援引英国判例法,尤其当所审判案件争点落脚于传统的普通法领域或有关以英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新加坡成文法及适用于新加坡的英国成文法。近年来,新加坡法院也多有援引英联邦其他重要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判例。

就新加坡的习惯法而言,习惯需经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认定而上升为习惯法。虽然新加坡规定具有确定性、合理性的法律习惯或贸易惯例可被判例承认而成为习惯法,但由于对习惯地司法认定情形并非大量存在,导致新加坡的习惯法目前仍仅是其次要的法律渊源类型。

  二、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7年4月1日)

宪法是新加坡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生效后,立法机关颁布的与宪法不一致的任何法律均无效。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1965年12月,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规定新加坡从1965年8月9日正式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这两个法律正式合并成为一个宪法典,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包含14个部分,依次为: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共和国与宪法

>第三部分:保护主权

>第四部分:基本自由

>第五部分:政府

>第六部分:立法机关

>第七部分:少数民族权利总统理事会

>第八部分:司法机关

>第九部分:公共服务

>第十部分:公民权

>第十一部分:财政条款

>第十二部分:反对颠覆和紧急状态的特别权力

>第十三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四部分:过渡性条款

《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英语,文本日期:1987年3月30日)

《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英语,文本日期:1965年8月9日)

  三、法律库

1、新加坡法律在线

新加坡法律在线是由新加坡检察总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提供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法律数据库,提供新加坡制定法的查询与下载,并提供标题、文号、关键词和法律效力、法律时效等检索查询方式,同时该库还以法规英文首字母排序对法规进行了分类。法律数据库使用英语,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浏览查询

2、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公司法》(Companies Act)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自由贸易区法案》(Free Trade Zones Act)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

《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新加坡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叙利亚法律说明

立法令二十一(经贸部职责)
叙利亚保护民族工业法
叙利亚银行保密法
叙利亚投资法实施细则
叙利亚2006年大学管理法
立法令34(银行)
叙利亚国内生产保护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亚美尼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亚美尼亚语/地理位置:欧亚交界、高加索地区 )
  一、法律体系简介

亚美尼亚共和国实行总统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国民会议(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12个常设委员会组成。

亚美尼亚共和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国民会议(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令、政府令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批准的法规。亚美尼亚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与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比拥有优先权。1991年9月21日,亚美尼亚举行全民公决,正式宣布独立。1995年7月5日通过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若与宪法发生冲突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亚美尼亚共和国设有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总检察院。最高法院为亚美尼亚共和国最高审判法院,其权利由宪法和法律确定。一审法院、上诉和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为终身制。上诉法院由13人组成;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4名由总统任命、5名由国民会议任命。总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下设军事检察院。

  二、宪法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亚美尼亚语,文本日期:2015年12月6日)

1995年7月5日,亚美尼亚共和国举行全民公决通过宪法。宪法规定亚美尼亚共和国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奉行多党制。2005年11月27日,亚美尼亚共和国就宪法改革方案举行全民公决并获得通过。新宪法规定,总统向议会提交的总理候选人提名须获得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进一步限制总统权力;提高议会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国家司法系统更加独立;首都市长经选举产生并拥有独立预算权;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此外,新宪法赋予地方自治机构更多权力。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基础

>第二章:人权与自由

>第三章: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法律保障和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

>第四章:国民议会

>第五章: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

>第六章:政府

>第七章:法院和最高司法委员会

>第八章:检察官办公室和调查机构

>第九章:地方自治

>第十章:人权捍卫者

>第十一章:中央选举委员会

>第十二章:电视和广播委员会

>第十三章:审计署

>第十四章:亚美尼亚共和国中央银行

>第十五章:宪法的通过、修改和公民投票

>第十六章:最后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亚美尼亚共和国议会法律库

该网站由亚美尼亚共和国议会运营,提供全部亚美尼亚共和国有效法规最新版本的查询与下载,有英语、俄语和法语版译文,也可按照立法日期进行查询。

>按首字母顺序排列的立法

>按不同领域排列的立法

[url=]2、与经贸有关的重要法规[/url]

《外国投资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Foreign Investment)

《法人实体国家登记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State Registration of Legal Entity)

《海关法》(Customs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保护经济竞争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Protection of Economic Competition)

《国内市场保护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Protection of Domestic Market)

《能源法》(Energy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亚美尼亚共和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也门法律说明

也门宪法
2010年第15号投资法案
2001年第19号一般销售税及修正法案
也门支持和鼓励农渔业基金法
也门生产.消费.服务税
也门监控粮食流通法
也门旅游法

… (共25条)原文链接

伊拉克法律说明

版权法修正案
伊拉克版权法修正案
伊拉克选举法
伊拉克1979年公诉人法
1968-2003年伊拉克宪法
伊拉克过渡时期行政法

… (共6条)原文链接

伊朗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波斯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伊朗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体系,法律宗教色彩浓厚,从社会问题到管理惩罚问题,其包含了世界上关于生活各个方面的最全面和细致的法律规定。

伊斯兰议会是伊最高国家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

司法总监是国家司法最高首脑,由最高领袖任命,任期5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任期5年。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负责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司法总监领导下,还设有行政公正法庭和国家监察总局,分别审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二、宪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英语版,文本日期:2014年)

伊斯兰革命后于1979年12月颁布第一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1989年4月伊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该国最高领袖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

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并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其它专门事务。

1979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专家会议为常设机构,由公民投票选举86名法学家和宗教学者组成。其职责是选定和罢免领袖。

伊朗国家权力机构还包括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1988年3月17日成立,1989年7月经宪法确认。主要职责是为领袖制订国家大政方针出谋划策,协助领袖监督、实施各项大政方针,当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就议案发生分歧时进行仲裁。

伊朗宪法规定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6名宗教法学家由领袖直接任命,另6名普通法学家由司法总监在法学家中挑选并向议会推荐,议会投票通过后就任,任期6年。主要负责监督专家会议、总统和伊斯兰议会选举及公民投票,批准议员资格书和解释宪法;审议和确认议会通过的议案,裁定是否与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则退回议会重新审议和修改。如与议会就议案发生争议且无法解决,则提交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进行仲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的官方语言、文字、日历和国旗

>第三章:人民的权利

>第四章:经济与金融事务

>第五章:国家主权权利

>第六章:立法权

>第七章:理事会

>第八章:领导或领导委员会

>第九章:行政权

>第十章:外交政策

>第十一章:司法

>第十二章:广播电视

>第十三章: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

>第十四章:修改宪法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伊朗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伊朗概况,内容包括伊朗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伊朗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伊朗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伊朗法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伊朗内容包括伊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地理标志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出版法、民法典等),以及伊朗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以色列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希伯来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以色列的法律体系深受英美普通法系的影响,并结合了大陆法系优点和犹太法律传统而形成了一种混合法律体系,属于多种法律渊源并存的法域国家。

根据1992年的两项基本法律,以色列议会通过立法拥有最高的规范地位。 以色列司法系统独立,与立法和执法机构完全分离。司法部门享有广泛的司法裁量权和司法权力来制定判例法。根据以色列实行遵照先例的原则,法院制定的规则将指导任何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则不受其自身决定的约束。以色列法院不使用陪审团制度,所有关于事实和法律的问题都由法官确定,而且该系统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最高法院享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力。

法院系统由三层体系结构组成,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基层法院,此外还有军事法庭、宗教法院和劳资法院和家庭法院。

宗教法律(犹太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中适用于婚姻和离婚相关事宜的规定,仅在宗教法庭进行诉讼时适用。同时此类诉讼受《土地法》管辖,并接受最高法院的监督。

  二、宪法

以色列共和国宪法(英文)

以色列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仅有《议会法》、《国家土地法》、《总统法》、《政府法》、《国家经济法》、《国防军法》、《耶路撒冷法》、《司法制度法》、《国家审计长法》、《人的尊严与自由法》、《职业自由法》、《公投法》等12部基本法。

基本法涵盖了总统、议会、政府的地位、关系、产生、运作等,还有关于以色列的国家性质、国土、公民、首都等相关法律,关于司法、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基本法律。

  三、法律库

1、以色列外交部法律数据库

由以色列外交部提供的以色列部分法律查询,英语版本,但非官方翻译,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以色列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以色列概况,内容包括以色列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以色列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以色列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以色列法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以色列立法,内容包括以色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版权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海关法等),以及以色列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印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印地语、英语/地理位置:亚洲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印度的法律体系继承了殖民地时代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法律制度、习惯法、宗教法的混合法律制度。自印度宪法生效以来,印度法律也遵守联合国的人权法和环境法准则。某些国际贸易法,例如知识产权法,也在印度得到执行。

印度涉及到个人的法律相当复杂,每个宗教的教徒都遵守自己的特定法律。在大多数州,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是强制性的。锡克教徒,印度教徒,穆斯林,基督徒和其他宗教信徒都各自遵守自己宗教的相关规定。但果阿邦的司法制度与印度的主流地区不一样,果阿继承的是葡萄牙源于拿破仑法典的统一民法典。

印度联邦议会由总统和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议会两院及各邦议会当选议员组成选举团选出,任期五年,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两院包括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联邦院共250席,由总统指定12名具有专门学识或实际经验的议员,和不超过238名各邦及中央直辖区的代表组成,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联邦院每年召开4次会议。宪法规定副总统为法定的联邦院议长。

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关。总理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的议会党团领袖担任,部长会议还包括内阁部长、国务部长。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等。各邦设有高等法院,县设有县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

  二、宪法

印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07年12月1日)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成文宪法。印度宪法规定印度为联邦制国家,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虽然其行政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以《1935年印度政府法》为基础,但其中还包含了其他各国宪法在创立时的其他各项规定。它详细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邦的行政管理制度,并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

《印度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联盟及其领土

>第二部分:公民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

>第四部分: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第五部分:联邦相关规定

? 第一章:联邦政府

? 第二章:国会

? 第三章:立法

? 第四章:联邦司法机构

? 第五章:印度审计长

>第六部分:各邦相关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各邦政府

? 第三章:各邦立法

? 第四章:各邦行政首长的立法权

? 第五章:各邦的高等法院

? 第六章:下级法院

>第七部分:附表一的部分邦。(这部分在1956年被第七修正案废除。)

>第八部分:联邦领土

>第九部分:村务委员会

>第十部分:预定和部落地区

>第十一部分:联邦与各邦的关系

>第十二部分:财务,财产,合同和诉讼

>第十三部分:印度领土内的贸易、商业和交往

>第十四部分:联邦和各邦的服务

>第十五部分:选举

>第十六部分:关于某些类别的特别条款

>第十七部分:官方语言

>第十八部分:紧急条款

>第十九部分:杂项规定

>第二十部分:宪法的修改

>第二十一部分:临时、过渡及特殊条款

>第二十二部分:简称、生效日期、印地语权威版本及失效内容

>附录

  三、数据库

1、印度法律数据库

印度法律数据库由印度司法部提供,是印度联邦立法数据库。该数库为英文版,可按简称、法案编号、法案年份、实施日期、颁布部门等检索,但法律文本为PDF版,不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3、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印度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印度概况,内容包括印度拉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4、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印度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印度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印度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印度立法,内容包括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商标法、版权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程序法典、生物多样性法等),以及印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印度尼西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印尼语/地理位置:东南亚 )
  一、法律体系简介

印尼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法律文化呈多元化。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独立以后印尼制定的法律法规。习惯法是在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一些习惯原则被立法吸收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伊斯兰教法源于《古兰经》,规定穆斯林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等民事领域与伊斯兰教法的道德与价值观念紧密结合。印尼在历史上受荷兰的殖民统治达三百年之久,其法律制度尤其是现代商事领域法律深受荷兰法的影响。

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立法机构,由人民代表会议和地方代表理事会共同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和颁布宪法,并对总统进行监督,如总统违宪,有权弹劾罢免总统。国会行使除修宪和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地方代表理事是2004年10月新成立的立法机构,负责有关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省市划分以及国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印尼实行三权分立,最高法院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根据审判案件的不同,法院分为四种类型: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还有人权法院。近几年印尼又新设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独立的法院,其职责是由印尼最高法院负责。普通法院按照审级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包括马来亚高等法院和婆罗洲高等法院)和初级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3级。

  二、宪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02年)

现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于1945年8月18日颁布实施,曾于1949年12月和1950年8月被《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替代,1957年7月5日恢复实行。1999年10月至2002年8月间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除序言外共16章37条。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目录为:

>宪法序言

>第一章:国家形式和主权

>第二章:人民协商会议(MPR)

>第三章:行政权力

>第五章:各部部长

>第六章:地方政府

>第七章:人民代表大会(DPR)

>第八章:财政条款

>第九章:国家领土

>第十章:公民和居民

>第十一章:宗教

>第十二章:国防和安全

>第十三章:教育

>第十四章: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

>第十五章:国旗、语言、国徽和国歌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订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印度尼西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印度尼西亚概况,内容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印度尼西亚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印尼立法,内容包括印尼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等),以及印尼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约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亚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由于历史原因约旦法律受奥斯曼法律因素影响较大,其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伊斯兰教法和习俗。在现代,约旦立法和法律制度也受到法国法律制度(商法,民事和刑事程序)以及埃及和叙利亚的发展和改革的影响,特别是在个人地位问题上。

根据宪法规定,约旦的立法权属于国王和两院制国民议会,国王也拥有行政权力。 约旦实行司法独立,其司法体系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两部分。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任免由国王依法批准,同时接受高级司法委员会的监督。法院分三类,即:民事法院、宗教法院、特别法院。民事法院负责审理有关民事和刑事案件。宗教法院主要负责婚姻、继承、收养等事务。特别法院包括国家安全法院、军事法院、警察法院、重大刑事案法院、海关法院。

  二、宪法

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52年)

《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于1952年1月1日颁布。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君主立宪制国家。1960年1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授予国王延长众议院任期的权利。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予国王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召开议会特别会议的权利。2011年修宪的主要内容为成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现行法律和体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享有宪法解释权。

《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目录为:

>第一章:国体和政体

>第二章:约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权力(总则)

>第四章:行政权

? 第一部分:国王及其特权

? 第二部分:部长

>第五章:立法权(国会)

? 第一部分:国王及其特权

? 第二部分:众议院

? 第三部分:管理两院的规定

>第六章:司法部门

>第七章:财政条款

>第九章:国家领土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九章:执行和废除法律

  三、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约旦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约旦概况,内容包括约旦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约旦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约旦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约旦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约旦立法,内容包括约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海关法等),以及约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越南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越南语/地理位置:东南亚中南半岛东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越南的司法体系包括人民法院,军事法庭和人民检察院。

该国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三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最低级别的地区级人民法院。越南人民军在各级设立了军事法庭,最高的是中央军事法庭,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首席法官领导,他由越南国会任命。

人民检察院(又称人民检察监督办公室)是越南的检察机关。他们还有责任监督和检查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合规性。军队有自己的军事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首席检察官领导,由国民议会任命。

  二、宪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4年6月5日)

现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越南第五部宪法,于2013年11月在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建设纲领。

《越南宪法》目录: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二章:经济体制

>第三章:文化、教育、科学、技术

>第四章: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

>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国民议会

>第七章:国家主席

>第八章:政府

>第九章:人民理事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十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监督办公室

>第十一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和国庆日

>第十二章:宪法的效力及其修改

  三、法律库

1、越南规范性法律文件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越南司法部运营的法律数据库,可查询越南宪法、法律、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提供英文版和越南语版,并可利用谷歌浏览器翻译成中文阅读。

2、越南法规查询系统

该系统是越南计划投资部运营的法律数据库,提供英文版和越南语版,并可利用谷歌浏览器翻译成中文阅读。该数据库提供的是越南7个省的投资指南及所有的法律依据。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外贸管理法》(Law On Foreign Trade Management)

《进出口税法》(Law On Import Duty and Export Duty)

《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反补贴条例》(ORDINANCE ON ANTI-SUBSIDY FOR IMPORTS INTO VIETNAM)

《实施细则》(Detail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number of articles of the Ordinance on Anti-dumping of imports into Vietnam)

《外国货物进口保障条例》(ORDINANCE ON SAFEGUARDS IN THE IMPORT OF FOREIGN GOODS INTO VIETNAM)

《实施细则》(DETAIL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RDINANCE ON SAFEGUARDS IN THE IMPORT OF FOREIGN GOODS INTO VIETNAM)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越南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二、欧洲国家相关法律整理

阿尔巴尼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尔巴尼亚语/地理位置:欧洲东南部 )
  一、宪法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12年9月18日)

阿尔巴尼亚宪法于1998年11月21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1月13日、2008年4月21日和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修订。宪法规定,阿尔巴尼亚为议会制共和国,实行自由、平等、普遍和定期的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政府成员。

阿尔巴尼亚宪法包含18个部分,依次为: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三部分:议会

>第四部分:总统

>第五部分:理事会

>第六部分:地方政府

>第七部分:规范性法律和国际协定

>第八部分:宪法法院

>第九部分:法院

>第十部分:检察官办公室

>第十一部分:全民公决

>第十二部分:中央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部分:公共财政

>第十四部分:高度国家控制

>第十五部分:武装部队

>第十六部分:特别措施

>第十七部分:宪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临时和最终处理办法

  二、法律库

1、阿尔巴尼亚法律数据库

阿尔巴尼亚法律数据库由阿尔巴尼亚议会提供,使用阿尔巴尼亚语,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尔巴尼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尔巴尼亚概况,内容包括阿尔巴尼亚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尔巴尼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尔巴尼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尔巴尼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尔巴尼亚立法,内容包括阿尔巴尼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工业产权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保护法、民法典、海关法典等),以及阿尔巴尼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某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爱尔兰法律说明(官方语言:爱尔兰语、英语/地理位置:欧洲西部的爱尔兰岛中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爱尔兰法律包括宪法,法规和普通法。爱尔兰的最高法律是爱尔兰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从其中获得权力。爱尔兰虽属于普通法系,但有成文宪法,其宪法规定了以英国议会制度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

爱尔兰是一个习惯法国家。它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依靠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往往是根据享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而定。习惯法是法律的起源,它是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判决而出现的法律体系。现在爱尔兰许多地方仍在使用习惯法的细则,但目前的趋势是立足于将绝大部分法律变成成文法律。1975年爱尔兰成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其任务就是改革和更新爱尔兰过时的法律。该委员会的许多建议已在立法中得以实施。

爱尔兰最高法院即终审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下设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由政府推荐,总统任命。法官如不称职或有不端行为,经议会两院批准后予以免职。全国共设26个地区法院管辖区、8个巡回法院管辖区。地区法院有法官63名,巡回法官37名,高等法官36名。最高法院由大法官、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和其他9名法官组成。另设特别刑事法院,由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抽调出来的11名法官组成,专门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宪法

爱尔兰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37年7月1日)

《爱尔兰宪法》是经过1937年7月1日举行的全民公投后颁布的,并于同年12月29日生效。宪法是爱尔兰法律体系的基石,被认为是政府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行使的权力来源。爱尔兰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对所有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并可能在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宣布法律无效。

爱尔兰宪法只能通过全民公投进行修改。修改宪法的建议要先经过上议院通过后才能被作为一项法案提请议会下院审查,如果通过,则可进行全民公投。一旦通过,总统就将全民公投通过的法案签署为法律。截至2011年11月,已经有33次这样的全民投票:其中23次获得人民批准,其中10次被拒绝。在爱尔兰第一任总统选举后的三年初步过渡期内,宪法也进行了两次修正,当时可以不通过全民公投进行修改。

《爱尔兰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民族

>第二部分:国家

>第三部分:总统

>第四部分:全国议会

>第五部分:宪法及权力

>第六部分:下议院

>第七部分:上议院

>第八部分:立法

>第九部分:政府

>第十部分:地方政府

>第十一部分:国际关系

>第十二部分:总检察长

>第十三部分:国务院

>第十四部分:总审计长

>第十五部分:法庭

>第十六部分:刑事审判

>第十七部分:基本权利

>第十八部分:个人权利

>第十九部分:家庭

>第二十部分:教育及儿童

>第二十一部分:私有财产

>第二十二部分:宗教

>第二十三部分:社会政策指导原则

>第二十四部分:宪法修正案

>第二十五部分:全民公投

>第二十六部分:宪法的废除及法律延续

  三、法律库

1、爱尔兰法律数据库

爱尔兰政府提供的该国成文法案及法律性文件数据库,提供按年份的法案检索。网站内容为英语和爱尔兰语,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爱尔兰国会法律数据库

爱尔兰国会网站提供的国会通过的法律数据库,提供按字母顺序检索,网站内容为英语,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本国相关法律

《公司法》

《竞争法》

《海关法》

《出口管制法》

《财税法》

《电子商务法》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爱尔兰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爱沙尼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爱沙尼亚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
  一、宪法

爱沙尼亚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1992年)

1992年6月28日举行的公民投票通过了现行的爱沙尼亚宪法。“宪法”规定,爱沙尼亚是一个主权民主共和国,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还包括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国家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必须确保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教育,医疗援助和最低收入。爱沙尼亚的独立和主权是永恒和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仅根据“宪法”和符合该法的法律行使。“宪法”还规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爱沙尼亚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爱沙尼亚宪法分15个章,依次为: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三章:人民

>第四章:议会

>第五章:共和国总统

>第六章:共和国政府

>第七章:立法

>第八章:财政与国家预算

>第九章:对外关系和外国条约

>第十章:国防

>第十一章:国家审计署

>第十二章:法律总监

>第十三章:法院

>第十四章:地方政府

>第十五章:宪法修正案

  二、法律库

1、国家公报

政府公报是由爱沙尼亚司法部提供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法令和议会的决议包含的所以修正案全文查询在线平台,并提供标题、文号、关键词和法律时效等检索查询方式。法律数据库使用英语,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爱沙尼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爱沙尼亚概况,内容包括爱沙尼亚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爱沙尼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爱沙尼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爱沙尼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爱沙尼亚立法,内容包括爱沙尼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版权法、专利法等)和实施细则/条例,以及爱沙尼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安道尔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加泰罗尼亚语/地理位置:欧洲西南部 )
  一、宪法

安道尔公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93年2月2日)

安道尔公国于1993年3月14日颁布《宪法》,宣告成立独立、法治、民主和社会福利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由西班牙乌赫尔主教和法国总统继续分别担任安道尔的两大公,主权属于安道尔人民。宪法共分九章一百零七条,对安道尔的主权、权利与自由、大公、总委员会(议会)、政府、地方机构、司法、宪法法院和机构改革等方面作了规定。

安道尔公国宪法包含9个章节,依次为:

>第一章:安道尔公国的主权

>第二章:权利和自由

>第三章:两大公

>第四章:总理事会

>第五章:政府

>第六章:本地政府

>第七章:地域结构

>第八章:宪法法院

>第九章:宪法修订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道尔公国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道尔公国概况,内容包括安道尔公国宪法(英译本)及其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安道尔公国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安道尔公国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安道尔公国签订的国际协定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道尔公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道尔公国立法,内容包括安道尔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安道尔公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奥地利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德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奥地利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政体实行联邦制和议会民主制下的总理负责制。立法权在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院组成。

奥地利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受罗马法律的影响较大,包括公法、私法和刑法。《奥地利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于1920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1934年宪法被废除。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

奥地利共和国法院设在司法部之下,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三个体系。宪法法院于1920年创建,是世界最早的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体系分为区法院、联邦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管辖地域不按行政区划而按传统范围划分,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法院由联邦政府设立,实行一审终审制。奥地利设有最高检察院,但检察院与法院分离,对法院没有监督权。

  二、宪法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德语,文本日期:2018年1月12日)

现行宪法于1920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奥地利议会两次修订该宪法。1934年宪法被废除。1945年奥地利临时政府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此后,该宪法沿用至今进行过若干次较大的修订。宪法规定,奥地利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院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联邦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下设审计院,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国家设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和法律。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联邦立法机构

>第三章:联邦行政机构

>第四章:州立法和行政机构

>第五章:自治

>第六章:公共账户控制和公共资金管理

>第七章:宪法和行政保障

>第八章:政府巡查员

>第九章:最后条款

  三、法律库

1、奥地利联邦法律信息系统

该数据库可以查询联邦法律、州法律、部分市法律(克恩顿州(所有城市)、下奥地利州、上奥地利、萨尔茨堡、施蒂利亚州、维也纳)以及其他公告、法令。法律文件主要是德语版本,可下载.PDF或.WORD版,或者通过页面在线浏览且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该数据库可根据关键字、文档类型、标题或缩写、联邦法律公报编号及公布日期等进行查询。数据库还提供了以下三个时段的法律查询:

>1848年12月2日至1940年3月31日

>1945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至今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奥地利共和国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奥地利共和国概况,内容包括奥地利共和国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奥地利共和国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奥地利共和国的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奥地利共和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奥地利共和国立法,内容包括奥地利共和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奥地利共和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白俄罗斯法律说明(官方语言:白俄语、俄语/地理位置:东欧 )
  一、法律体系简介

白俄罗斯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法律和辅助立法。白俄罗斯法律有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家庭法、土地法、金融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处罚执行法等。总统颁布的法令和告示,依照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决定以及各部委的立法、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议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立法是辅助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议会是白俄罗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共和国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组成。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事务机关和公共法律保护组织(白俄罗斯消费者协会,白俄罗斯律师联盟)等。

白俄罗斯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系统主要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构成。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设立特别法院。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刑事、行政、经济以及军事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州级法院、市(区)法院、各州和明斯克市经济法院。

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不仅有权监督一般机关及个人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还享有专门的监督权。在组织结构上分三级:总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区(市)检察院。另外还设有军事检察院、交通运输检察院和环境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其级别相当于州级检察院或区级检察院。

  二、宪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04年10月17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于1994年通过。1996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1996年11月24日全民公决通过总统提出的宪法修正案,11月27日生效。2004年10月17日全民公决决定取消宪法第81条关于总统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确定全民公决、解散议会、确定各级议会选举、任命政府总理(须经议会下院批准)、任免所有副总理以下政府成员、任免所有司法机构、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领导人、决定政府辞职等;在总统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理暂行总统职权。

白俄罗斯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和国家

>第三部分:选举制度、公投

>第四部分: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五部分:地方政府和自治

>第六部分:检察官办公室、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和信贷制度

>第八部分:宪法的适用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白俄罗斯国家法律信息中心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白俄罗斯国家法律信息中心运营,提供部分白俄罗斯立法的英文版,主要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政策和商业外贸法案。该数据库中的法案英文版由白俄罗斯工商会、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翻译成英文,但不保证其为官方译文。法案可直接按类别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白俄罗斯民法》(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外贸国家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State Regulation of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白俄罗斯外贸经营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Order of Performing and Control over Foreign Trade Operations)

《白俄罗斯公司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economic companies)

《白俄罗斯投资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Investment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白俄罗斯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保加利亚法律说明

保加利亚旅游法修订案(2015)
保加利亚公共采购法修订案(2015)
合作社法
保加利亚商法典
新植物品种及动物种类保护法
保加利亚难民庇护法
保加利亚宪法

… (共15条)原文链接

北马其顿法律说明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保护竞争法修正案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国家援助法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反不正当竞争法
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对外贸易法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企业流转和耕地合作经营法

… (共6条)原文链接

比利时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荷兰语、法语、德语/地理位置:欧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比利时现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受法国影响较大,属民法体系,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在实践中,判例法也非常重要。

比利时是欧盟创始会员国之一,欧盟条例(Regulations)在其国内有强制约束力,且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法并有强制执行能力;欧盟指令(Directives)在其国内不具有直接生效的权力,需要比利时解释并转换至国内法才能生效(欧洲法院强制规定各成员国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欧盟决定(Decisions)具体针对比利时时,对比利时就具有约束力,并且可直接适用。

比利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国王是国家的象征。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司法解释权只属于立法机关。联邦议会由150名众议员和60名参议员组成,任期5年。全国还设225个治安审理所,27个初审法院,5个上诉法院,1个最高法院。10省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各设1个重罪法庭。三级法院均有相应的检察机构。

  二、宪法

比利时王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1994年2月17日)

1831年比利时制定首部宪法。1994年2月出台新宪法,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并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与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但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主要由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只在修宪、外交事务、国家体制改革等方面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在其它方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新宪法扩大了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并且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比利时王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领土及其区划

>第二章:比利时国籍及公民的权利

>第三章:权力

? 第一节 议会

? 第二节 联邦立法

? 第三节 国王和联邦政府

? 第四节 社区和地区

? 第五节 冲突预防和仲裁法院

? 第六节 司法权

? 第七节 联邦政府和行政管辖权

>第四章:国际关系

>第五章:财政

>第六章:军队和警察

>第七章:一般条款

>第八章:宪法的修改

>第九章: 继任及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比利时官方公报

该数据库是比利时法律信息部(DJI)的立法部门于1979年以通用名称JUSTEL(Ius telecommunicationibus)创建以立法指数和综合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库。“立法”数据库及时载出比利时官方公报中公布的比利时适用的所有一般有效性法律规则的完整和更新文本。 这既适用于联邦立法,也适用于社区和地区立法。在该应用中,可以用单个界面查询两个数据库,并以集成的方式显示每条的信息。用户使用“组合框”列表框,可以选择要查找的文本的法律性质。数据库主要是荷兰语。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比利时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比利时法律库,内容包括比利时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比利时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比利时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比利时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比利时立法,内容包括比利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打击知识产权假冒和盗版行为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经济法典、刑法典等),以及比利时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法语和荷兰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比利时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冰岛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冰岛语/地理位置:北大西洋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冰岛和北欧各国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特色。冰岛主要法律来源包括宪法、议会(Althingi)通过的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以法规形式颁布的指令。一些先例和习惯法也是其法律来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发展,成文法的数量和重要性有所增加,私法领域以一系列单独的成文法为主。判例在冰岛不具有与普通法国家相同的权威性。最高法院没有义务遵循其先前的决定,区法院没有义务遵守最高法院的早期决定。然而,在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未来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习惯法一直是宪法问题的重要法律来源。

冰岛国会和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警察和检察官负责执法。法院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公共行政机构解决法律纠纷。2018年1月1日冰岛推出了新的法院级别,用三层体系取代了之前的两级。新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Icel.Landsréttur),是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二审法院。冰岛的所有法庭诉讼均在地区法院开始(Icel.Héra?sdómstólar),其数量为八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只要满足上诉的具体条件,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在得到最高法院的许可后,可以将上诉法院的判决提交给最高法院,该法院将继续成为该国最高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是案件的最终裁决。

  二、宪法

冰岛宪法(英语)

1944年6月17日颁布, 1959年、1968年、1984年、1991年和1995年5次修订,宪法规定,冰岛实行共和制。议会和总统共同执掌立法权,法院执掌司法权,总统和政府共同拥有行政权。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议会原分上下两院,1991年10月合并为一院。共有议员63名,任期四年。

  三、法律库

1、冰岛政府法律信息网

是冰岛政府运营的法律数据库,提供冰岛法律、规章查询,可按法规主管部门、类别和关键词查询,部分法律文本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外汇法》(Act No 34/1991 on Investment by Non-residents in Business Enterprices)

《非居民企业投资法》(Act No 34/1991 on Investment by Non-residents in Business Enterprices)

《竞争法》(Act No. 14/2011 amending Act No. 44/2005, on Competition, as subsequently amended)

《私有有限公司法》(Act No. 138/1994 respecting 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 as amended up to 1 May 2011)

《版权法》(The Copyright Act)

《版权法修正案2016》(ACT amending the Copyright Act, No 73/1972)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日本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波黑法律说明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选举法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利润税法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增值税法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银行法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劳动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宪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波兰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波兰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波兰的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基础。波兰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ustawa)、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条例等。立法权属于议会,由下议院“Sejm”和上议院“参议院”组成。国会成员根据省划直选产生,任期4年。众议院议员460名,参议员100名,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行政权属于波兰总统和部长理事会,司法权属于法院和法庭。

波兰的普通法院是上诉法院、省级法院(okr?g)和地区法院(rejon)。他们有权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庭和监护法案件,劳动法案件和社会保险案件。行政司法机构属于最高行政法院,负责控制公共行政的执行。最高法院是波兰共和国最高的中央司法机关,也是最高的上诉法院,同时对下属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二、宪法

波兰共和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1997年4月2日)

1997年4月,波兰国民大会通过新宪法。新宪法于1997年10月生效。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拥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拥有执法权,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波经济体制的基础为经济自由化、私有制等原则;波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事务中保持中立。根据新宪法,如总统否决了议会或政府提交的法案,议会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决定。

《波兰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波兰共和国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 第一节 一般原则

? 第二节 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 第三节 政治的自由与权利

? 第四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自由与权利

? 第五节:捍卫自由与权利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的来源

>第四章:国会与参议院

? 第一节:选举和任期

? 第二节:代表与参议员

? 第三节:组织与运作

? 第四节:全民公决

>第五章:波兰共和国总统

>第六章:部长理事会和政府行政管理

>第七章:地方政府

>第八章:法院和法庭

? 第一节:宪法法庭

? 第二节:国家法院

>第九章:国家控制机关和权利保护机关

? 第一节:最高控制室

? 第二节:公民权利专员

? 第三节: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

>第十章:公共财政

>第十一章:非常措施

>第十二章:修改宪法

>第十三章:最终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ISAP数据库

ISAP数据库是由Sejm总理府信息中心的专家团队编辑的法律信息系统。ISAP数据库包含根据2000年7月20日法令发布的规范行为和一些其他法律行为的书目描述和法律文本。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波兰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波兰法律库,内容包括波兰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波兰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波兰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波兰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波兰立法,内容包括波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工业产权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事程序法、民事程序法等),以及波兰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波兰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丹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丹麦语/地理位置:欧洲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丹麦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成文法,监管法规,判例和习惯法。虽然文化传统(forholdets natur)的承认存在着争议,但它在各种情况下都严重影响丹麦法律。此外,议会监察员的陈述在行政法领域特别重要。丹麦法律具有广泛的系统性和成文法的特征。私法由一系列单行法令主导,在某些领域,主要是判例和习俗引导的不成文法。一般而言,刑法受“刑法典(Straffeloven)”管辖,行政法受两种一般的公共行政法令(Forvaltningsloven og Offentlighedsloven)和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性行业法令管辖。

丹麦法院由普通法院(由最高法院(H?jesteret),三个高等法院:西方高等法院(的Vestre Landsret)东部高等法院(?streLandsret),格陵兰岛高等法院(Gr?nlandsLandsret)组成)、海事和商业法院(S?- og Handelsretten)、司法注册法院(Tinglysningsretten),特别起诉和修订法院(DENS?rligeKlageret),24个地区法院,法罗群岛法院、格陵兰岛法院和四个格陵兰岛巡回法院组成。丹麦的部分法院有三个委员会:上诉许可委员会(Processbevillingsn?vnet),边缘就业委员会和司法任命委员会。丹麦法院管理局负责整个组织的联合管理。

格陵兰岛和法罗岛的法院构成了丹麦法院的半独立部分,并由独立但基本相似的程序法规管辖。在普通法院系统和丹麦法院联合管理框架之外,存在一个单独的集体劳动争议法院系统,并且存在一些准司法机构,其中一些机构免于司法监督。

  二、宪法

丹麦宪法(英语)

现行《丹麦宪法法案》含《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UCCESSION,2009年6月12日修订))于1849年制定,1866年、1915年、1920年、1953年四度修改。宪法规定,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 丹麦议会实行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

《丹麦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的形成

>第二部分:皇室

>第三部分:政府

>第四部分:议会选举

>第五部分:议会运行

>第六部分:法庭

>第七部分:福音路德教会(丹麦教会)

>第八部分:公民权利

>第九部分:法罗群岛、格陵兰岛和冰岛

>第十部分:宪法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宪法法案的生效

  三、法律库

1、丹麦法律数据库

是丹麦皇家图书馆提供的英文版丹麦法律数据库,需注册,登录后查询约100部丹麦法律。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丹麦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丹麦概况,内容包括丹麦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丹麦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丹麦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丹麦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丹麦立法,内容包括丹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药品法、食品法等),以及丹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丹麦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德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德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德国的法律体系是民法体系,其最高法律来源是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类似于国家宪法,德语为Grundgesetz,GG),它建立了现代司法体系,但在法庭上裁决的法律来自德国法典;因此,德国法律本质上主要是法典性质的。法院裁决基于公法(?ffentlichesRecht)及私法(Privatrecht),公法指行政法(民众与政府的诉讼或两个政府机构之间的诉讼)和刑法,私法最重要的来源是1900年的民法(BürgerlichesGesetzbuch,BGB)和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ZPO)等。德国法律,特别是私法,主要基于拜占庭早期的法律,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受《拿破仑法典》(或称法国民法典)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德国法律没有因为拿破仑法律体系而受到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所以德国《基本法》直接赋予宪法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最高司法权。

与普通法国家所使用的对抗制度不同,德国的刑事和行政司法程序体系是审问性的。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没有进行盘问,而是法官进行大部分审判。在审判期间,双方应向法官提供所有证据,然后他们询问证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可以询问证人。

关于法院组织的主要立法是《法院宪法法案》(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或GVG)。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法院有五种基本类型:普通法院(处理刑事和大多数民事案件,包括地方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四级)、行政法院、财税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宪法法院的重点是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普通法院是数量最多的法院。目前德国共有828个普通法院、142个劳动法院、69个行政法院、20个税法法院、86个社会法院和17个宪法法院(16个州宪法法院,1个联邦宪法法院)。

  二、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英语)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二章:联邦和各邦

>第三章:联邦议院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

>第五章:联邦总统

>第六章:联邦政府

>第七章:联邦立法和立法程序

>第八章:联邦法律执行和联邦行政

>第九章:司法机构

>第十章:财政

>第十一章:过渡和结束条款

在德国,除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还有一些宪法性法律对宪法领域的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BVerfGG)、《联邦宪法法院的程序规则》(Gesch?ftsordnung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O-BVerfGG)、《联邦选举法》(Bundewahlgesetz,BGW)、《修正联邦选举法的第13条法律》(13. Gesetz zur ?nderung des Bundewahlgesetzes)、 《政党法》(Parteiengesetz,ParteienG)、《联邦议院法案》(Abgeordnetengesetz,AbgG)及各州宪法。以上文件可以在“德国法律档案馆数据库”中找到英文版,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三、法律库

1、德国联邦法律公报

是德国的官方联邦法律数据库,每当新的或修订的法律、法令或其他法规颁布时,该数据库就会发布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数据库为德语,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德国法律翻译库

是由德国联邦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提供的部分德国联邦立法的英文版本,提供了几十个最重要的法规的英文翻译,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作参考,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3、德国法律档案馆

最初是由牛津大学于1997年上线的一个英文版的德国法律数据库,1999年转移至德国法律档案馆自己的域名,该数据库提供英文版的德国制定法、案例及法学著作,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本国相关法律

《德国商业法典》(商业法典第1册(商业实体),第2册(商业合作关系和隐名合伙)和第5册(海事贸易))(Book 1 (Commercial Entities), Book 2 (Commercial Partnerships and Silent Partnership) and Book 5 (Maritime Trade) of the Commercial Code)

《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德语:BürgerlichesGesetzbuch,BGB)

《对外贸易和支付法》(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德语:Au?enwirtschaftsgesetz – AWG)

《专利法》(Patent Act,德语Patentgesetz, PatG))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德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俄罗斯法律说明(官方语言:俄语/地理位置:欧亚大陆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拥有基于法治的共和政体。俄罗斯人民将是俄罗斯联邦唯一的权力来源。宪法宣布了由国家保证公民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权力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两院制联邦议会(立法机构)和法院分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看,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根据既定立法程序通过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每年在俄罗斯通过约一万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它确立了法律渊源制度中的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如总统法令、政府条例、部委和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法律性文件以及俄罗斯各联邦主体通过的立法都不能违反宪法。所有法律均由联邦议会(立法机构)通过,禁止授权性立法。

2、联邦宪法性法律

联邦宪法性法律与组织法相似。只有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才会通过它们。由于它们的重要性,俄罗斯宪法规定了其采用的复杂程序。联邦宪法性法律需获得联邦委员会(立法机关上议院)的至少四分之三成员以及国家杜马(下立法机关下院)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赞成方能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不能否决联邦宪法性法律。宪法中对联邦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联邦组成部分地位的变更、宪法的修订、政府、全民公投、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等等。目前,大多数必要的联邦宪法法律都已生效。

3、联邦法律

联邦法律是第二效力等级的法律渊源。宪法保护整个俄罗斯境内联邦法律的优先性以及联邦法律的直接适用。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之间发生冲突,则以联邦法律为准。联邦议会通过后,联邦法律被转交给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总统有权拒绝一项联邦法律并将其送回联邦议会重新审议,但如果联邦法律由两院议员的大多数批准,则总统必须签署。通常,俄罗斯的法律是以法典的形式通过的。法典是整个领域的完整规则集合,例如民法典、刑法典和劳动法典。尽管法典通常由许多特殊法律作为补充,但法典仍是特定领域的主要法律渊源。

4、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俄罗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内法规定以外的规则,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则为准。

5、执行条例

俄罗斯总统的法令和指示建立了一个单独的法律类别,不属于下属立法。如果有效的联邦法律没有规定某个问题,总统可以通过关于这个问题的法令,除非宪法明确规定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以联邦法律立法。联邦政府、各部委、委员会和其他联邦机构也会发布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有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文件都要服从法律,通常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更高效力等级的法律。

6、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联邦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展、补充和明确现有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不同形式:法规、命令和指示,因其内容和程序而异。

7、司法决定

俄罗斯遵循民法法系传统,司法机关只能适用和解释法律,司法先例不能成为法定的法律渊源。根据俄罗斯的法律原则,法官只能适用法典、法规或法规中包含的成文法来判定案件;然而,实践中,宪法法院先前的决定应被遵循。

8、前苏联立法

当俄罗斯国内立法缺乏针对某个问题的法律时,如果前苏联法律不与任何现有的俄罗斯法律相冲突,前苏联的法律和法规是可以适用的。目前,苏联法律具有过渡功能,直到俄罗斯立法机关通过这些领域的法律。

目前,俄罗斯的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宪法(宪章)法院、地方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治安法官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上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各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是根据相关联邦主体的立法任命的。

  二、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英语)

《俄罗斯联邦宪法》于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确立了总统制的国家领导体制。2014年6月21日,俄罗斯通过了最近一次的宪法修正案。

俄罗斯联邦会议(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每个联邦主体的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各一名代表组成。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国家杜马共450名代表(议员)席位,代表任期5年,主要职能是通过联邦法律、宣布大赦、同意总统关于政府首脑的任命等。

  三、法律库

1、联邦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俄罗斯联邦议会提供。库内法规全部是俄语版本,可按关键词、文件类型、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来检索,并可下载法规。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俄罗斯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俄罗斯概况,内容包括俄罗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俄罗斯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俄罗斯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俄罗斯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俄罗斯立法,内容包括俄罗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民法典、专利代理人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药品流通法、刑法典等),以及俄罗斯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俄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法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法语/地理位置:欧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存在着私法(droit privé)与公法(droit public)之分的法律分类传统。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私法主要包括民法(droit civil)、商法(droit commercial)、劳动法(droit du travail)、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公法则主要包括宪法(droit constitutionnel)、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和刑法(droit pénal)等。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了法国公民权利、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结构及政府权力、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设立及法国公民及国家间关系在内的内容,确立了其区别于行政法及政治科学的法律地位。法国将诸多的法律规定分别纳入统一的法典,如著名的法国1804民法典规定了法国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法律内容,商法典集中了规范法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则见诸于知识产权法典之中。另一方面,虽然法国法律大量法典化,但仍存在就特定法律主题的单行立法,如虽然法国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暴力犯罪、经济违法犯罪及统一刑罚指南等法律内容,但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在内的罪刑均由单行立法加以规定。就欧盟法在法国的适用而言,欧盟条约及条例自动适用于法国,而欧盟指令则通常通过法国国内立法转化成为法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法国司法系统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有三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包括判决轻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决轻罪案件的轻罪法庭、判决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和专门法庭(包括商事法庭、少年法庭、国家安全法庭等)。普通法院系统纵向分为四级:初审法院、大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35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诉讼机关,下设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对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后裁决,并充当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顾问。行政法院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后者委托副院长行使管理权。

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职能独立于法院,其管理权属于司法部。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高等法院设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人。

  二、宪法

法国宪法(法语,文本日期:2009年12月1日)

现行法国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9月公民投票通过,10月4日生效,是法国历史上第16部宪法。曾进行过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7月23日。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而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长暂行总统职权。

《法国宪法》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主权

>第二部分:共和国总统

>第三部分:政府

>第四部分:议会

>第五部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第六部分:关于条约和国际协定

>第七部分:宪法委员会

>第八部分:关于司法权力

>第九部分:高等法院

>第十部分:关于政府成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部分: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

>第十二部分:关于地方社区

>第十三部分: 关于新喀里多尼亚的过渡规定

>第十四部分:关于法语国家组织协定

>第十五篇:关于欧盟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订

  三、法律库

1、法国政府官方公报

该数据库提供官方公报上刊登的法语版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劳资集体协议、欧洲机构颁布的各项标准以及在法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与协定。须注意的是,只有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刊登的法文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法国最高法院判决数据库

该数据库中文版提供最高法院的部分重要判决。

3、法国法律文本(Légifrance)法律数据库

Légifrance网站提供互联网传播法律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总秘书处(SGG)负责编辑。它以法语提供法国出版的法律和法令、重要的法院裁决、集体劳工协议,欧洲机构颁布的标准以及法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法国法律文本翻译”一节提供了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英文版,但仅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法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梵蒂冈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意大利语和拉丁语/地理位置:欧洲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梵蒂冈是政教合一国家。教皇是梵蒂冈的首脑,集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教皇自称“使徒伯多禄的继承人”,是世界各国天主教徒的精神领袖。教皇由80岁以下枢机主教组成的教皇选举团选举产生,终身任职。新任教皇必须获得2/3以上选票方能当选。教皇通过教皇委员会行使立法、行政权,通过宗教法庭行使司法权。

梵蒂冈中央机构设有国务院、圣部、理事会等。梵蒂冈设有三个法院,分别是圣赦法院、最高法院和圣轮法院。

梵蒂冈的法律渊源包括《拉特兰条约》、宪法性法律、最高教廷的法律、教会法和部分意大利法律。2008年,梵蒂冈宣布不再自动采纳新的意大利法律,因为许多意大利法律与天主教教义不一致。现行法律规定,除双边条约或与基本教规有明显差异的条款外,意大利的法律仍在梵蒂冈适用。根据新的程序,梵蒂冈在决定是否采用意大利法律之前审查意大利法律。然而,由于梵蒂冈在旧程序下也并未总是接受意大利法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二、宪法

梵蒂冈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00年11月26日)

1929年2月,墨索里尼同教皇庇护十一世签订《拉特兰条约》(Lateran Treaty),教皇正式承认教皇国灭亡,另建梵蒂冈国,意大利承认梵蒂冈为主权国家,主权属于教皇。《拉特兰条约》确立了梵蒂冈的独立国家地位。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于2000年11月26日颁布的《梵蒂冈基本法》由20条条款组成,是梵蒂冈国的宪法。它于2001年2月22日生效,并全部取代了教皇庇护十一世于1929年6月7日颁布的《梵蒂冈基本法》。梵蒂冈所有与新法不一致的规范都被废除。

《梵蒂冈基本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权力

>第二条:国务院

>第三条:立法机关

>第四条:起草法律

>第五条:行政权力

>第六条:重要事项

>第七条:紧急立法权

>第八条:教皇委员会

>第九条:国务卿

>第十条:副国务卿

>第十一条:各部部长

>第十二条:预算

>第十三条:议员

>第十四条:安全和治安

>第十五条:司法权

>第十六条:最高司法权力

>第十七条:不当行政行为救济

>第十八条:劳资关系

>第十九条:最高教区的赦免权

>第二十条:旗帜,徽章和印章

  三、法律库

1、梵蒂冈国务院提供的部分法律英文版法规

梵蒂冈法律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梵蒂冈共和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梵蒂冈共和国立法,内容包括梵蒂冈共和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及相关权法、教会法),以及梵蒂冈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某些法律法规的意大利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芬兰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芬兰语、瑞典语/地理位置:欧洲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芬兰法律是根据瑞典法律和更广泛意义上的民法或罗马法律编纂的,因此芬兰法律属于民法法系,本质上是成文法。芬兰没有法国或德国那样的法典编纂,除了议会立法(laki)外,长期性政府法规(asetus)也构成重要的法律渊源。长期性政府法规可以指导法律的实施,但不能与立法相抵触,最高法院的裁决虽不是法官制定的法律,但可能对立法具有权威性的解释。

芬兰议会实行一院制,根据宪法规定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芬兰的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9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由院长和20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政府机构和省、市(县)机构的行政案件。起诉机关是各级检察院。另设有国家法律监察官,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内阁和政府各部门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命。

  二、宪法

芬兰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1999年7月11日)

该宪法是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生效的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命政府、掌管外交、统帅三军等实权,每六年选举一次。同时,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芬兰宪法》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章:议会和代表

>第四章:议会活动

>第五章:共和国总统和政府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国家财务

>第八章:国际关系

>第九章:司法

>第十章:合法性监督

>第十一章:管理和自治

>第十二章:国防

  三、法律库

1、芬兰法数据书库

是芬兰司法部运营的芬兰最新立法和其他司法信息的在线数据库。大多数法律有英语、芬兰语和瑞典语版本,部分法律、案例也有英文版。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Norway Regarding the Mutu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本国相关法律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海关法》(Customs Act)

《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商标法》(Trademarks Act)

《商标条例》(Trademarks Decree)

《专利法》(Patents Act)

《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芬兰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荷兰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荷兰语/地理位置:欧洲西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荷兰属于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受罗马法和荷兰传统习惯法的影响。在荷兰适用民法,一般都是成文法,习惯法的适用是例外。判例法的作用在理论上很小,但在实践中,如果不考虑相关判例法,就不可能在许多领域理解法律。

初级立法机构由荷兰议会与政府合作组建。当共同制定法律时,他们通常被称为立法机构(荷兰语:wetgever)。制定新法律的权力可以下放给下级政府或国家的特定机构,但仅限于规定的目的。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议会和政府制定“框架法”,并将详细规则的制定委托给部长或下级政府(例如省或市)。

全国设62个基层法院(市镇法院)、19个中级法院(地区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此外还设有军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若干特别法庭。

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性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每个地区法院最多有五个部门,其中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分区法律部门。对地方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通过的判决的上诉可以向主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专门负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专门行政法法庭-国务委员会行政司法管辖区,中央上诉法庭或工商业上诉法庭,也称为行政工商高等法院,根据类型对行政法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民事、刑事和税法案件的最高上诉案件提交荷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对不服从上诉法院判决结果的案件进行终审,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有否决权。最高法院终审不是通过对法律事实的再次认定,而是审查上诉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是否正确使用了法律。其他最高审判机关为枢密院下属行政法庭(审理公民、庇护申请者等个体对政府普遍行政行为的诉讼)、交易与工业行政上诉法院(审理经社领域的行政诉讼)和中央上诉法庭(审理涉公务员和社保诉讼)。

  二、宪法

荷兰王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2008年)

荷兰王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它由12个行政省组成,并且具有殖民地时代的依赖地区(阿鲁巴,安的列斯群岛)。从历史上看,荷兰是现代宪政史上最早的共和国之一。1814年3月29日荷兰颁布宪法,1983年彻底修改宪法。《荷兰王国宪法》共八章,二十九节,另外还有补充条款若干。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主席为国王本人,其他成员由国王任命。

《荷兰王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二章:政府

>第三章:议会

>第四章:国务委员会、审计院和常设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立法和行政

>第六章:司法权

>第七章:省、市、水事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公共机构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九章:附加条款

>第十章:1972年和1983年“宪法”文本的条款暂时生效

  三、法律库

1、荷兰法律图书库

该平台是荷兰大学间合作的一部分,其合作的宗旨是在学术法律领域创立一个互联网法律图书库,主要集中于荷兰法律,其次是欧盟法和国际法。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荷兰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荷兰法律库,内容包括荷兰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荷兰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荷兰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荷兰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荷兰立法,内容包括荷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荷兰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荷兰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荷兰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黑山法律说明

黑山融资租赁法
黑山自由区法
黑山外商投资法
黑山外贸政策法
黑山抵押权法
黑山会计审计法修正案
黑山非政府机构法

… (共27条)原文链接

捷克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捷克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捷克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主要领域的法律和程序法为成文法(如民事和刑事法典、刑法典、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典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被认为是其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及其层级制度由法律原则识别和划分,并应用于实践和案例法中。

自1989年政权更迭以来,捷克共和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1993年颁布了捷克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了法治,概述了民主政府的结构和原则,并宣布了公民的人权和权利。全新的《刑法》于2010年生效,《民法典》于2014年生效。2004年捷克加入欧盟以来,欧盟法律及其立法来源也成为捷克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从传统的大陆法系观点来看,判例法不是被承认的法律渊源。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自1989年以来,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捷克的法律制度。宪法法院的裁决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对普通法院具有约束力,且这两个法院最重要的判决都发布在官方的法律汇编中。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参众两院制。199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法院独立执行司法权,增设宪法法院和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四个审级是:(1)地方法院(地区法院),执行机构一般设在基层法院,捷克还允许成立私人执行机构。(2)市级法院,包括县法院。(3)高等法院(上诉法院)。(4)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地位和权力直接由捷克宪法规定,负责维护捷克宪法秩序的合宪性和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保障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法性质。

  二、宪法

捷克共和国宪法(英语)

1960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8年10月,国民议会通过宪法法律,规定捷克斯洛伐克是由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两个平等民族组成的联邦制国家。1990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名改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并修改了国徽。1992年11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解体法”。12月15日,捷克民族议会决定接管联邦议会的职能,并于16日通过了新宪法,改国名为捷克共和国,修改了国徽,确定了多党议会民主制和平等、自由、法制的原则。

新宪法于1993年1月1日生效。后于1997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9年、2012年、2013年多次修改,其中2001年修改两次。

《捷克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立法权

>第三章:行政权力

>第四章:司法权

>第五章:最高审计局

>第六章:捷克国家银行

>第七章:领土自治

>第八章:过期渡和最终条款

  三、法律库

1、捷克议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捷克共和国议会运营,提供部分捷克法律的英文版本,但法律文本本身为PDF格式,不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捷克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捷克概况,内容包括捷克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捷克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捷克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捷克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捷克立法,内容包括捷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案、关于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保护及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2002)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商法典等),以及捷克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某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的法律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捷克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克罗地亚法律说明

克罗地亚宪法
克罗地亚投资促进法
克罗地亚破产法
克罗地亚环境保护法
克罗地亚消费者保护法
克罗地亚破产法
统计法

… (共15条)原文链接

拉脱维亚法律说明

拉脱维亚药品进出口程序法
拉脱维亚海关法
拉脱维亚里加自由港口法
拉脱维亚电子证书法
拉脱维亚消费税法
拉脱维亚港口法
拉脱维亚私人数据保护法

… (共12条)原文链接

立陶宛法律说明

欧洲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不包含在1988年12月9日起草的纺织品贸易双边协定内的并由1992年12月8日的换函扩展和修改的协议 – 议定书
立陶宛银行法第I-678号第1条修正案(2014)
立陶宛法第XI-2058号:修订《批准》(2014)
立陶宛关于《银行法第I-678号》第42条和《银行法》附录1的修正案(2014)
立陶宛关于《立陶宛银行法第X-569号》(《立陶宛银行法》第1, 6, 7, 8, 11, 12, 14, 19, 20, 25, 31, 33, 35, 36, 38, 47, 49, 50, 53, 54, 54-1, 55条等的修正案)第1条的修正案(2014)
立陶宛关于《国家审计署法第I-907号》第14条的修正案(2014)
立陶宛关于批准立陶宛与挪威实行监禁的刑事案件审判与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认定与实施协议的法律(2014)

… (共3074条)原文链接

列支敦士登法律说明

列支敦士登公司法
列支敦士登促进直接投资法
列支敦士登海关法
列支敦士登法人及公司法修正案
1921年列支敦士登宪法

… (共5条)原文链接

卢森堡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法语、德语和卢森堡语/地理位置:欧洲西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卢森堡大公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法律体系是以民法为基础。许多法律是以法国(例如,民法典)或比利时(例如,商业法典)为基础立法。现在越来越多的立法也源于欧盟的法规,指令和决定。

议会实行一院制,为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员60名,任期5年。议会主要职责是表决法案,宪法还赋予议会管理金融事务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国际事务领域,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任何条约都须经过议会批准方能生效。议会、大公和政府都有提案权。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审判和判决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辩论,最后以大公爵的名义执行。全国设1个高等法院、1个行政法院、2个地区法院、3个治安法院。除了这两个机构外还有一个宪法法院,规定法律的合宪性。

  二、宪法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法文版,文本日期:2016年)

卢森堡现行宪法的日期为1868年10月17日。从那时起,现行宪法已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权解散议会。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国家、领土和大公

>第二章:公共自由和基本权利

>第三章:最高权力(主权)

>第四章:众议院

>第五章:大公国政府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公共武装力量

>第八章:财政

>第九章:基层行政区

>第十章:自治市

>第十一章:一般条款

>第十二章:过渡和补充条款

  三、法律库

1、卢森堡法律数据库

卢森堡法律数据库,提供了卢森堡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领域的法律查询,但仅仅有法语界面检索,法律文本为PDF格式。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卢森堡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卢森堡法律库,内容包括卢森堡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卢森堡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卢森堡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卢森堡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卢森堡立法,内容包括卢森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所得税、远程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法),以及卢森堡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近年来,中卢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两国签有《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与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Belgian-Luxembourg Economic Union on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卢森堡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罗马尼亚法律说明

罗马尼亚宪法
罗马尼亚公司法
罗马尼亚食品安全法
罗马尼亚保险法
罗马尼亚财政法
罗马尼亚电力法
罗马尼亚闲置土地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马耳他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马耳他语、英语/地理位置:欧洲南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马耳他法律是大陆法、普通法和地方传统的混合体,目前,马耳他的法律制度受到罗马法、法国法、英国法、欧洲法、国际法和当地习俗的影响。马耳他的法律渊源包括议会立法、法规、规则、命令和细则以及欧盟法和国际条约,其中还包括欧洲法院的决定。马耳他宪法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裁决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欧盟法规、指令和决定必须纳入马耳他法,它们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马耳他签署的大多数国际条约也被批准纳入国内立法。

在马耳他,宪法是最高法律,它提供了国家法律的基本来源,并规定议会有权通过法律,也可以将立法权交给其他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在议会授予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制定附属立法。

马耳他没有法官立法,但法院可以解释法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判例不具有权威性。实际上,如果不是出于严重的理由,法官一般不会背离判例确立的原则,下级法院也遵循上级法院确定的原则。

  二、宪法

马耳他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64年9月21日,含历次修正案链接)

《马耳他宪法》于1964年9月21日通过,自此成为该国的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或行为都被视为无效,并且有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涵盖了所有议题,包括公民身份、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司法机构、地方议会等等。这部《宪法》已经被修改了24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18年。

根据1964年的《宪法》,马耳他成为英联邦内的议会民主制国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马耳他国家元首,而政府和国家事务的实际指挥控制由马耳他总理领导下的内阁掌握。

1974年12月13日,《宪法》得到修订,马耳他成为英联邦内的共和国,行政权归马耳他总统。总统由议会任命。反过来,总统任命在众议院大选中赢得多数议会席位的党派领导人为总理。总统也在名义上任命总理推荐的各部部长。内阁选自众议院议员。宪法规定至少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

《马耳他宪法》目录:

>第一章:马耳他

>第二章:原则宣示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五章:总统

>第六章:议会

>第七章:行政机关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财政

>第十章:公共服务

>第十一章:其他条款

  三、法律库

1、马耳他立法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马耳他司法、文化与地方政府部运营,可查询1982年至今的马耳他法律、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法律通告和法律细则。法律文本有马耳他语和英语两种版本,但打开后为PDF格式,不能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立法并未纳入原法律中,而是以其原始状态发布。也就是说,修正案是一个单独文件,找到某一法律之后,应点开其修正案链接了解更新后的内容。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商业法》(Commercial Code)

《贸易说明法》(Trade Descriptions Act)

《海关及征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Tax Act)和《海关条例》(Customs Regulations)

《投资服务法》(Investment Services Act)

《版权法》(Copyright Act)、《专利与外观设计法》(Patents and Designs Act)、《商标法》(Trademarks Act)和《马耳他实施欧盟商标规则》(Community Trademark Rule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马耳他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摩尔多瓦法律说明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
摩尔多瓦摩尔多瓦海关法
摩尔多瓦劳动法典
摩尔多瓦商业秘密法
摩尔多瓦电信法
摩尔多瓦个人携带商品出入境的规定
摩尔多瓦出入境管理法

… (共13条)原文链接

摩纳哥法律说明

摩纳哥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法(2013)
摩纳哥财产和财产权利转让登记税支付办法(2011)
摩纳哥预防和控制暴力行为法(2011)
摩纳哥数字经济法(2011)
摩纳哥竞选活动筹资法(2012)
摩纳哥保护、加强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自由法(2014)
摩纳哥刑事羁押程序改革法(2014)

… (共11条)原文链接

挪威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挪威语/地理位置:欧洲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挪威是北欧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其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案例法为补充。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财政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实行一院制,由169名议员组成。议会大选采用比例代表直选制,每四年举行一次。

挪威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6个)和初审法院(63个),实行三审终审制,每一个案件都要从初审法院开始审理,并且可以经过两次上诉,直至最高法院作出终审的裁判。每一个法院都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不设专门法院。

  二、宪法

挪威王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2008年6月1日)

挪威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6日通过,是世界上第二古老的成文宪法。自其通过以来,经过了多次重大修改,最近的一次是2018年。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人权不可侵犯,为宪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挪威王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政府形式

>第二章:行政权,国王与王室,以及宗教

>第三章:公民权与立法权

>第四章:司法权

>第五章:人权

>一般条款

  三、法律库

1、挪威法律图书库

挪威法律数据库,提供了挪威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社会管理、国防、公共工程、社会福利、财经及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国内法律查询,有英语、挪威语和芬兰语三种语言界面,也提供关键词、立法时间和立法部门分类检索。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挪威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挪威法律库,内容包括挪威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挪威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挪威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挪威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挪威立法,内容包括挪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工业产权法修改案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媒体所有权法、电子通信法等),以及挪威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Norway Regarding the Mutu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挪威专利法》(The Norwegian Patents Act)

《挪威版权法》(The Norwegian Copyright Act)

《产品控制法》(Product Control Act)

《机动车辆和船舶专业运输法(专业运输法)》(Act on Professional Transport by Motor Vehicle and Vessel (Professional Transport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挪威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葡萄牙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葡萄牙语/地理位置:欧洲西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葡萄牙法律受法国和德国的影响非常大,其法律体系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民法体系。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该法典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但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在葡萄牙的渗透,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编制体例发生了改变。

葡萄牙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国际法、普通法和具有与法律相同效力的法规、条约等。

葡萄牙议会享有立法权、监督权、财政控制权和人事权,实行一院制,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法院主要有普通司法法院(小法区法院、大法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军事法院四类法院,此外还设立了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宪法法院的权限主要是对立法、行政等重大行为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同时也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如对选举过程合法性进行确认等等。权限争议法院的权限主要是负责审议各类法院因案件管辖而引起的争议,然后作出裁决。这两个法院与上述四类法院虽无审级上的隶属关系,但它们的裁决、指令,其他法院必须执行。

  二、宪法

葡萄牙宪法(葡萄牙语版,文本日期:2005年)

现行宪法于1976年制定,后经历了7次修改。最近一次修订于2005年完成。它有296篇文章,是世界上最长的宪法之一。这是葡萄牙历史上的第六部宪法,也是第三部共和党宪法。宪法规定,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根据政府提名任免总参谋长和三军将领。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在必要时”可以解散政府和罢免总理。

《葡萄牙宪法》目录:

>序: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基本权利与职责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权利、自由和保障

第三章: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与职责

>第二部分:经济组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计划

第三章:农业、商业和工业的政策

第四章:金融和财政系统

>第三部分:政治权力组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三章:共和国议会

第四章:政府

第五章:法院

第六章:宪法法院

第七章:自治区

第八章:当地政府

第九章:公共行政

第十章:国家防御

>第四部分:宪法的保障与修改

第一章:违宪审查

第二章:宪法的修改

  三、法律库

1、葡萄牙法律数据库

葡萄牙法律数据库,提供了葡萄牙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等领域的法律查询,但仅只有葡萄牙语界面检索,法律文本为PDF格式。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葡萄牙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葡萄牙法律库,内容包括葡萄牙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葡萄牙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葡萄牙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葡萄牙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葡萄牙立法,内容包括葡萄牙宪法、由立法机构颁布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葡萄牙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葡萄牙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商业公司准则》(Código das Sociedades Comerciais)

《工业产权法》(Códig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

《证券代码》(Código dos Valores Mobiliários )

《破产和商业恢复准则》(Código da Insolvência e da Recupera??o de Empresas)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葡萄牙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瑞典法律说明(官方语言:瑞典语/地理位置:欧洲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瑞典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律传统,依赖于成文法。其法律有四个主要来源:成文法、预备立法材料、判例法和文献。成文法是主要来源,而其他三个则用于解释特定案件中的法律。与其他北欧国家一样,准备文件在解释瑞典法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法律的日益老龄化,相对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法。

瑞典宪法规定,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瑞典现行《政府组织法》对议会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议会一院制,共349名议员。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

瑞典有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套各自独立的法院体系,均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商事等一般案件;行政法院审理涉及税收、儿童保护等社会问题的特殊类型案件。瑞典的司法审查是三级终审制,即每一个案件都要从地区法院开始审理,并且可以经过两次上诉,直至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但得到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不多。

  二、宪法

瑞典宪法

瑞典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和《言论自由基本法》四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虽不属于基本法,但在基本法和普通法之间占有一席之地。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

《政府法典》(The Act of Succession)

《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uccession)

《新闻自由法》(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ct)

《言论自由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Law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议会组织法》(The Riksdag Act)

  三、法律库

1、瑞典法律数据库

瑞典法律数据库,主要集中于瑞典法律,欧盟法和国际法,提供了瑞典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领域的法律查询,法律文本为PDF格式。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瑞典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瑞典法律库,内容包括瑞典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律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瑞典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瑞典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律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瑞典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瑞典立法,内容包括瑞典宪法、由立法机构颁布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瑞典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瑞典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瑞典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瑞士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拉丁罗曼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成文法和判例法兼收并用,是瑞士法律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法系而言,瑞士总体上可归为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律分公法和私法。公法管辖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和个人(或公司等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公法,民事诉讼和债务执行以及破产法等。私法管辖个人之间的关系,瑞士民法主要包括瑞士民法典(管辖个人,家庭法,继承法和财产法)和瑞士义务法(管辖合同,侵权行为,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等)也是私法领域。劳动法受私法和公法管辖。

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具有同等权力的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构。只有两院一致批准,法律或决议方能生效。国民院有200名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任期4年;联邦院有46名议员,由各州选派,任期因州而异,最长4年。两院议长任期均为1年。

瑞士法院分三级:地区法院(初审法院)、州法院和瑞士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联邦刑法法院、联邦行政法法院和联邦专利法法院)。法院内设民事、刑事、公法和社会法法庭,联邦法院是瑞最高司法机构。现有联邦法官38名,均由议会选举产生,正、副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

  二、宪法

瑞士联邦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2018年1月1日)

联邦宪法于1848年制订通过,1874年以来曾多次修改。瑞士实行“公民表决”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凡修改宪法条款、签订期限为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重要国际组织,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并由各州通过方能生效。1999年瑞士公民表决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瑞士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管辖外交、财政、金融、联邦税收、货币、国防、海关、铁路、邮电、能源、电视、广播和社会保障等,其它事务由各州管辖。各州必须遵守联邦的全国性法规并接受联邦的监督。新宪法还确定了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

《瑞士联邦宪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基本权利、公民和社会目标

第一节 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和政治权利

第三节 社会目标

>第三章:联邦、州和市镇

第一节 联邦和州的关系

第二节 权力

第三节 金融系统

>第四章:人民和州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二节 倡议和公民投票

>第五章:联邦政府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二节 联邦议会

第三节 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政府

第四节 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的司法机关

>第六章:联邦宪法的修改和过渡条款

第一节 修改

第二节 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瑞士联邦法律数据库

瑞士联邦委员会运营的法律数据库,提供了瑞士联邦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社会管理、国防、公共工程、社会福利、财经及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联邦层面的法律查询,有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拉丁罗曼语五种语言界面,也提供关键词检索,法律文本为PDF格式。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瑞士联邦民法典》(Swiss Civil Code)

《瑞士联邦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法》(Federal Act on Cartels and other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

《联邦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法》(Federal Act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

《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Federal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s)

《联邦商标和产地标记保护法》(Federal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Marks and Indications of Source)

《联邦发明专利法》(Federal Act on Patents for Invention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瑞士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塞尔维亚法律说明

塞尔维亚能源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选举法
塞尔维亚版权和相邻权法
塞尔维亚高等教育法
塞尔维亚地质勘探法
塞尔维亚法官法
塞尔维亚商标法

… (共10条)原文链接

塞浦路斯法律说明

塞浦路斯宪法
塞浦路斯公司法
塞浦路斯2001年生物伦理法
塞浦路斯统计法
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法(2002-2007)
1967-2003森林法
塞浦路斯2000年统计法

… (共18条)原文链接

圣马力诺法律说明

圣马力诺信托税收法
反恐怖、反洗钱、反内幕交易法
圣马力诺中央银行法

… (共3条)原文链接

斯洛伐克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斯洛伐克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斯洛伐克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历史上,它受到奥地利和德国法律的影响,因此可以归入日耳曼大陆法律文化。重要法律有民法典、商法、劳动法、刑法。重要的程序法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斯洛伐克法律只承认成文法是正式的法律来源,该国的法律渊源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议会通过的国际条约、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和颁布的议会通过的法案、衍生立法(政府法规,一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例)、各部委和其他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的法案、地方政府机构通过的立法性文件。

斯洛伐克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组成。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审查行政机构决定的合法性。54个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8个地区法院听取上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是对案件进行最后审查的法院。2005年成立了一个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涉及腐败、有组织犯罪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随后,宪法法院于2009年作出判决废除了这个特别法院,但很快就被具有管辖权的类似法庭所取代,这样一来,高级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就被排除在外,而诸如有预谋的谋杀等大多数严重罪行也被纳入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司法委员会提名普通法院法官。这些法官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任命,终身任用,并且只能因特定事由而被解雇。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它决定法律规范是否违宪,判定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听取包括个人和法律实体对侵犯宪法权利(包括侵犯人权)的投诉,并解释宪法或宪法条例。总统从议会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宪法法院法官。被任命法官的任期为12年。

  二、宪法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斯洛伐克语版)

1992年7月17日,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宪法,规定斯洛伐克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9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通过《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宪法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后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国民议会为斯洛伐克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共150个议席,每届任期4年。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总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其院长、副院长、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均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任命。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3部分:政治权利

>第4部分:少数民族和族群权利

>第5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6部分: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第7部分:法院保护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8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的通用规定

>第三章

>第1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经济

>第2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审计办公室

>第四章:领土自治

>第五章:立法权

>第1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委员会

>第2部分:公民投票

>第六章:行政权力

>第1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

>第2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第七章:司法权

>第1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法院

>第2部分:斯洛伐克共和国法院

>第八章:斯洛伐克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

>第九章:过渡和最后条款

  三、法律库

1、斯洛伐克司法部立法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斯洛伐克司法部运营,提供该国法律及修订版本的查询,搜索界面及法律文本均为斯洛伐克语,且不能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斯洛伐克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斯洛伐克概况,内容包括斯洛伐克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斯洛伐克法律库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斯洛伐克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斯洛伐克法律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斯洛伐克立法,内容包括斯洛伐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斯洛伐克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斯洛伐克语版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1992年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1992,最后修订时间:2010年)

《2006年私人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法案》(Private Financing in Build and Operation of Infrastructures,2006)

《1957年出口与进口(管制)法》(Export and Import(Control) Act(1957))

《2009年贸易政策》(Trade Policy,2009)

《1993年专利、设计及商标法》(Patent, Design and Trademark Law, 1993)

《199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1997)

《2007年海关法》(Customs Act,2007)

《2007年海关规定》(Customs Rules, 2007)

《2007年促进竞争与市场保护法》(Competition Promotion and Market Protection Act, 2007)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斯洛伐克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斯洛文尼亚法律说明

斯洛文尼亚公司法
斯洛文尼亚产品安全法
斯洛文尼亚电信法
保护动植物多样性法案
斯洛文尼亚价格控制法
斯洛文尼亚个人数据保护法
斯洛文尼亚保险法

… (共12条)原文链接

乌克兰法律说明

乌克兰税法关于慈善援助税收若干问题的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税法及相关法律对提高海关货物流通控制并澄清某些税收规范的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关于改善向居民提供所需对抗社会危险和严重疾病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法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统一天然气运输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关于医疗和社会评估若干法律的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税法和乌克兰其他立法关于被动收入的修正案(2014年)
乌克兰关于限制干预商业实体活动的相关法律修正案(2014年)

… (共20条)原文链接

西班牙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地理位置:欧洲西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西班牙王国以其国王为国家元首,但立法权归属于由众议院(Congress of Deputies)和参议院(Senate)组成的总议会(Cortes Generales)。政府则拥有行政权、执法权及就特定事项和紧急情况下的宪法性立法授权。西班牙50个省组成的17个自治大区都有着各自的“基本法”或宪法及立法、行政系统。

西班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有公法、私法之分且在法律层级效力上呈现出金字塔结构。《西班牙王国1978年宪法》是西班牙的根本大法。欧盟法自动适用于西班牙,其法律层级高于西班牙国内法律。组织法(Leyes orgánicas)的法律效力层级次之,主要规定了西班牙公民民事权利、西班牙政治事项、政府结构及自治区等。组织法只能由两院以完全多数进行修订。其下为西班牙普通法(Leyes ordinarias or simply Ley,经议会内部审议规则按程序颁布,涉及宪法及组织法所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各项法律主题)及王令法及立法性王令等条例性法律。西班牙政府行政机构颁布包括政令(Decretos-leyes,由行政机构颁布且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其颁布后的20天内由下议院批准通过)、法令(Decretos-legislativos,行政机构根据特别授权基本法Ley de bases的立法授权,由行政机关予以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命令(Decretos,行政机构就行政性法律事项进行的命令式立法)、部令(?rdenes ministeriales)和决议(?rdenes ministeriales)在内的法律渊源形式。成文法,习惯法和法律一般原则被规定为西班牙的正式法源。法院判决在西班牙并非正式法律渊源,但长期以来均是参考性的法律渊源,尤其西班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及宪法法院(Tribunal constitucional)作出的判决。

西班牙并未使所有重要法律基本法典化,仍大量颁布针对特别法律议题的特别法,并按期出版有完整的法律主题目录的立法法典,但此类立法法典实际大多仅实现按年份时间顺序编制。行政法规则公布在相应行政机构的公告中。一些自治区在20世纪70年代自行发布过公报。西班牙中央政府计划发布汇编公告(Boletín de las comunidadesautónomias)以替代上述各自治区自行发布的公报。立法会自行发布了19系列及子系列的两院审议中法律,条约、通讯、咨文、其他文本及宪法法院的判决。西班牙第三方商业性法律采集发布机构如Revista de legislación yjurisprudencia、Aranzadi等,均致力于汇编一整套完整的西班牙现行有效法律。

西班牙司法领导机构是司法总委员会,由20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兼任主席。司法机构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司法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事务的诉讼。前者由最高法院、省高等法院和各类初等法院组成,后者由国家行政法院和各省行政法庭组成。 此外,宪法法院负责监督正确执行和解释宪法。当国家、政府、各自治区、各省之间发生涉及宪法的法律冲突时,宪法法院有权对其做出裁决。宪法法院由国王任命的12名具有宪法法院法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参众两院各提名4人,政府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各提名2人。 检察系统由国家总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组成。总检察院领导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向各级司法机构派驻检察官。

  二、宪法

西班牙王国1978年宪法(英语)

《西班牙王国1978年宪法》于1978年12月27日受到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的批准,并于12月29日发布在西班牙官方公报中,该日期即生效日期。该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西班牙向民主过渡的高潮,这导致该国经历一系列政治,社会和历史变革,将佛朗哥政权变为民主国家。自生效以来,该宪法只在1995年和2011年经过两次修改。

《西班牙王国1978年宪法》目录:

>序言

>总纲

>第一部分: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国王权利

>第三部分:总议会

>第四部分:政府和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部分:总议会与政府间的关系

>第六部分:司法权

>第七部分:经济和财政

>第八部分:领土模式国家的地区组织

>第九部分:宪法法院

>第十部分:宪法修正案

  三、法律库

1、西班牙官方公报法律数据库:

西班牙官方公报(Boletín oficial del estado)以西班牙语汇编发布西班牙所有国内立法、参考性立法及重要主题的各法定州立法,但不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西班牙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西班牙概况,内容包括西班牙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西班牙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西班牙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西班牙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西班牙立法,内容包括西班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条例,以及西班牙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西班牙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西班牙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希腊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希腊语/地理位置:巴尔干半岛最南端)
  一、法律体系简介

希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希腊法律体系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和欧盟规章及指令;私法则包括民法、合同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商法和海商法等。

根据希腊宪法,希腊法院分为三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民事和刑事司法的最高法院是最高法院,而行政司法最高法院是国务委员会。行政法官无权审判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而民事或刑事法官有权审判民事或刑事案件,无权审判行政案件。最高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及检察机构。法院分初级、上诉及最高法院三级。各级法院设有检察官,初级地方治安法院设有公诉人。

  二、宪法

希腊宪法

现行《希腊宪法》于1975年6月1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5月27日。宪法规定国家体制为“总统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立法权属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总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议会为一院制,主要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由全国56个选区普选产生,共有300名议员。1986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总统的权力缩小。

《希腊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 第一节:政府的形式

? 第二节:教会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部分:个人和社会权利

>第三部分:国家组织和职能

? 第一节:国家机构

? 第二节:共和国总统

? 第三节:议会

? 第四节:政府

? 第五节:司法权

? 第六节:行政机关

>第四部分:特别、最终和过渡性规定

? 第一节:特殊规定

?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 第三节:过渡性规定

? 第四节:最终条款(宪法的生效)

  三、法律库

1、希腊议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提供按关键词、法律文件效力类别、官方文件编号、法律文件编号等检索,检索页面为英文,但法律文本为希腊语.PDF文本,不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希腊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匈牙利法律说明

匈牙利宪法
匈牙利医疗设备法令
匈牙利2005年贸易法
匈牙利移民法
匈牙利选举法
匈牙利议会选举法
匈牙利宪法法院组织法

… (共12条)原文链接

意大利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意大利语/地理位置:欧洲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意大利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系统的基础是罗马法,其法律体制的基本特征在很多方面类似于法国法,强调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划分的做法,在意大利也得到严格的贯彻。

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有多种来源。在诸多法律渊源中,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渊源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1948年宪法是意大利法律的基础。意大利民法典是根据罗马法典编纂的,也受到《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1942年,意大利颁布民法典,代替了1865年的民法典。刑法典(“洛克法典”)也是在法西斯主义(1930年)时期制定的。为了符合现行的民主宪法,意大利修改了民法典和刑法典。意大利法律目前有五大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航海法典。

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 拥有独立司法体制以及任命、分配、调遣、晋升法官等权力。宪法法院负责处理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协调并解决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权力划分的争议,并依据宪法处理对总统和内阁部长的指控。最高上诉法院是意大利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的最高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审查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是二战后的创新。

此外,意大利还设有地方调解法官、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审计院(主管公共账目和养老金)等机构。

  二、宪法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文版,由意大利共和国参议院提供)

现行《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于1947年12月22日由立宪会议通过,1948年1月1日颁布。1948年意大利宪法的案文已经修改了15次。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目录:

>基本原则

>第一篇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公民关系

>第二章 社会伦理关系

>第三章 经济关系

>第四章 政治关系

>第二篇 共和国的组织

>第一章 议会

>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

>第三章 政府

>第四章 司法机关

>第五章 区、省、市

>第六章 宪法的保障

>过渡性决定和最后决定

  三、法律库

1、意大利官方公报

以意大利语汇编发布意大利国内所有法律:宪法机构的法案、总统令、法令、决议和部长令、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以及通告,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意大利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意大利概况,内容包括意大利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意大利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意大利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意大利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意大利立法,内容包括意大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意大利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意大利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意大利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英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欧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英国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也没有统一的司法管辖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属于普通法系,苏格兰司法体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移民法中,庇护和移民法庭(AIT)的管辖权涉及全英国,而在劳动法中,劳动仲裁法庭的管辖权也覆盖全英。此外,军事法庭的管辖权涉及所有军人。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所有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也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所有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所有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最权威的法律是法定立法,包括议会立法、法规和细则。在没有任何法定法的情况下,基于司法判决并依据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普通法、习惯和惯例构成了其他的法律来源。普通法是法官造法,衡平法则是法官造法的另一个历史渊源。普通法可以由议会修改或废除。

国际条约,如欧盟的《罗马条约》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只有在议会通过和批准后才适用于英国。

尽管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并将威斯敏斯特作为主要立法机构,但它们在英格兰-威尔士法律以外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苏格兰的法律体系是包含民法和普通法要素的混合,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许多不同的历史来源。苏格兰法律承认四种法律来源:立法、司法先例、特定的学术著作和习俗。影响苏格兰的立法可能由苏格兰议会、英国议会和欧盟通过。1707年前苏格兰议会通过的一些立法仍然有效。

自1707年《联合法案》(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以来,苏格兰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共享立法机关。苏格兰保留了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欧盟对苏格兰法律施加了影响。自英国加入欧盟以来,苏格兰法律也受到欧盟条约的影响。

北爱尔兰是普通法地区。虽然其普通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通法类似,并且部分来源于同一来源,但北爱尔兰和英格兰与威尔士之间在法律和程序上存在一些重要差异。尽管受到英格兰法律的影响,但北爱尔兰的法律体系具有独特之处,其原因有很多:北爱尔兰法律在1921年爱尔兰独立之前根植于爱尔兰普通法;在爱尔兰独立后,北爱尔兰成为联合王国内的一个权力下放辖区。

目前的北爱尔兰成文法包括适用于北爱尔兰的英国国会立法和北爱尔兰议会的立法,以及北爱尔兰政府和英国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定文书。法规中还有许多1921年至1972年期间北爱尔兰议会通过的法案,在1800年《联合法案》(Act of Union 1800)之前爱尔兰议会制定的法案以及英国议会在1494年至1782年间制定的、依据《波伊宁斯法》(Ponying‘s Law)扩展到爱尔兰的法案。1998年《北爱尔兰法》(Northern Ireland Act 1998)规定了北爱尔兰议会的立法权限。它对例外事项,保留事项和其他事项(即属于英国议会的权限范围)进行了区分。1998年《北爱尔兰法》类似于北爱尔兰的宪法。

  二、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权利法案、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仍然有效的最重要的宪法性成文法包括以下内容:

《大宪章》(Magna Carta 1297)(特别说明:《大宪章》最初由英王约翰在1215年6月15日签订,意在安抚战争中的各路反叛男爵。在那之后,英王与贵族之间冲突不断,《大宪章》又历经六次修订。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了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

《人身保护法1679》(The Habeas Corpus Act 1679)

《人权法案1689》(The Bill of Rights1689)

《权利宣言1689》(The Claim of Right1689)

《王位继承法1701》(The Act of Settlement1701)

《联合法案1707》(The Acts of Union 1707)该法案由英格兰议会通过的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6和苏格兰议会通过的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组成

《联合法案1800》(The Acts of Union 1800)该法案由英格兰议会通过的Union with Ireland Act 1800和老爱尔兰议会通过的Act of Union (Ireland) 1800组成

《议会法1911》(The Parliament Acts1911)

《议会法1949》(The Parliament Acts1949)

《摄政法案1953》(Regency Act 1953)

《终身贵族法1958》(The Life Peerages Act 1958)

《贵族法案1963》(The Peerage Act 1963)

《欧洲共同体法1972》(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

《英国国籍法1981》(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人民代表权法案1983》(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83)

《议会选区法案1986》(The 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ies Act 1986)

《苏格兰法案1998》(The Scotland Act 1998)

《人权法案1998》(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爱尔兰法案1998》(The Northern Ireland Act 1998)

《上议院法1999》(The House of Lords Act 1999)

《国内紧急法案2004》(The Civil Contingencies Act 2004)

《宪法改革法案2005》(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威尔士政府法案2006》(The Government of Wales Act 2006)

  三、法律库

1、英国立法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英国国家档案局运行,提供全英国的立法及说明性文件,包括英国议会、苏格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的立法及全国的附属性立法。提供按立法机关、法律名称、年份等查询,不可用谷歌浏览器翻译成中文阅读。该数据库有大部分(但不是全部)类型的立法及其随附的说明文件。1988年至今的所有立法均可以在该数据库上查阅,大部分1988年以前的主要立法都可以找到。如果某立法在1991年以前全部废止,那么该数据库只有这部法案的原始版本(制定版本),没有修订版本。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欧盟海关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952/2013号关于制定的法规》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October 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2339号就货物暂时通过空运或海运离开欧盟海关领域修订的法规》 (Regulation (EU) 2016/23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s regards goods that have temporarily left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by sea or air)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6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授权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of 28 July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341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6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341 of 17 December 2015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ules f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ere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systems are not yet operational and 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2446)

《欧盟委员会第2015/2447号关于制定特定条款实施细则的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of 24 November 2015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7/989号关于修正和修订的法规(对第2015/2447号法规的修订)》(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989 of 8 June 2017 correcting and 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委员会第2016/578号关于确定中规定的电子系统工作计划的开发和部署的实施决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578 of 11 April 2016 establishing the Work Programme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s provided for in the 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其他相关规定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从非欧盟成员国倾销性进口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6号关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的报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the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following a report adopt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concerning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matters)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477号关于可能针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综合效应采取的措施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4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15 on measures that the Union may take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effect of anti-dumping or anti-subsidy measures with safeguard measures)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1132号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指令》(Directive (EU) 2017/113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17 relating to certain aspects of company law)

>本国相关法律

《公司法》(Companies Act)

《海关及关税管理法》(Customs and Excise Management Act)

《海关及关税(普通救济)法》(Customs and Excise Duties (General Relief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英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三、美洲国家相关法律整理

阿根廷法律说明

阿根廷公司法
阿根廷数字签名法
阿根廷行政与税务法
阿根廷国家选举法
全国选举法
阿根廷外汇实体法
阿根廷国家旅游法

… (共12条)原文链接

安提瓜和巴布达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西南部 )
  一、宪法

安提瓜和巴布达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81年10月31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宪法》于198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总督必须由本国人担任,由英国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并根据内阁的决定行使职权。

安提瓜和巴布达宪法包含10个章节,依次为:

>第一章:国家和宪法

>第二章: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章:总督

>第四章:议会

>第五章:行政权力

>第六章:金融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八章:国籍

>第九章:司法规定

>第十章:其他

  二、法律库

1、安提瓜和巴布达法律数据库

安提瓜和巴布达数据库由安提瓜和巴布达议会提供,使用英语,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提瓜和巴布达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提瓜和巴布达概况,内容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安提瓜和巴布达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安提瓜和巴布达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提瓜和巴布达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提瓜和巴布达立法,内容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投资机构法、仲裁法、海关法),以及安提瓜和巴布达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巴巴多斯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东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最东端)
  一、法律体系简介

巴巴多斯效仿西方民主形式,采取议会制。议会为国家立法机构,分参、众两院,任期均为五年。参议院21席由总督任命,众议院28席,议员由普选产生。

巴巴多斯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没有立法法案的司法审查制度。巴巴多斯于1966年11月30日独立。届时,《巴巴多斯宪法》生效,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巴巴多斯的法院在设置上是以英国为模式,在许多方面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巴巴多斯的法院由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司法部长、总法官、陪审法官和法庭法官具体负责执行。总法官和陪审法官由总督根据总理提名任明。终审权隶属英国枢密院。

  二、宪法

巴巴多斯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66年11月30日)

巴巴多斯宪法于1966年11月30日独立时生效,并进行多次修订,最新修正案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宪法规定,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明部长。内阁由总理和不少于5名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反对党领袖亦由总督任命。宪法规定,不得对公民进行奴役、强迫劳动、非人道待遇、强行搜查、种族歧视等,保障信仰、机会和迁徙自由。

巴巴多斯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宪法

>第二章:国籍

>第三章: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总督

>第五章:议会

>第六章:行政权

>第七章:司法权

>第八章:公共服务

>第九章:财政

>第十章:杂项及解释

>第一附录:誓言

>第二附录:有关某些法庭的条款

  三、法律库

1、巴巴多斯国会法律库

该网站由巴巴多斯国会运营,提供巴巴多斯法案和决议最新版本的查询与下载,用户可以根据关键词进行检索,也可以根据日期或首字母顺序(正序和倒序均可)进行查询。以法案查询为例:

>按首字母顺序排列的立法(正序)

>按首字母顺序排列的立法(倒序)

>按时间排列的立法

[url=]2、与经贸有关的重要法规[/url]

《2016年公司(修正)法案》[Companies (Amendment) Bill, 2016]

《经济合作伙伴协定法案》(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ill)

《2013年海关(修正)法案》[Customs (Amendment) Bill 2013]

《国际公司(杂项规定)法案》[International Business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Bill]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巴巴多斯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巴哈马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大西洋西岸)
  一、法律体系简介

巴哈马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来源于英国习惯法传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拥有立法权。

巴哈马司法机构设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均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2003年,其他八个加勒比海国家建立了“加勒比海法院” (Caribbean Court of Justice) ,处理原由英国枢密院处理的案件。但巴哈马没有加入该法院,因此,该国的终审法院仍为英国枢密院。

  二、宪法

巴哈马国联邦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1973年)

《巴哈马国联邦宪法》于1973年7月10日生效。宪法规定,巴哈马为主权民主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巴哈马独立令》

《巴哈马联邦宪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宪法

>第二章:公民身份

>第三章: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总督

>第五章:议会

>第六章:行政人员

>第七章:司法

>第八章:公共服务

>第九章:财政

>第十章:解释

  三、法律库

巴哈马法律数据库

巴哈马政府提供的该国成文法案及法律性文件数据库,提供按法律类别和字母的法案检索。网站内容为英语,但法律文本打开后为PDF格式,不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使用该数据库时需注意,修改后的立法并未纳入原法律中,而是以其原始状态发布。也就是说,修正案是一个单独文件,找到某一法律之后,应点开其修正案链接了解更新后的内容。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公司法》(Companies Act)

《进口管控法》(Import Control Regulations Act)

《关税(最惠国关税)法》(Customs Duty (Most-Favoured-Nation)Tariff Act)

《投资基金法》(Investment Funds Act)

《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2015,尚未生效)

《专利法》(Patents Act 2015,尚未生效)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巴哈马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巴拉圭法律说明(无链接)

巴拿马法律说明(无链接)

巴西法律说明

巴西植物种类保护法
巴西宪法
巴西版权及相关权益法
巴西标准化法
规范工业产权权利与义务法修正案
巴西规范工业产权权利与义务法
保护软件,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规定

… (共7条)原文链接

玻利维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和克丘亚语、阿依马拉语等36种印第安民族语言/地理位置:南美洲中部)
  一、宪法

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西班牙语,文本日期:2009年2月7日)

1826年颁布,1967年、1994年、2009年三次修改。宪法规定,玻利维亚共和国国体为共和制,总统和副总统均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但可隔届当选一次;副总统不得在下届当选总统或副总统。

《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基本政策,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二部分 国家的职能结构和组织

>第三部分 国家的领土结构和组织

>第四部分 经济结构和国家组织

>第五部分 规范等级与宪法改革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玻利维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玻利维亚概况,内容包括玻利维亚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玻利维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玻利维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玻利维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玻利维亚的立法,内容包括玻利维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玻利维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西班牙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伯利兹法律说明(无链接)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说明

多米尼加共和国货币金融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采矿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外国投资促进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旅游促进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公证人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1997年选举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

… (共7条)原文链接

多米尼克法律说明

多米尼克自由贸易区促进法
多米尼克通用电信法
多米尼克共和国采矿法
多米尼加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多米尼克商业登记法

… (共5条)原文链接

厄瓜多尔法律说明

厄瓜多尔公司法
厄瓜多尔矿山安全规程
厄瓜多尔采矿法
厄瓜多尔社会保障法改革法
厄瓜多尔商事主体法
厄瓜多尔选举法
厄瓜多尔消费者保护法

… (共13条)原文链接

哥伦比亚法律说明

哥伦比亚民用航空法
哥伦比亚股票市场监管法
哥伦比亚总统法
哥伦比亚生物多样性法
哥伦比亚军事刑法
哥伦比亚对女性施行暴力法
哥伦比亚广播法

… (共18条)原文链接

哥斯达黎加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地理位置:中美洲南部)
  一、宪法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西班牙语,文本日期:2011年3月8日)

现行宪法于1949年11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共和制。总审计署和最高选举法院为独立机构。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共和国

>第二部分 国民

>第三部分 外国人

>第四部分 个人权利和保障

>第五部分 社会权利和保障

>第六部分 宗教

>第七部分 教育和文化

>第八部分 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九部分 立法部门

>第十部分 行政部门

>第十一部分 司法部门

>第十二部分 市政体系

>第十三部分 公共财政

>第十四部分 自治当局

>第十五部分 公务员

>第十六部分 宪法誓言

>第十七部分 宪法改革

>第十八部分 最后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哥斯达黎加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哥斯达黎加概况,内容包括哥斯达黎加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哥斯达黎加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哥斯达黎加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哥斯达黎加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哥斯达黎加的立法,内容包括哥斯达黎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哥斯达黎加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重要法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格林纳达法律说明

格林纳达电信法
格林纳达2008年电子交易法
格林纳达格林纳达宪法

… (共3条)原文链接

古巴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地理位置:加勒比海西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古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西班牙民法为基础,接近大陆法系,并受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影响。古巴的法律渊源除了法典外,还包括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政府颁布的法规、行政决议和通告。

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修宪和立法权。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共和国总检察院负责行使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法官、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均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二、宪法

古巴共和国宪法(西班牙语版,文本日期:2003年1月31日)

现行《古巴共和国宪法》于1976年2月通过,宪法规定:古巴是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民主、统一的共和国,由全体劳动者组成,谋求政治自由、社会公正、个人和集体利益及人民团结。2002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特别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重申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更改。

《古巴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

>第二章:公民资格

>第三章:移民

>第四章:家庭

>第五章:教育和文化

>第六章:平等

>第七章:权利,义务及其基本保障

>第八章:紧急状态

>第九章: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原则

>第十章:最高人民权力机关

>第十一章:行政区划

>第十二章:地方权力机关

>第十三章:法院和检察院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第十五章:宪法的修改

  三、法律库

1、古巴法律数据库

由古巴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提供,使用西班牙语,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古巴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古巴概况,内容包括古巴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古巴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古巴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古巴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古巴立法,内容包括古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著作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以及古巴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了法规西班牙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圭亚那法律说明

2004年审计法
圭亚那2004年审计法
圭亚那劳动法
圭亚那野生鸟类保护法
圭亚那特许权税
圭亚那木材出口法
圭亚那选举法

… (共8条)原文链接

加拿大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地理位置:北美洲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加拿大保持了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此外的9个省和3个地区,均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普通法系则强调遵循先例。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以普通法为特征的。

加拿大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商法为主。

加拿大的宪法来源于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重申了加拿大的双重法律体系,还包括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

加拿大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除魁北克外)。现行联邦法院分为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也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

  二、宪法

加拿大宪法性文件

加拿大的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联邦、省或领地政府通过的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均属无效。加拿大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1982年宪法法案》规定,加拿大宪法包括该法案及该法案所指的30项法案、决议和命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867年宪法法案》),以及任何这些法案的修正案。

然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份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并在针对1998年魁北克省分裂的《对魁北克脱离联邦咨询意见的回复》(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确定了四项“支持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被列为宪法的不成文要素,即联邦制、民主、宪政与法治,以及尊重少数群体。

上述文件目录为:

《1867年宪法法案》(英语,文本日期:1867年3月29日)

>1.序言

>2.联邦

>3.行政权

>4.立法权

>5.各省宪法

>6.立法权的分配

>7.司法

>8.收入、债务、资产、税收

>9.杂项规定

>10.已废止

>11.接纳其他殖民地

>附件:一、二、三、四、五、六

《1982年宪法法案》(英语,文本日期:1982年4月17日)

>1.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2.加拿大原住民的权利

>3.平等化和地区差异

>4.已废止

>5.修正加拿大宪法的程序

>6.对1867年宪法法案的修正

>7.一般条款

>1982年宪法法案附件

  三、法律库

1、邦法律法规数据库

由加拿大司法部网站提供,可进行联邦法律法规的检索、查阅,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网

软件公司Lexum与联邦最高法院合作运营的网站,提供自1907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决。

3、各省立法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

>艾伯塔省司法部及检察总长办公室网站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部与立法部门合作的网站

>马尼托巴省政府网站

>新不伦瑞克省总检察长办公室网站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立法院网站

>西北领地司法部网站

>新斯科舍省立法院网站

>努纳武特地区司法部运营的网站

>安大略省政府网站

>爱德华王子岛省政府网站

>魁北克省司法部网站

>萨斯喀彻温省政府网站

>育空省政府网站

4、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进出口许可证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出口法》(Export Act)和《出口发展法》(Export Development Act)

《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和《特别进口措施条例》(Special Import Measures Regulations)

《进口货物标识法》(Marking of Imported Goods Regulations)

《海关法》(Customs Act)和《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加拿大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海地法律说明(无链接)

洪都拉斯法律说明(无链接)

美国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北美洲中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是联邦制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判例法和成文法共同构成,形成5种法律渊源:宪法、制定法、条约、行政法律法规和普通法。

就普通法而言,虽在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均有诸多变动,但无论从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层面来看,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均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虽然如英国普通法上允许的普遍搜查令、褫夺公权法案等由美国联邦宪法特别予以排除适用,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美国其他所有州均制定了“接受法”以总括地承认英国除仅适用英国本土或与美国法律相悖的英国普通法,即在司法上,美国州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强制适用英国普通法;另外,一些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即存在的英国法律由美国各州重新立法纳入州法律体系内。

美国的《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且美国存在直接适用《宪法》的审查制度。《宪法》规定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参议院批准的条约、行政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联邦司法机构作出的判例法组成了美国联邦法律体系。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法律的立法机关。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其法律效力高于美国州法及附属领地法。每届国会通过的新法均会在此届国会卸任之年汇编入美国成文法律大全,继而进入《美国法典》这一每6年刊印一版的对美国一般制定法进行汇编和法典化的官方出版物,《美国法典》每年皆出版该年份法律文本册作为其附件。

美国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诸多联邦法律的明确立法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并由联邦法律登记处出版进行发布并编入每年更新的《并编入每年更新的《联邦法规汇编》。各联邦行政机构除制定行政法规外,亦颁布了大量的规则、手册、政策陈述、函、决定等,但此类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发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机构性解释,在案件审判中仅具有说服力而非强制适用性。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并是对法律进行违宪性审查的机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司法审判权,但其所作判决并不必然具有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效力,但联邦最高法院自身所作的关于《宪法》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判决除外,所有州法院必须遵守。直至2007年美国联邦法庭规则通过之前,美国联邦上诉判决中只有约大致十五分之一进行公布并成为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即美国没有联邦普通法,联邦法院系统没有州法院所拥有的充分普通法造法权。根据Erie规则,除《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航海法等领域美国联邦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之外,联邦法院具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必须与相应的宪法或法律条款相链接。联邦法院在审理其由于多样性管辖权而受理的州法下的诉讼请求时,必须适用其属地的州法。美国州法院并不受联邦法院适用其州法所作判决的强制约束。

美国50个州均具有完全主权,拥有各自的州宪法、政府及法院,分别制定州法律、法规、根据州立法授权制定地方条例并进行适用、解释与司法审查,而联邦政府则仅拥有宪法明确列举规定的权力权限。

美国公民日常适用的法律大多为各州州法,比如州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家庭法。20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法律主要集中在由《宪法》明确授权的军事、货币、外交事务及国际条约、关税、知识产权(尤其专利与版权)等领域立法。但20世纪以来,随着对《宪法》商业与费用条款的广义解释,联邦法律立法范围扩展至航空、远程通信、铁路、医院、反垄断及商标等领域。在如航空与铁路等领域,联邦法律效力完全排斥各州州法的适用;在如家庭法等领域,州法占主要比例,联邦制定法仅存有关跨州及国际婚姻等法律规定;在如保险法等法律领域,美国国会颁布了关于只要存在该法律领域的州立法,则联邦不予立法的法律规定;在如商标、劳动等法律领域,在联邦及州层面上并存有大量现行有效法律。

  二、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787年9月17日)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三、联邦法

1、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

美国任何一部联邦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联邦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其法律效力高于美国州法及附属领地法。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目前(更新至2018年1月23日)划分为54个主题或编,依次为:

1.总则;

2.国会;

3.总统;

4.国旗、国玺、政府所在地,及联邦各州;

5.政府组织与雇员;

6.国内安全;

7.农业;

8.外国人与国籍;

9.仲裁;

10.武装力量;

11.破产;

12.银行与银行业;

13.人口普查;

14.海岸警卫队;

15.商业与贸易;

16.资源保护;

17.版权;

18.犯罪与刑事诉讼;

19.关税;

20.教育;

21.食品与药品;

22.对外关系与外交;

23.公路;

24.医院与收容所;

25.印第安人;

26.国内税收法典;

27.麻醉性酒精;

28.司法和司法程序;

29.劳工;

30.矿藏和采矿;

31.货币与财政;

32.国民警卫队;

33.航运与通航水域;

34.犯罪控制与执法;

35.专利;

36.爱国主义及民族的风俗、仪式与组织;

37.军职部门的薪金与津贴;

38.退伍军人的福利;

39.邮政;

40.公共建筑、财产与工程;

41.公共合同;

42.公众健康与福利;

43.公共土地;

44.公共印刷品与文献;

45.铁路;

46.航运;

47.电信;

48.领地与岛屿属地;

49.运输;

50.战争与国防;

51.国家与商业空间计划;

52.投票与选举;

53.[保留];

54.国家公园服务及相关项目。

法典54个主题按编(Title)、章(Chapter)、分卷(Subtitle)、部分(Part)、节(Section/§,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标示)、项(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编,每一个主题对应一编。每编、章、分卷、部分、节(条)等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

2、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联邦法规汇编》为美国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模式对联邦法规进行的编撰,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其内容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

《联邦法规汇编》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编、章、部分、节(条),每编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条目。

3、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1930年关税法(第1301至1683条)

其中,第1337条,即337条款。

>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第2101至2497条)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美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州法

法律图书馆

>阿拉巴马,阿拉斯加,美属萨摩亚,亚利桑那,阿肯色

>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康涅狄格

>特拉华,哥伦比亚特区

>佛罗里达

>佐治亚,关岛

>夏威夷

>爱达荷,伊利诺伊,印第安纳,爱荷华

>堪萨斯,肯塔基

>路易斯安那

>缅因,马里兰,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西西比,密苏里,蒙大拿

>内布拉斯加,内华达,新罕布什尔,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

>俄亥俄,俄克拉荷马,俄勒冈

>宾夕法尼亚,美属波多黎各

>罗德岛

>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

>田纳西,德克萨斯

>犹他

>佛蒙特,美属维尔京群岛,弗吉尼亚

>华盛顿,西弗吉尼亚,威斯康星,怀俄明

秘鲁法律说明

秘鲁外商投资促进法
秘鲁商法典
秘鲁采矿许可法
秘鲁普通教育法
秘鲁人身数据保法护令
秘鲁难民法
秘鲁庇护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墨西哥法律说明

墨西哥增值税法
墨西哥社会保障法
墨西哥国籍法
墨西哥农村可持续发展法
科学和技术法
墨西哥退休金法
墨西哥兵役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尼加拉瓜法律说明(无链接)

萨尔瓦多法律说明(无链接)

圣基茨和尼维斯法律说明(无链接)

圣卢西亚法律说明(无链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法律说明(无链接)

苏里南法律说明

苏里南共和国宪法
苏里南领航通过规则
苏里南水路运输许可法
苏里南公路法
苏里南飞机注册法
苏里南电信法
苏里南1935年航空法修订案

… (共10条)原文链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说明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宪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0年矿产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药物管理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反危险药物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商标标识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商品说明法

… (共10条)原文链接

危地马拉法律说明(无链接)

委内瑞拉法律说明

委内瑞拉宪法
委内瑞拉宪法
委内瑞拉外国人法
委内瑞拉政党公共集会以及示威游行法
委内瑞拉外国人法
委内瑞拉宪法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外国人法条例

… (共7条)原文链接

乌拉圭法律说明

乌拉圭自由贸易区条例
乌拉圭股市法
乌拉圭乌拉圭宪法
乌拉圭环境法
乌拉圭建筑养老金法
乌拉圭信托法

… (共6条)原文链接

牙买加法律说明

牙买加标准法
牙买加贸易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
广播及无线电通讯转播法案
牙买加城乡规划法
牙买加版权法
牙买加1962年牙买加宪法

… (共8条)原文链接

智利法律说明

智利宪法
智利消费者保护规则
外商投资法令
选举登记与选举服务制度机构法
智利矿产转让法
矿产租让宪政组织法
智利法院组织法

… (共11条)原文链接

四、非洲国家相关法律整理

阿尔及利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柏柏尔语/地理位置:非洲北部)
  一、宪法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语,文本日期:2016年3月7日)

阿尔及利亚独立以来共颁布三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9年2月颁布,于1996年11月经全民公投修订。修订后的宪法主要内容是:确定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阿拉伯、柏柏尔属性;禁止在宗教、语言、种族、性别、社团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基础上成立政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民族院组成;总统在议会产生前及其休会期间可以法令形式颁布法律;如政府施政纲领两次被国民议会否决,则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等。2008年11月,阿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对总统连任次数的限制。2016年2月,阿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

阿尔及利亚宪法的目录为:

>前言

>第一卷:阿尔及利亚社会中的基本准则

? 第一章:阿尔及利亚

? 第二章:人民

? 第三章:政体

? 第四章:权利和自由

? 第五章:义务

>第二卷:权力机构

? 第一章:行政权

? 第二章:立法权

? 第三章:司法权

>第三卷:审查、选举监督与咨询机构

? 第一章:审查机构

? 第二章:选举监督机构

? 第三章:咨询机构

>第四卷:宪法修正

>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阿尔及利亚法律数据库

政府秘书处网站(法语版)提供各期官方公报(Journaux)及出版物(Publications),可查询阿尔及利亚的政策及立法动态。其中,法典(Codes)一项中提供了重要法律的法语版本,包括:

>民法典(Code civil)

>民事和行政程序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et administrative)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刑法典(Code pénal)

>刑事程序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信息法典(Code de linformation)

该网站虽然有英语版,但内容不全面。阿拉伯语与法语版可进行内容检索,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尔及利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尔及利亚概况,内容包括阿尔及利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阿尔及利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阿尔及利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尔及利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阿尔及利亚立法,内容包括阿尔及利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注册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海关法),以及阿尔及利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埃及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非洲东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埃及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拿破仑法典、罗马法和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1874年,埃及在法律和行政监管方面获得了独立于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次年建立了国家法律体系。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法学家和学者在商事、刑事、民事和海事问题上采用了欧洲的商业法律思维方式,但家庭法依然在伊斯兰法院的监督下(El Mahakem El Sharaia)用于判决家事,直到1956年这些法院被纳入国家法院系统。对于涉及非穆斯林的婚姻纠纷,适用教会实体法。

埃及共有四种相互独立的法院,即普通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埃及的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即简易法院、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简易法院负责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少于5000埃磅的小额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均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初级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以及5000埃磅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和不服简易法院判决的案件。初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分为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负责审理不服初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一审的重罪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审理违反法律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审判决,也有权改变原审判决。宪法法院不审理普通法院审判的案件,但普通法院审判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如果违宪,宪法法院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

  二、宪法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宪法(阿拉伯语,文本日期:2014年1月)

埃及宪法是埃及的基本法。1971年的埃及宪法强调司法独立,明确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分离。此外,最高宪法法院于1969年成立,负责执行法律与宪法规定的合规性。目前的《埃及宪法》是在2014年1月经公投通过的。2014年宪法主要确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各职能机构,以及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和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守的重要的法律原则。

《埃及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

>第二部分: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 第一章:社会组成

? 第二章:经济成分

? 第三章:文化构成

>第三部分:公共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四部分:法治

>第五部分:政府体制

? 第一章:立法权

? 第二章:行政权

? 第三章:司法机构

? 第四章:最高宪法法院

? 第五章:司法机关

? 第六章:辩护律师

? 第七章:专家

? 第八章:武装部队和警察

? 第九章:全国选举委员会

? 第十章:媒体管理最高委员会

? 第十一章:国家委员会,自治组织和管制机构

>第六部分:一般和过渡性条款

? 第一章:一般规定

? 第二章: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1、法律与宪法

该数据库由埃及政府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数据库内大部分法律文本仅只提供阿拉伯语版本,仅只《劳动法》等几部法律提供了英文版,可免费下载PDF法律文本。

2、埃及法律和立法

该数据库是由埃及司法部门提供的阿拉伯语版法律数据库,提供按立法年、立法类型,立法主题等方式进行检索,点击“查看立法(???? ???????)”可浏览下载阿拉伯语版PDF法律文本。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海关法(2005)》(????? ???????)

《海关法执行条例》(??????? ????????? ?????? ???????)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埃及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埃塞俄比亚法律说明(工作语言:阿姆哈拉语/地理位置:非洲东北部 )
  一、宪法

埃塞俄比亚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1994年)

1994年12月8日,《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通过,次年8月22日生效。宪法规定埃塞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宪法规定埃塞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埃塞尔比亚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组成。人民代表院系联邦立法和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国家管辖范围内所有事项的立法权,由全国普选产生,每5年改选一次。联邦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有权决定民族自决与分离,解决民族之间纠纷,任期5年。

联邦最高法院为联邦最高司法机构,下辖联邦高级法院和初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包括一个上诉法庭,负责审查和推翻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此外,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对法律解释的司法判决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具有约束力。

埃塞俄比亚宪法分11个章,依次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国家结构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权力分配

>第六章:联邦议会

>第七章:共和国总统

>第八章:行政部门

>第九章:法院的结构和权力

>第十章:国家政策原则和目标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埃塞俄比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埃塞俄比亚概况,内容包括埃塞俄比亚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埃塞俄比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埃塞俄比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埃塞俄比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埃塞尔比亚立法,内容包括埃塞尔比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实施细则/条例,以及埃塞尔比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安哥拉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葡萄牙语/地理位置:非洲西南部  )
  一、宪法

安哥拉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10年1月21日)

安哥拉共和国于1975年11月11日颁布第一部宪法并先后对其进行四次修订。现行宪法于2010年2月颁布。宪法规定:安哥拉共和国的首要目标是建立一个自由、公平、民主、和平的国家。实行多党制;共和国总统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公布或废除法律,宣布战争或和平状态,任免副总统、政府部长、军队高级将领、省长、总检察长、最高法院法官等。新宪法取消了总理职位,给予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审计署署长的权利,国民议会有罢免总统的权利,但是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宪法还规定,安哥拉所有土地属于国家,只有安哥拉共和国公民以及在安哥拉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才能使用它。

安哥拉共和国宪法包含8个部分,依次为: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经济、金融和财政组织

>第四部分:国家权利组织

>第五部分:公共管理

>第六部分:地方政府

>第七部分:宪法的保障及合宪性控制

>第八部分:最终和临时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安哥拉共和国法律数据库

安哥拉共和国法律数据库由安哥拉共和国国民议会提供,使用葡萄牙语,但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哥拉共和国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安哥拉共和国概况,内容包括安哥拉共和国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安哥拉共和国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安哥拉共和国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哥拉共和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安哥拉共和国立法,内容包括安哥拉共和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海关法),以及安哥拉共和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并提供某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贝宁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法语/地理位置:西非中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贝宁的法律体系是以大部分法国制度和一些习惯法为蓝本的民法体系。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行使立法权并监督政府工作。

司法机构设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宪法法院独立于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法律的合宪性,调解国家机关权限纠纷,并对立法选举和总统选举的合法性进行裁决。最高法院是国家行政、司法裁判和国家审计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司法、行政、审计3个法庭和1个检察院组成。中央一级设上诉法院,系终审法院,各省设初级法院,县(市)设治安法院,各级法院均委派有共和国检察官。高等法院有权审理总统和政府成员在履行职务时所犯叛国和违法行为。

  二、宪法

贝宁共和国宪法(法语版,文本日期:1990年12月11日)

现行宪法于1990年12月2日经公民投票通过,是贝宁历史上第七部宪法。宪法规定,“建立一个法制和民主多元化的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离的原则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贝宁共和国宪法》目录:

>前言

>第一章:国家和主权

>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权

>第四章:国民议会

>第五章:宪法法院

>第六章:司法机构

>第七章:经济社会理事会

>第八章:最高视听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十章:领土

>第十一章:修订

>第十二章:过渡性和最终条款

  三、法律库

1、贝宁政府秘书长网站

由贝宁政府秘书长提供,使用者可以通过文件类型、发布时间、关键词等搜索贝宁法律、法令、协议、决定、条例等,进行查看和下载,该数据库为法语版。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贝宁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贝宁概况,内容包括贝宁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贝宁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贝宁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贝宁法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贝宁立法,内容包括贝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以及贝宁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贝宁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博茨瓦纳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博茨瓦纳的法律体系以罗马-荷兰法律和习惯法为基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习惯法、普通法、制定法和司法判例或判例法。

在博茨瓦纳,立法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即议会法案,授权或附属立法和自主立法。国民议会是博茨瓦纳的最高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为主要立法,授权立法和附属立法是下属机构根据议会授予的特定权力直接或间接作出并具有立法效力的公告、条例、规定、法院规则、命令、附例或其他文书,这部分立法在现代博茨瓦纳庞大法律体系占大部分。自主立法是授权立法的另一种形式,但不同之处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自治机构有权由议会赋予其自身成员的立法权。如根据1996年“法律执业者法”,律师协会不仅有权控制其内部结构,而且还有权为其成员立法,并对违反其内部规则或某些对公众成员产生不利影响的标准实施纪律处分。

博茨瓦纳司法机构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传统法院组成。传统法院相当于初级法院。

  二、宪法

博茨瓦纳共和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1966年9月30日)

1966年9月30日生效,后经过修改,该法最新于2006年修订。主要内容有:博茨瓦纳实行多党议会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自首次履行总统职权之日起,累计任职时间不超过10年;总统死亡、辞职或任期届满时,副总统自动接任总统职务;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通过的决议、法案须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

《博茨瓦纳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1章: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2章:共和国

>第3章:公民资格

>第4章:行政机关

>第5章:国民议会

>第6章:司法

>第7章:公共服务

>第8章:财政

>第9章:杂项

  三、法律库

1、博茨瓦纳法律网

博茨瓦纳法律网由博茨瓦纳总检察署启动,网页内容为英文,可通过谷歌翻译转换为中文阅读。用户既可以在首页“快速搜索(Quick Searches)“栏下通过“搜索(search)” 或“高级搜索(Advanced Search)”查找“博茨瓦纳法律(Laws of Botswana)”、“历史立法(Historical legislation)”、“最新立法(New Legislation)”,还可以分别点击首页以下相应栏目或其下拉菜单查看博茨瓦纳法律文件:

(1)“博茨瓦纳法律(Laws of Botswana)”。用户可以通过左侧“内容目录(Table of Contents)“下点击“主要立法(Principal Legislation)”和“附属立法( Subsidiary Legislation)”查看按卷分类的博茨瓦纳法律;用户还可以进行通过“高级搜索(Advanced Search)”,在“关键词(Keywords)”、“年份(Year)”输入相关内容,选择“主要立法和附属立法(Principal & Subsidiary Legislation)”或“仅主要立法(Principal Legislation Only)”或“仅附属立法(Subsidiary Legislation Only)”,搜索相应的博茨瓦纳法律;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选择“一般搜索(General Search)”,在搜索栏输入关键词,点击“(Search)”,搜索相应内容。

(2)”历史立法(Historical Legislation)”。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独立前(Pre Independence)”、”独立后(Post Independence)”查看,点击”搜索所有历史立法(Search All Historical Legislation)”后在”关键词(Key Words)”、”年份(Year)”输入内容选择”Type”后在高级搜索栏或通过关键词在一般搜索栏搜索相关博茨瓦纳法律。

(3)”最新立法(New Legislation)”。用户可以点击”法律(Acts)”、”法案(Bills)”、”法定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s)”、”搜索最新立法(Search New Legislation)”,查看相应的法律、法案、法定文件等。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01年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 Act, 2001)

《1974年关税和消费税条例》(Customs and Excise Duty Regulations, 1974)

《1970年关税和消费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Duty Act, 1970)

《2010年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2010 )

《2007年版权和邻接权实施细则》(Copyright & Neighboring Rights Regulations, 2007)

《2000年版权和邻接权法》(Copyright & Neighboring Rights Act, 2000)

《2003年专利法》(Patent Act,2003)

《2009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09)

《197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78)

《200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7)

《2003年贸易争端法》(Trade Disputes Act,2003)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博茨瓦纳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布基纳法索法律说明(无链接)

布隆迪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基隆迪语、法语/地理位置:非洲中东部赤道南侧)
  一、宪法

布隆迪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05年)

现行布隆迪共和国宪法,即“布隆迪共和国过渡后临时宪法”于2005年通过。宪法规定:布隆迪是一个独立,主权,世俗,民主和统一的国家,尊重其种族和宗教多样性。布实行多党制,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布隆迪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国家主权

>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政党制度

>第四部分 选举

>第五部分 行政权

>第六部分 立法权

>第七部分 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

>第八部分 司法权力

>第九部分 监察员

>第十部分 国防和安全机关

>第十一部分 地方领地

>第十二部分 国家委员会

>第十三部分 条约和国际协定

>第十四部分 修改宪法

>第十五部分 第一次过渡期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部分 过渡性条款

>第十七部分 最终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布隆迪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布隆迪概况,内容包括布隆迪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布隆迪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布隆迪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布隆迪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布隆迪的立法,内容包括布隆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布隆迪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和法语版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赤道几内亚法律说明

赤道几内亚碳氢化合物法
赤道几内亚劳动法
赤道几内亚矿藏法
赤道几内亚宪法

… (共4条)原文链接

多哥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法语/地理位置:非洲西部)
  一、宪法

多哥共和国宪法(法语,文本日期:2002年)

多哥共和国宪法于1992年通过,并于2002年和2007年进行了修订。宪法规定多哥实行半总统制。多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最高法院是多最高司法机构,下设司法、行政两个法庭,由庭长和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必须是职业法官,由总统任命。

《多哥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国家主权

>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立法权

>第四部分 行政权

>第五部分 政府与国民议会之间的关系

>第六部分 宪法法院

>第七部分 法院

>第八部分 司法权

>第九部分 视听和通讯高级管理局

>第十部分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十一部分 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部分 地方领地和传统酋长国

>第十三部分 修订宪法

>第十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十五部分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共和国调解员

>第十六部分 暂过渡性条款

>第十七部分 最终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多哥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多哥概况,内容包括多哥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多哥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多哥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多哥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多哥的立法,内容包括多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多哥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法语、英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厄立特里亚法律说明

厄立特里亚宪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佛得角法律说明

佛得角港口操作规则
佛得角保税区企业法
佛得角共和国宪法

… (共3条)原文链接

冈比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西部)
  一、宪法

冈比亚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01年)

冈比亚共和国现行宪法于1996年8月8日过,于1997年1月16日生效。最后一次修改于2001年。

《冈比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共和国

>第二章: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公民身份

>第四章: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

>第五章:人民代表

>第六章:行政机关

>第七章:国民议会和立法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九章:财政

>第十章:监察员

>第十一章:公共服务

>第十二章:警察力量和监狱服务

>第十四章:土地委员会

>第十五章:地方政府和传统规则

>第十六章:国家青年服务部

>第十七章:国家的公民教育理事会

>第十八章:调查委员会

>第十九章:媒体

>第二十章:国家政策指导原则

>第二十一章: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二章:宪法的修改

>第二十三章:杂项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冈比亚共和国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冈比亚共和国概况,内容包括冈比亚共和国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冈比亚共和国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冈比亚共和国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冈比亚共和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冈比亚立法,内容包括冈比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冈比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10年工业产权条例》(Industrial Property Regulations ,2010)

《2007年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2007)

《2004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2004)

《2009年信息和通信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Act, 2009)

《2007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07)

《2004年所得税和营业税法》(Income and Sales Tax Act, 2004)

《2010年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法》(The Gambia Investment and Export Promotion Act, 2010)

刚果(布)法律说明

刚果(金)民主共和国宪法
刚果增值税与消费税指令
刚果(金)增值税法
刚果投资法
刚果银行与金融中介法
刚果计算机法
刚果特别贸易法

… (共8条)原文链接

刚果(金)法律说明

刚果特殊信贷机构调整法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

… (共2条)原文链接

吉布提法律说明(无链接)

几内亚法律说明

几内亚共和国采矿法
几内亚投资法
几内亚宪法
几内亚水资源法
几内亚金融法
几内亚公共市场税收制度

… (共6条)原文链接

几内亚比绍法律说明

几内亚(比绍)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宪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加纳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西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加纳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和习惯(传统)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议会制定或授权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命令、规则和条例,1992年宪法生效前即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法,普通法等。

加纳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有立法和修宪的权力。

司法机构分为司法系统和公共法庭系统。司法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商业法庭、地区法院、县级法院、巡回法院、速审法院、少年法庭、检察长办公室等。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各级公共法庭是1982年为实现司法民主化、确保人民有权参与司法程序而设置的,由全国公共法庭(终审法庭)和地区公共法庭等组成。全国公共法庭为终审法庭。此外,加纳还存在着传统法庭,由酋长根据习惯法处理当地民事纠纷。

  二、宪法

加纳共和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1996年)

加纳现行宪法于1992年4月28日由全民公投通过,1993年1月7日起生效,于1996年12月16日由加纳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

《加纳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

>第二章:加纳领土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加纳法律

>第五章: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六章: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第七章:人民代表

>第八章:行政机关

>第九章:国家理事会

>第十章:立法机关

>第十一章: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媒体自由与独立

>第十三章:财政

>第十四章:公共服务

>第十五章:警察

>第十六章:监狱

>第十七章:加纳武装力量

>第十八章: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

>第十九章:国家公民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章:分权与地方政府

>第二十一章:国土资源

>第二十二章:酋长

>第二十三章: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章: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章:宪法修订

>第二十六章:杂项

  三、法律库

1、加纳国民议会网

加纳国民议会网是加纳国民议会的门户网站,为英文版,主要提供加纳的法律、法案等,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首页“国民议会事务(Parliamentary Business)”的下拉菜单“法律(Acts)”、“法案(Bills)”,查看按公布年份排列的加纳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加纳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加纳概况,内容包括加纳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加纳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加纳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加纳法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加纳立法,内容包括加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加纳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00反不正当竞争法》(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ct, 2000)

《1995年自由贸易区法》(Free Zone Act,1995)

《2010年版权实施细则》(Copyright Regulations,2010)

《2005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2005)

《2004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2004)

《2003年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Designs Act,2003)

《2003年专利法》(Patent Act,2003)

《2003年地理标志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ct,2003)

《197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78)

《1970年商标实施细则》(Trade Marks Regulations,1970)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加纳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加蓬法律说明

森林法
加蓬2007年加蓬财政法
加蓬国籍法
电信业管理法
加蓬森林法
加蓬采矿法
加蓬公共会计法

… (共12条)原文链接

津巴布韦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地理位置:非洲东南部)
  一、宪法

津巴布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3年)

首部宪法于1979年12月在英国主持下由津巴布韦各主要党派在伦敦兰开斯特大厦举行的制宪会议上制订,独立时开始生效,后经数次修改。宪法规定津实行总统内阁制。2005年,国民议会通过第17号宪法修正案,增设参议院,规定津议会实行两院制。2007年,津议会通过第18号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由6年改为5年,与议员任期相同;总统、议会和地方政府选举同时举行,并对议会议席数量和产生方式进行调整。根据2008年9月15日津两党三方签订的分权协议,津议会于2009年2月通过了第19号宪法修正案,确立联合政府的框架结构。2013年“津巴布韦宪法修正案(第20号)法”于2013年5月22日生效,废除了1979年“津巴布韦宪法”。新宪法对总统权力予以限制,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后生效),总统作出解散议会等重大决定须经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等。

《津巴布韦宪法》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国家目标

>第三章:公民权

>第四章:权利宣言

>第五章:行政机关

>第六章:立法机关

>第七章:选举

>第八章:司法制度和法院

>第九章:公共行政与领导原则

>第十章:行政事务

>第十一章:安保服务

>第十二章:独立委员会

>第十三章:反腐败机构

>第十四章:省、地方政府

>第十五章:传统领袖

>第十六章:农业用地

>第十七章:财政

>第十八章: 一般和补充规定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津巴布韦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津巴布韦概况,内容包括津巴布韦宪法(英译本)及其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津巴布韦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津巴布韦立法状况,内容包括津巴布韦签订的国际协定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津巴布韦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津巴布韦立法,内容包括津巴布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津巴布韦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重要法律法规的英文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喀麦隆法律说明

劳动法
喀麦隆电信法
喀麦隆劳动保障法
喀麦隆行政主体法
喀麦隆刑法
喀麦隆选举法
2002年12月30日关于天然气的2002年第13号法律

… (共10条)原文链接

科摩罗法律说明

科摩罗协会合同法
科摩罗水法
科摩罗2005年财政法
科摩罗投资法
关于过渡时期少年法庭的法律
科摩罗1984年劳动法
科摩罗投资法

… (共10条)原文链接

科特迪瓦法律说明

科特迪瓦外商投资法
科特迪瓦司法组织
科特迪瓦劳动法
科特迪瓦劳动法-工作期限
科特迪瓦劳动法—集体争议调解程序
科特迪瓦劳动法——劳动合同
科特迪瓦劳动法——解雇偿金

… (共17条)原文链接

肯尼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斯瓦希里语和英语/地理位置:非洲东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因长期受英国殖民的影响,肯尼亚的法律主要属英美法系,其法律体系由肯尼亚成文法、本土习惯法、英国普通法、肯尼亚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以及少量的伊斯兰法、印度法构成。

议会是肯尼亚最高立法机构。2010年8月颁布的新宪法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构成,主要职能是保护宪法,促进民主治理和制定法律。

肯尼亚全国法院分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两个层级。高级法院体系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等地位的就业和劳动法院、土地和环境法院等专门法院负责的案件高等法院无管辖权。基层法院级别相同,包括各地区的治安法院、穆斯林地区的卡迪氏(Kadhis)法院、军事法院和议会设立的其他法院。对判决不服的,可逐级上诉至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卡迪氏(Kadhis)法院专门受理穆斯林当事人涉及穆斯林法的个人身份、婚姻和继承等案件。

  二、宪法

肯尼亚宪法(英语版,文本日期:2010年)

肯尼亚1964年颁布共和国宪法,迄今已历经大小30次修改。2010年,肯尼亚经过全民公投通过宪法改革,实行总统内阁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增设参议院和最高法院。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共同组成国会,国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代为行使源于人民的立法权。

《肯尼亚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国家主权和宪法地位

>第二章:共和国

>第三章:公民

>第四章:权利法案

>第五章:土地与环境

>第六章:领导权与诚信

>第七章:人民代表

>第八章:立法

>第九章:行政

>第十章:司法

>第十一章:政府分权

>第十二章:公共财政

>第十三章:公共服务

>第十四章:国家安全

>第十五章:委员会和独立办公室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订

>第十七章:一般条款

>第十八章:过渡性条款

  三、法律库

1、肯尼亚议会网站

肯尼亚议会英文版门户网站,主要提供肯尼亚议会的介绍、法律、法案、公告等。用户可以点击首页“资源(Resources)”下拉菜单“法定文件(Statutory Documents)”,通过在“筛选(filter)”前空框中输入关键词,搜索肯尼亚法律。

2、肯尼亚法律网

肯尼亚法律网是由肯尼亚全国法律报告委员会运营的英文版法律网站,提供法律法规资料查询。点击“肯尼亚法律(Laws of Kenya)”下拉菜单可以查看肯尼亚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Kenyan)、肯尼亚法律数据库(Laws of Kenya Database)、肯尼亚法律目录(Table of Contents of the Laws of Kenya)、近期立法(Recent Legislation)、法律声明(Legal Notices)、修正案(Amendment Acts)、法案(Bills)、县立法(County Legislation)、条约数据库(Treaties Databas)、东非共同体立法(EAC Legislation)、废除的法规(Repealed Statutes)、分权法律(Laws on Devolution)和实践指南(Practice Notes)。

在肯尼亚法律数据库(Laws of Kenya Database)内,可以通过法律名称、法律编号、全文检索、目录等方式查找相关法律,查看全文或者下载.PDF版文本。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15年经济特区法案》(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2015)

《2004年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The East African Community Customs Management Act,2004)

《1990年出口加工区法》(Export Processing Zones Act,1990)

《1978年关税与消费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1978)

《农业、渔业和食品管理局法》(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Authority Act)

《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2010)

《2007年雇佣法》(Employment Act,2007)

《2004年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2004)

《2008年反假冒法》(Anti-Counterfeit Act,2008)

《2001年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2001)

《2001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2001)

《商标法》(Trade Marks)

《标准法》(Standards Act)

《保险法》(Insurance Act)

《肯尼亚中央银行法》(Central Bank Of Kenya Act)

《外国投资保护法》(Foreign Investments Protection Act)

《植物保护法》(Plant Protection Act)

《1923年农产品(出口)法》(Agricultural Produce (Export)Act,1923)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肯尼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莱索托法律说明

莱索托营业税法
莱索托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分类细则
莱索托金融机构流通要件规则
莱索托短期国库券低价购物规则
莱索托金融机构出租限制规则
莱索托莱索托宪法
2000年莱索托中央银行法

… (共7条)原文链接

利比里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西部)
  一、宪法

利比里亚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1986年)

1986年实施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6年,可任两届。立法权属议会。总统和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多党制,国家权力由各党派分享。

《利比里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国家结构

>第二章:国家政策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基本权利

>第四章:公民身份

>第五章:立法

>第六章:行政机关

>第七章:司法

>第八章:政党和选举

>第九章:紧急权

>第十章:自治公共委员会

>第十一章:其他

>第十二章:修正案

>第十三章: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利比里亚共和国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利比里亚共和国概况,内容包括利比里亚共和国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利比里亚共和国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利比里亚共和国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利比里亚共和国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利比里亚立法,内容包括利比里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利比里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网站提供法规英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10年投资法》(Investment Act,2010)

《1991年海商法》(Maritime Law,1991)

《1973年普通商业法(含投资激励规范)》(General Business Law (including Investment Incentive Code) ,1973)

《1973年保险法》(Insurance Law,1973)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利比里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利比亚法律说明

利比亚宪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卢旺达法律说明

卢旺达宪法
卢旺达宪法
卢旺达土地经营法
卢旺达国籍法
卢旺达财产处置法
建立调整某些公众事业的中介机构的法规
卢旺达国籍组织法

… (共9条)原文链接

马达加斯加法律说明

马达加斯加海关法
马达加斯加贸易企业法

… (共2条)原文链接

马拉维法律说明(无链接)

马里法律说明

马里自由定价与竞争法
马里矿产法
马里共和国宪法

… (共3条)原文链接

毛里求斯法律说明

毛里求斯海关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毛里塔尼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非洲西北部)
  一、宪法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2年)

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被认为是毛第一部民主宪法,建立了议会制和多党制。宪法规定立法权属议会。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总统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并主持最高司法会议。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行政权力

>第三部分 立法权

>第四部分 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第五部分 条约和国际协定

>第六部分 宪法委员会

>第七部分 司法权力

>第八部分 高等法院

>第九部分 咨询机构

>第十部分 地方领地

>第十一部分 修订宪法

>第十二部分 最终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毛里塔尼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毛里塔尼亚概况,内容包括毛里塔尼亚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毛里塔尼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毛里塔尼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毛里塔尼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毛里塔尼亚的立法,内容包括毛里塔尼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毛里塔尼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法语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摩洛哥法律说明

摩洛哥宪法
摩洛哥宪法
摩洛哥版权与邻接权法
摩洛哥著作权法
摩洛哥摩洛哥版权及邻接权法
摩洛哥知识产权保护法
摩洛哥版权法

… (共7条)原文链接

莫桑比克法律说明

莫桑比克投资法
莫桑比克投资法规定
莫桑比克社会保障法
莫桑比克选举法
艾滋病法案
莫桑比克新闻法
莫桑比克共和国宪法

… (共8条)原文链接

纳米比亚法律说明

2010年增值税法修正案

… (共1条)原文链接

南非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有11种官方语言,英语和阿非利卡语为通用语言/地理位置:非洲大陆最南端)
  一、法律体系简介

南非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普通法(包括法学经典著作及判例法中的司法先例)和习惯法(或称“土著法”)。南非法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法,一方面土著人固有的习惯法及酋长法庭被长期保留下来;另一方面,自17世纪以来,英国普通法和罗马-荷兰法占据了主导地位。

现行的《南非共和国宪法》于1996年通过,为南非平等和民主体制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石。1996年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或行为若与宪法相冲突都将被宣布无效。

南非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和省务院(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组成。国民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修宪,通过议案(不包括宪法附则中赋予省和地方立法范围的议案),授权省和地方进行立法等。省务院代表各省利益,参与修宪,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审议国民议会通过并提交省务院的议案等。

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构成南非的司法机关。其中,宪法法院是南非的最高法院,只处理宪法问题;最高上诉法院只审理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对于地方法院来说较难的案件或上诉案件;地方法院是基层法院,审理一般刑事及民事案件,分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此外,南非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庭,如相当于高等法院地位的劳动法庭、土地申诉法庭、税务法庭等,以及相当于地方法院地位的地方法庭、家庭法庭、地区法庭、扶养法庭、少年法庭等。

南非检察机关分为检察总局、省检察局、地方检察局,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并履行提起刑事诉讼的任何必要职能。

  二、宪法

南非共和国宪法(英文版,文本日期:2013年2月1日)

南非共和国宪法于1996年12月4日获得宪法法院的批准,并于1997年2月4日生效。自其被通过以来共经历了17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时间为2013年。

《南非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权利法案

>第三章:合作政府

>第四章:议会

>第五章:总统和国家行政人员

>第六章:省

>第七章:地方政府

>第八章:法院和司法

>第九章:支持宪政民主的国家机构

>第十章:公共管理

>第十一章:安全部门

>第十二章:传统领袖

>第十三章:财政

>第十四章:一般规定

>附件1:国旗

>附件1A:各省的地理区域

>附件2:誓言和庄严的承诺

>附件3:选举程序

>附件4:国家及省立法同时生效的领域

>附件5:单独由省立法规范的领域

>附件6:过渡性安排

>附件7:已废止的法律

  三、法律库

1、南非政府网

南非政府网是南非政府官方网站,提供南非政府组织结构、新闻、演讲、报表和文件等,还为本国公民、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获得教育、医疗、商务等各类服务的指南。

使用者可在该网站的“文件(Documents)”栏目内,通过以下方式查找南非宪法、法律、法案、法律草案等:

(1)关键词(Keyword)

(2)文件类型(Document Type),设有法律(Act)、法案(Bill)、法案草案(Draft bills)、宪法(Constitution)、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 amendment)等选项

(3)主题(Subjects),包括农业、经济、金融、教育、卫生等分类,其中“贸易与工业(Trade and industry)”一项的分类为:

Trade and industry – Co-operatives(合作企业)

Trade and industry – Companies(公司)

Trade and industry – Competition(竞争)

Trade and industry – Consumer protection/fair trade(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

Trade and industry – Departmental reports(部门报告)

Trade and industry – Industrial development(工业发展)

Trade and industry –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贸易)

Trade and industry – Patents, designs and copyright(专利、外观设计与版权)

Trade and industry – Regulated industries(受监管的行业)

Trade and industry – Weights, measures and standards(重量、度量与标准)

(4)检索某一时间段内法规的起止日期(Start Date / End Date)

该网站使用英文,可通过谷歌翻译转换为中文阅读。

2、南非司法和宪法发展部

南非司法和宪法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网站提供由该部门管理的法规(Statutes),提供南非宪法的详细解读,收集公众关于最新立法的意见。

使用者可以通过点击网站首页人权问题(Human Rights Issues)、刑法(Criminal Law)、民法(Civil Law)、家庭法(Family Law)4个板块下的具体法律问题,查看南非与之相关的法律解读及国内立法进程。

该网站使用英文,可通过谷歌翻译转换为中文阅读。

3、各省法律法规

>东开普省政府网

>自由州省政府网

>豪登省政府网

>夸祖鲁 – 纳塔尔省政府网

>林波波省政府网

>姆普马兰加省政府网

>北开普省政府网

>西北省政府网

>西开普省政府网

4、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14年海关监管法》(Customs Control Act, 2014)

《2014年关税法》(Customs Duty Act, 2014)

《2007年钻石出口税管理法》(Diamond Export Levy (Administration) Act, 2007)

《1996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96)

《1964年消费税法》(原《海关与消费税法》)(Excise Duty Act (previously Customs and Excise Act) , 1964)

《1993年外观设计法》(Designs Act, 1993)

《1993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3)

《1978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8)

《197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78)

《2017年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2017)

《2015年投资保护法》(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Act, 2015)

《2012年金融市场法》(Financial Markets Act,2012)

《2008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8)

《2002年国际贸易管理法》(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Act, 2002)

《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

《1997年假冒商品法》(Counterfeit Goods Act, 1997)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南非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南苏丹法律说明(无链接)

尼日尔法律说明

尼日尔环境法典
尼日尔投资法
1980年化妆品、器械及药品法
尼日尔1991年公司法
1997年人权委员会法
1965年专利、设计及商标法
尼日尔工会法(第一修正案)

… (共10条)原文链接

尼日利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西非东南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尼日利亚是前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深受英国影响,实行的是普通法体系,司法中严格遵循“服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即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是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类似案件的先例,还可以援引英国判例或者英联邦其他国家判例;同时,早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就长期存在的尼日利亚习惯法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尼日利亚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尼日利亚立法、习惯法、1900年1月1日前在英国普遍生效实施的立法、伊斯兰法和司法判例等。

尼日利亚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是尼日利亚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组成。每个州都有一个自己的立法机关,即州议会(House of Assembly),负责制定州的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尼日利亚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联邦一级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联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尼日利亚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联邦和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纠纷,审理上诉法院的申诉,并拥有所有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负责审理一切有关联邦宪法解释和实施的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对总统选举有专属管辖权,负责直接受理有关职位权限、总统、副总统职位空缺等事务中出现的纠纷;听取并终审联邦和各州高等法院和州沙里亚伊斯兰教上诉法院的申诉。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有约束力。联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负责直接受理联邦政府及其有关下属机构关于税收、海关、银行、知识产权、国籍、移民等诸多方面的纠纷,联邦高等法院还拥有刑事犯罪,特别是刑事重罪的审判权。联邦高等法院无上诉管辖权。州一级法院包括州高等法院(High Court)、沙里亚上诉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和习惯法上诉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等。地方政府一级设有地方法院。各州和联邦首都区都有其高等法院,对除其他法院保留事项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拥有一般管辖权,沙里亚上诉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负责涉及伊斯兰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习惯法上诉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负责涉及习惯法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

  二、宪法

尼日利亚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99年)

尼日利亚自独立以来制定过5部宪法,即1960、1963、1979、1989和1999年宪法(1989年宪法从未颁布)。现行宪法以1979年宪法为基础修订而成,于1999年5月5日颁布,同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尼日利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指导原则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基本权利

>第五章:立法机关

>第六章:行政机关

>第七章:司法机构

>第八章:联邦首都区阿布贾和一般补充条款

  三、法律库

1、尼日利亚国民议会网站

尼日利亚国民议会的门户网站(英文版)。在网站(Parliamentary Documents)页面内可通过关键字检索国民议会发布的法规和文件,并可下载.PDF版法规或文件的。网站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尼日利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尼日利亚概况,内容包括尼日利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尼日利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尼日利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尼日利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尼日利亚立法,内容包括尼日利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联邦高等法院法案等),以及尼日利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律法规的英文文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2007年投资和证券法》(Investments And Securities Act,2007)

《2003年保险法》(Insurance Act,2003)

《2007年中央银行法》(Central Bank Of Nigeria Act,2007)

《2017年动产担保交易法》(Secured Transactions In Movable Assets Act,2017)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尼日利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塞拉利昂法律说明

塞拉利昂2000年所得税法
塞拉利昂贸易法
塞拉利昂2003年矿业条例
2007年塞拉利昂投资和出口促进机构法
塞拉利昂2009年公司法
塞拉利昂宪法

… (共6条)原文链接

塞内加尔法律说明(官方语言:法语/地理位置:非洲西部)
  一、宪法

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法语,文本日期:2012年2月1日)

现行宪法于2001年1月经全民公决通过,后经多次修改。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审计法院、各级地方法院和法庭行使。

《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主权

>第二部分 公共责任与人权、经济和社会权利和集体权利

>第三部分 共和国总统

>第四部分 政府

>第五部分 反对派

>第六部分 国民议会

>第七部分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八部分 司法权

>第九部分 国际条约

>第十部分 高等法院

>第十一部分 地方政府

>第十一部分 修订

>第十二部分 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塞内加尔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塞内加尔概况,内容包括塞内加尔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塞内加尔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塞内加尔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塞内加尔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塞内加尔的立法,内容包括塞内加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塞内加尔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和法语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塞舌尔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克里奥尔语、英语、法语/地理位置:非洲东部)
  一、宪法

塞舌尔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1年)

现行的塞舌尔共和国宪法于1993年6月18日经公民投票批准,并于1994年,1995年,1996年,2000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宪法规定:塞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民议会为塞最高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由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治安法院和租赁委员会组成。

《塞舌尔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 共和国

>第二章 国籍

>第三章

? 第一部分 人权与自由宪章

? 第二部分 基本义务

? 第三部分 紧急状态和救助

? 第四部分 救助措施

? 第五部分 解释原则

>第四章 总统

>第五章 行政部门

>第六章 立法机关

? 第一部分 国民议会

? 第二部分 立法权及其行使

? 第三部分 国民议会程序

? 第四部分 国民议会会议和解散

>第七章 选举区,参政权和选举专员

>第八章 司法

>第九章 宪法任命委员会

>第十章 申诉专员

>第十一章 公共服务上诉委员会

>第十二章 财政

>第十三章 警察机关

>第十四章 国防军

>第十五章 杂项

>第十六部分 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塞舌尔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塞舌尔概况,内容包括塞舌尔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塞舌尔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塞舌尔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塞舌尔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塞舌尔的立法,内容包括塞舌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塞舌尔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法律说明(无链接)

斯威士兰法律说明(无链接)

苏丹法律说明

苏丹1986年所得税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索马里法律说明(无链接)

坦桑尼亚法律说明

坦桑尼亚所得税法

… (共1条)原文链接

突尼斯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地理位置:非洲北端)
  一、宪法

突尼斯宪法(阿拉伯语,文本日期:2014年)

2014年1月,制宪议会通过新宪法,确定突实行共和制,伊斯兰教为国教,总统由直选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实行一院制,立法机构称人民代表大会。

突尼斯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权利和自由

>第三章:立法权

>第四章:执行当局

>第五章:司法机构

>第六章:宪法实例

>第七章:地方权力

>第八章:宪法的修订

>第九章:最后条款

>第十章: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突尼斯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突尼斯概况,内容包括突尼斯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突尼斯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突尼斯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突尼斯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突尼斯的立法,内容包括突尼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专利法、商标和贸易服务保护法等)以及突尼斯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和法语、阿拉伯语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乌干达法律说明

乌干达矿产法
乌干达所得税法
乌干达增值税法
2006年仓单体系法案
乌干达共和国宪法
2003年电力关税编码规则
2003年服务质量码规则

… (共7条)原文链接

赞比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非洲中南部)
  一、法律体系简介

赞比亚原为英国殖民地,于1964年10月24日独立。赞比亚法律基于英国普通法与习惯法,沿用英国法律法规,结合赞比亚国情做了适当的修改,法律渊源有宪法、制定法、普通法、司法先例、习惯法,以及权威著作等。

赞比亚为多党民主制国家,实行立法(议会)、行政(内阁)和司法(法院)三权分立。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国家法案由议会通过,议会实行一院制。特设宪法委员会对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赞比亚司法系统具有较好的司法独立性。司法机构主要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初级法院和地方法庭组成。最高法院负责对高等法院等上诉案件进行最终裁决及审理与大选相关的案件;高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并裁决初级法院上诉的案件,对初级法院行使监管职能;劳资关系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负责处理劳资案件;初级法院处理全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地方法庭依据风俗惯例处理社会生活中的日常纠纷。

赞比亚没有设立专门的贸易仲裁机构,贸易纠纷可通过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二、宪法

赞比亚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6年1月5日)

赞比亚现行宪法于1991年8月颁布,并分别于1996年、2015年、2016年通过宪法修正案。

《赞比亚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至上

>第二部分:国家价值观、原则和经济政策

>第三部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

>第四部分:公民资格

>第五部分:国民议会及选举

>第六部分:立法机关

>第七部分:行政机关

>第八部分:司法

>第九部分:权力下放的基本原则

>第十部分:省、县、区及省政府

>第十一部分:地方政府

>第十二部分:酋长及酋长院

>第十三部分:公共服务

>第十三部分:退休津贴

>第十三部分:国防和国家安全

>第十三部分:公共财政和预算

>第十三部分:中央银行

>第十三部分:部分服务、委员会和其他独立办公室

>第十三部分:土地、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十三部分:总纲

>附则

  三、法律库

1、赞比亚国民议会网站

赞比亚国民议会的门户网站,为英文版,主要提供赞比亚国民议会的介绍、赞比亚法律、法案、公告等,用户可以通过网站首页的“发布(Publications)”的下列下拉菜单中查找赞比亚法律:

(1)“赞比亚法律(Laws of Zambia)”。用户可以查看、下载按批准时间排列的“法律(Acts)”、“法案(Bills)”以及按卷排列的“赞比亚法律(Laws of Zambia)”。

(2)“2016年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2016)”。 用户可以查看通过此次宪法的议会、法律编号、批准日期,并可以查看、下载2016年宪法修正案的PDF版本。

(3)“部长声明(Ministerial Statements)”。用户可以查看、下载按议会时间排列的2008年至2018年相关法规。

(4)“政府协议(Government Agreements)”。用户可以查看、下载赞比亚加入的国际条约。

(5)“指令(Standing Orders)”。用户可以查看、下载赞比亚2016年相关指令。

2、AfricanLII 网站

AfricanLII是开普敦大学公法系民主治理与权利课题组主导开展的一个项目,旨在帮助个人、组织和政府建立并持续维护免费的法律门户网站,以便无偿向公众提供非洲各国法律法规及法院判例的查阅服务。

AfricanLII网站提供泛非洲法律搜索引擎,使用者也可访问ZamLII版块,查阅赞比亚的法律材料。

查阅时,可输入英文关键词进行检索(Search),也可按照法规颁布的年份或名称的英文首字母顺序检索赞比亚2016年及之后的官方公报(Gazette)、立法(Legislation)和司法判例(Judgments)。

立法(Legislation)一项又分为法律(Laws)、议会法令(Acts of Parliament)和法律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s)。

赞比亚法律共分为26卷(Volume),通过ZamLII可直接阅读各章节(Chapter),即各项具体法律。

议会法令可以授权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法规(Regulations)或细则(By Laws),这些法规和细则一经公布即被称为法律文件。

也可按照法规颁布的年份或名称的英文首字母顺序检索赞比亚的官方公报(Gazette,仅收录2016年及之后各期)、立法(Legislation)和司法判例(Judgments)。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赞比亚法律体系较完备,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宪法、刑法、雇佣法、工业和劳动关系法、员工赔偿法、投资法、税法、公司法、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法、土地法、银行与金融服务法、专利法、商标法、贸易许可证法等等。主要包括:

《1955年海关和消费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1955)

《199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1997)

《1995年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 Act,,1995)

《1994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1994)

《196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Act,1965)

《1994年竞争和公平贸易法》(Competition and Fair Trading Act,1994)

《1993年投资法》(Investment Act,1993)

《199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1993)

《1967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1967)

《1958年专利法》(Patents Act,1958)

《1958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1958)

《1994年版权权和表演权法》(The Copyright and Performance Rights Act,1994)

《1972年食品和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1972)

《1912年黄金贸易法》(Gold Trade Act,1912)

《1933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1933)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赞比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乍得法律说明

乍得共和国宪法
乍得共和国宪法

… (共2条)原文链接

中非法律说明

中非共和国宪法
中非共和国投资章程
中非共和国矿产法
中非共和国国籍法
中非共和国电力法
中非共和国宪法

… (共6条)原文链接

五、大洋洲洲国家相关法律整理

澳大利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大洋洲澳大利亚大陆及岛屿和海外领地)
  一、法律体系简介

1901年,继英国议会通过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和《不列颠自治领条例》后,澳大利亚正式建立成为联邦君宪制国家。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建制及其法律传统均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法律传统及法律原则。澳大利亚的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宪法、制定法、判例法。

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组织架构、职权、职责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的基本关系,其51条明确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范围,且规定就特定事项联邦是否有权立法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具有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权。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立法领域集中于税收、国防、外交、移民和贸易等方面。澳大利亚的联邦立法权由澳大利亚参议院、众议院和英国女皇(御准权)共同享有。

澳大利亚各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塔斯曼尼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拥有其各自的宪法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组织机构,是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各州除不能在关税、消费税征收、国防领域立法外,均可非经联邦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只是州法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视为无效。州立法涉及的领域一般包括教育、健康、道路、刑法等。澳大利亚的自治领地(北领地、首都领地、诺福克岛)具有独立的立法权。

澳大利亚具有很强的司法权独立传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建立于1903年)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且对各州最高法院具有普遍的上诉管辖权。其下设有联邦法院,另有家庭法法院、产业关系法院、联邦行政法院等特别法院。州司法体系则由州最高法院、中级法院(通常为区法院、县法院)和简易裁判权法院(基层治安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如土地和环境法院、死因裁判法院)组成。

法律解释方面,澳大利亚主要采取立法原意、立法目的解释方式。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成员国家,直至1986年才最终确立其完全的立法独立性。1931年,英国《国会议事厅法》规定,非经同意,英国法不应自动延伸适用至其包含澳大利亚在内的自治领。直至20世纪后半叶,澳大利亚法律与英国法的分离性才日渐增大。而在司法独立性上,1963年之前,英国国会上议院所作判决在澳大利亚均具有法律强制力。直至1978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始宣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决对澳大利亚不再具有强制适用性,并且分别于1975年和1986年最终废除了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州法院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机制。

  二、宪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2年1月1日)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该联邦是根据1990年澳大利亚宪法法令(该法令为英国议会立法)建立的。联邦各州由前若干独立的英国殖民地组成。故澳大利亚的法制源于英国法,但联邦制却使英国法某些原则的实际运作受到多重限制。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主要是关于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分配的规定,它以澳大利亚宪法为模式,同时又采用英国的责任政府体系,是英美法的混合物。

联邦制的存在,意味着一部联邦宪法与六部州宪法(其境内还有两处“领地”,类似于州,但没有自己的宪法)的并存。就立法而言,国家权力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配:(1)国家全部权力(即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在联邦与州之间分配;(2)在联邦(或州)一级,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换言之,联邦及各州议会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依联邦及各州宪法,履行各自的立法权限。同时,州和领地的立法权有很大分别,州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而联邦不能干预。领地也可以自行立法,但其立法权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授权,领地所订立的法律,联邦政府如有不满就可以废止。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目录:

>总则

>第一章 议会

?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 第二部分 参议院

? 第三部分 众议院

? 第四部分 议会两院

? 第五部分 议会权力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金融与贸易

>第五章 各州权力

>第六章 新加入的州的权力

>第七章 其他

>第八章 修改宪法

  三、联邦法

1、联邦法律库

该网站由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运营,提供全部澳大利亚联邦有效法规最新版本的查询与下载,并提供关键词检索等灵活多样的查询方式。

>按法规名称查询

>按立法年份查询

2、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和《201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

《1966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66)

《196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68 )、《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和《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

《1901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01)和《1995年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 1995)

《1982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和《1988年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澳大利亚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州法

澳大利亚各州除不能在关税、消费税征收、国防领域立法外,均可非经联邦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各州及领地法律法规库包括:

>新南威尔士州

>昆士兰州

>西澳大利亚州

>维多利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

>南澳大利亚州

>首都领地

>北领地

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西南部)
  一、宪法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英语)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于1975年8月15日制定,同年9月15日生效。2013年2月,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通过延长“政治稳定期”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议员在新政府成立30个月内不准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9月,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须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联署并在表决前公示3个月。2015年9月,巴布亚新几内亚最高法院裁定上述延长“政治稳定期”的宪法修正案违宪无效。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目录:

>第一部分:介绍

>第二部分:国家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政府的基本原则

>第四部分:公民

>第五部分:国家领导人

>第六部分:全国政府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七部分:国家服务

>第八部分:监督和控制

>第九部分:宪政办公室和宪法机构

>第十部分:紧急权力

>第十一部分:杂项规定

>第十二部分:宪法审查

>第十三部分:临时和过渡性条款

>第十四部分:布干维尔岛政府和布干维尔岛全民公决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概况,内容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资关系、社会保障、海员、劳动行政管理、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立法,内容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和邻接权、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海关法、公司法、商业广告法令等),以及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斐济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斐济语和印地语/地理位置:西南太平洋)
  一、宪法

斐济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13年)

现行《斐济宪法》是斐济历史上第四部宪法,自1970年从英国独立后,斐济先后于1970年、1990年、1997年和2013年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1990年宪法明文禁止非斐济族人担任总统、总理、警察总监、军队总司令及大法官等职务。此外,宪法有关条文支持有利于土著斐济族人的所谓“积极的区别对待(Positive Discrimination)”政策,根据这一条文,其它种族在政府部门的人事任命、提升和国家资源的分配方面不能享有公平的权益。因此,1990年宪法一直是非议的焦点和政治动荡的诱因,直到1997年斐济实施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政治改革,颁布了新的宪法。但是,斐济2006年12月发生政变,2009年4月上诉法院裁定政变发动者姆拜尼马拉马领导的过渡政府不符合宪法,时任总统伊洛伊洛宣布接管政府权力并废除宪法,使斐济进入宪法真空期。2013年9月6日,时任总统奈拉蒂考批准2013年宪法,并于同年9月7日生效,结束了斐济宪法真空期。

根据2013年宪法,不以种族定义和划分人群,而是使每一名斐济公民都获得“斐济人”称谓。斐济最高权力部门——议会实行一院制,共设50席。议会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仅设全国范围单一选区,年满18周岁的斐济公民有投票权。在议会占最多席位的党派领导人出任政府总理。总统是国家元首并礼节性担任斐济武装部队统帅。

斐济宪法目录:

>第一章:国家

>第二章:权利法案

>第三章:议会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五章:司法

>第六章:国家服务

>第七章:税收和支出

>第七部分:国家服务

>第八章:审计

>第九章:紧急权力

>第十章:豁免

>第十一章:宪法的修订

>第十二章:宪法的实施日期、解释、废除和过渡

  二、法律库

1、斐济政府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斐济政府运营,英语版,目前能查询2017年和2018年通过的法律,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且可免费下载,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斐济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斐济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基里巴斯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中部)
  一、宪法

基里巴斯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79年7月12日)

现行《基里巴斯宪法》于1979年7月12日基里巴斯独立当天生效,内容包括为立法机构、国家元首、执行政府、司法和公共服务等内容。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提名,经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基里巴斯宪法目录:

>1979年基里巴斯独立法令

>第一章:共和国和宪法

>第二章: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行政部门

>第五章:立法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八章:财政

>第九章:巴拿巴群岛和巴拿巴人

>第十章:其他规定

  二、法律库

1、基里巴斯国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基里巴斯国会运营,英语版,可按年份检索法律,但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基里巴斯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基里巴斯概况,内容包括基里巴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基里巴斯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基里巴斯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职业安全与健康、海员、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基里巴斯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基里巴斯的立法,内容包括基里巴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条例、商标条例、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海关法、电影展览条例等),以及基里巴斯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库克群岛法律说明(通用语言:英语、库克群岛毛利语/地理位置:南太平洋)
  一、宪法

1888年,库克群岛被纳入英国的保护地,1900年后被并入新西兰的领土范围。1964年11月17日,在联合会的辅导下,新西兰国会通过《库克群岛制宪法案》,在库克群岛居民完成大选后,将该群岛的自治权利释放给当地居民。1965年,库克群岛获得了内政自治权,但防务和外交政策仍处于新西兰的控制之下。同年7月26日,新西兰通过《库克群岛宪法修正案》,赋予库克岛民新西兰公民身份,可以自由进出新西兰,而库克群岛和新西兰之间则以自由联合(Free Association)的形态合作,库克群岛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在内部事务上,当地政府拥有完整的自治权,而在外部事务上,则是新西兰来监督其外交与国防事务。在完成内部自治的体制后,近年来库克群岛尝试在外交方面拥有更多的主导权,希望能转变成一个真正独立主权的国家。

库克群岛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97年7月17日)

库克群岛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库克群岛政府

>第二部分:库克群岛执行政府

>第三部分:库克群岛议会

>第四部分:司法

>第四A部分: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五部分:库克群岛的公共收入

>第六部分:库克群岛公共服务

>第六A部分:杂项规定

>第七部分:过渡性条款

  二、法律库

1、库克群岛政府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库克群岛政府运营,英语版,能查询部分法律,但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库克群岛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南太平洋大学主校区位于斐济。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库克群岛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马绍尔群岛法律说明(官方语言:马绍尔语/地理位置:中太平洋密克罗尼西亚地区)
  一、宪法

马绍尔群岛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79年5月1日)

现行《马绍尔群岛宪法》于1979年5月1日生效,宪法规定马绍尔群岛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称国会,一院制,由33名议员组成,任期四年。

马绍尔群岛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的最高效力

>第二章:权利法案

>第三章:国会

>第四章:立法

>第五章: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八章:财政条款

>第九章:地方政府

>第十章:传统权利

>第十一章:公民资格

>第十二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三章:过渡条款

>第十四章:一般条款

  二、法律库

1、马绍尔群岛国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马绍尔群岛国会运营,英语版,可按字母检索法律,但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马绍尔群岛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马绍尔群岛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3、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马绍尔群岛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马绍尔群岛概况,内容包括马绍尔群岛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4、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马绍尔群岛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马绍尔群岛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马绍尔群岛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马绍尔群岛的立法,主要介绍了马绍尔群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不公平商业行为法、商业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以及马绍尔群岛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密克罗尼西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中部)
  一、宪法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78年,含1990年修正案)

现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宪法》于1979年5月10日通过并生效。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国会议员从国会4位4年期议员中选举产生。议会称联邦国会,一院制,由14名议员组成,其中每州1名任期四年的“全任期”议员,其余10名议员任期两年,按人口比例在各州分配。内阁部长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后组成联邦内阁。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宪法目录:

>第一章:密克罗尼西亚领土

>第二章:宪法的最高权力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权利宣言

>第五章:传统权利

>第六章:选举权

>第七章:政府级别

>第八章:政府的权力

>第九章:立法

>第十章:行政

>第十一章:司法

>第十二章:财政条款

>第十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宪法的修订

>第十五章:过渡条款

>第十六章:生效日期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密克罗尼西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密克罗尼西亚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密克罗尼西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密克罗尼西亚概况,内容包括密克罗尼西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密克罗尼西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密克罗尼西亚的立法,主要介绍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法典内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如版权)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如进口产品标签等),以及密克罗尼西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瑙鲁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中太平洋、赤道以南)
  一、宪法

瑙鲁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68年)

现行《瑙鲁共和国宪法》于1968年5月17日通过。该国议会实行一院制,由18名议员组成,任期三年。议长由议员推举产生。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由总统及其任命的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

根据1968年宪法瑙鲁设最高法院,下设地区法院和家庭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由首席法官主持,拥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地区法院由常驻地方法官主持。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都是诉讼法院。家庭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

瑙鲁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瑙鲁共和国和瑙鲁最高法

>第二部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第三部分:总统和政府

>第四部分:立法机关

>第五部分:司法

>第六部分:财政条款

>第七部分:公共服务

>第八部分:公民资格

>第九部分: 紧急权力

>第十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一部分:过渡条款

  二、法律库

1、瑙鲁法律在线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瑙鲁政府运营,英语版,目前能查询2017年和2018年通过的法律,法律文本仅有PDF格式且可免费下载,无法使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瑙鲁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瑙鲁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3、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瑙鲁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瑙鲁概况,内容包括瑙鲁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瑙鲁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瑙鲁的立法,内容包括瑙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专利注册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电影摄影检查条例等),以及瑙鲁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纽埃法律说明(官方语言:纽埃语、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中南部  )
  一、宪法

纽埃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74年)

现行《纽埃宪法》于1974年10月19日颁布。宪法规定,由内阁制定政策和管理纽埃,总理由议会推选,任期3年,可连任。议会为一院制。1984年3月31日成立立法议会。由20名议员和1名委任的议长组成。20名议员中,14名由14个村选区推选,其余6名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选举后产生的新一届议会首次会议通常由议长主持,从当选议员中选举出总理。

纽埃设高级法院,有向新西兰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力。另设土地法院,处理土地纠纷。

纽埃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纽埃执行政府

>第二部分:立法

>第三部分:司法

>第四部分:纽埃的公共收入

>第五部分:健康,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第六部分:公共服务

>第七部分:过渡性条款

>第八部分:解释

  二、法律库

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纽埃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纽埃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帕劳法律说明(官方语言:帕劳语/地理位置:西太平洋)
  一、宪法

帕劳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

现行《帕劳共和国宪法》于1980年7月9日通过,1981年1月1日生效。帕劳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部长由总统任命。全国分成16个州,各州自行立宪。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较众议院权力大,具有对总统候选人提出建议和表决的权力。参院有13名参议员,众院有16名众议员,任期均为四年。两院均设正副议长职位。

根据宪法规定,帕劳设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和下属法院等三级法院及土地法院。

帕劳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领土

>第二章:主权和最高效力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基本权利

>第五章:传统权利

>第六章:国家政府的责任

>第七章:选举权

>第八章:行政机关

>第九章:国家议会

>第十章:司法

>第十一章:国家政府

>第十二章:财政条款

>第十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五章:过渡条款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帕劳共和国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帕劳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帕劳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帕劳的立法,内容包括帕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等)以及帕劳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萨摩亚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萨摩亚语/地理位置:太平洋南部)
  一、宪法

萨摩亚独立国宪法(英语译文)

《萨摩亚独立国宪法》是该国最高法律,1960年制定,1962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国家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议会制度。1997年7月,萨摩亚修订宪法,将国家名称西萨摩亚独立国正式改名为萨摩亚独立国。

该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由议会选出,任期5年。首任国家元首为终身职务。除元首外,还设立代表委员会,委员即为副元首,不超过3名。议会为一院制,称立法议会,通常共有49名议员,分别从全国49个选区产生。其中2个议席专为非纯萨摩亚血统的人(历史上称为“欧洲人”)而设。原规定除独立选区外,仅“马他伊”即酋长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91年3月改为普选后,凡年满21岁的萨摩亚公民均有选举权,仍只有“马他伊”享有被选举权。议员任期也由3年改为5年。

萨摩亚法院分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土地头衔法院。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院长。地方法院有两名法官,土地头衔法院有13名法官。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从新西兰请法官。

萨摩亚独立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萨摩亚独立国及其最高法律

>第二部分:基本权利

>第三部分:国家元首

>第四部分:行政机关

>第五部分:议会

>第六部分:司法机关

>第七部分:公务人员

>第八部分:财政

>第九部分: 土地及其所有权

>第十部分:应急权力

>第十部分:一般条款及杂项规定

>第十一部分:过渡条款

>附录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萨摩亚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萨摩亚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萨摩亚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萨摩亚概况,内容包括萨摩亚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萨摩亚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萨摩亚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就业条件、劳动行政管理、海员、特定类别的工人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萨摩亚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萨摩亚的立法,内容包括萨摩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知识产权法、版权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广播法、电子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海关法等),以及萨摩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所罗门群岛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西南部)
  一、宪法

所罗门群岛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78年)

1978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所罗门群岛宪法》,同年7月7日生效。

所罗门群岛议会为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由5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司法机构沿用英国的司法制度,高等法院(又称国家法院)由大法官和1名陪审推事组成。1978年设上诉法院。各行政区设有区法院和地方法院。

所罗门群岛宪法目录:

>1978年所罗门群岛独立法案

>第一章:国家和宪法

>第二章: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总督

>第五章:行政机关

>第六章:国家立法

>第七章:法律体系

>第八章:领导条款

>第九章:申诉专员

>第十章:财政条款

>第十一章:土地

>第十二章:政治分区

>第十三章:公共服务

>第十四章:杂项规定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所罗门群岛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所罗门群岛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所罗门群岛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所罗门群岛概况,内容包括所罗门群岛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所罗门群岛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所罗门群岛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所罗门群岛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所罗门群岛的立法,内容包括所罗门群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商业名称注册法等)以及所罗门群岛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汤加法律说明(通用语言:汤加语 英语/地理位置:太平洋西南部)
  一、宪法

汤加王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88年)

现行《汤加王国宪法》由国王乔治·图普一世于1875年颁布,2010年最新修订。宪法规定政府由内阁、立法会、司法机构三部分组成。

政府内阁由包括首相、副首相在内的内阁大臣组成。首相从26名议员中选举产生,国王任命;内阁大臣由首相提名,由国王任命。首相可从议员之外提名4名内阁大臣。议会即立法会。一院制,由9名贵族议员和17名平民议员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贵族议员由其所在选区贵族选举产生,平民议员由所在选区普选产生。议长由议员推选,国王任命。根据宪法规定,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土地法院和地方法院。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国王任命。

汤加王国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权利宣言

>第二部分:政府机构

? 国王

? 枢密院

? 内阁

? 国家议会

>第三部分:土地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汤加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汤加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汤加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汤加概况,内容包括汤加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汤加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汤加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汤加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汤加的立法,内容包括汤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商业名称注册法等)以及汤加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图瓦卢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地理位置:中太平洋南部)
  一、宪法

图瓦卢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08年)

现行《图瓦卢宪法》于1978年10月1日独立时生效。宪法规定,图瓦卢为英联邦成员国。英女王根据图瓦卢总理推荐任命总督。总理由议员选举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总理和数名部长组成。总检察长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986年6月修改宪法,总督丧失对政府所提建议的否决权。议会为一院制,由15名议员组成,各岛根据登记选民数量产生1—2名议员,任期四年。图瓦卢设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岛法院(共八个)。最高法院由一名大法官主持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如要进一步上诉则由斐济上诉法院代理或呈请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

图瓦卢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和宪法

>第二部分:权利法案

>第三部分:公民资格

>第四部分: 主权和总督

>第五部分: 行政机关

>第六部分:议会和立法

>第七部分:法庭

>第八部分: 公共就业

>第九部分:财政条款

>第十部分:过渡条款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图瓦卢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图瓦卢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图瓦卢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图瓦卢概况,内容包括图瓦卢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图瓦卢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图瓦卢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图瓦卢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图瓦卢的立法,内容包括图瓦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版权法、英国商标法注册、英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等)以及图瓦卢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瓦努阿图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比斯拉马语/地理位置:太平洋西南部)
  一、宪法

瓦努阿图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06年)

现行《瓦努阿图共和国宪法》于1979年制定,1980年生效。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和地方委员会主席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任期5年。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部长理事会。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部长由总理任命。宪法规定,瓦努阿图所有土地属土著人及其后裔所有,定10月5日为宪法日。议会为一院制,共52席,任期4年。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应议员多数、议长或总理的请求,议会可举行特别会议。瓦努阿图设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和负责传统事务的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

瓦努阿图共和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国家和主权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公民资格

>第四章:议会

>第五章:国家首领理事会

>第六章:国家领导

>第七章:行政机关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行政管理

>第十章:领导人

>第十一章:紧急权力

>第十二章:土地

>第十三章:权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五章:过渡条款

  二、法律库

1、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PacLII)瓦努阿图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运营,太平洋岛屿法律信息研究所是由南太平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南太平洋大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和公共研究大学,由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2国共同共有。该数据库内容极为丰富,可查询瓦努阿图的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件。

2、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瓦努阿图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瓦努阿图概况,内容包括瓦努阿图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3、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瓦努阿图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的瓦努阿图立法状况,内容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瓦努阿图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瓦努阿图的立法,内容包括瓦努阿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外观设计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以及瓦努阿图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提供法规英文版,可在线浏览或下载PDF文本。

新西兰法律说明(官方语言:英语、毛利语/地理位置:大洋洲澳大利亚东南方  )
  一、法律体系简介

新西兰实行普通法法律制度,其法律的主要来源是新西兰国会颁布的法规和新西兰法院的裁决。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新西兰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据英国法律,在许多方面仍然相似但有一些重要的差异。

新西兰法律有三个主要来源:英国普通法、1947年以前英国议会制定的某些法规(特别是《权利法案》)和新西兰国会的立法。但在解释普通法的过程中,如果新西兰法院要考虑当地条件,或新西兰法律已经立法规定某个问题,则可以不遵守普通法。新西兰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成立,在此之前,在伦敦的枢密院为新西兰最高法院。新西兰最后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案件于2015年3月3日做出判决。

新西兰司法部门有4个层级:6人组成的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则听取高等法院对法律问题的上诉;高等法院处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争议,并听取下级法院的上诉;地方法院则在58个辖区处理法律争端。另外还有一个单独的毛利人(当地土著民族)土地法院和毛利上诉法院,该法院根据《1993年毛利土地法》对毛利人土地案件拥有管辖权。

地方法院审理95%以上的刑事案件。家事法庭和青年法庭是地方法院的专门法庭,其他专门法院包括就业法庭、环境法院、毛利土地法院、毛利上诉法院和争议仲裁法庭,这些法庭是小额索赔法庭。怀唐伊法庭(Waitangi Tribunal)则是根据《1975年怀唐伊条约法》成立的常设调查委员会。

  二、宪法

1986年宪法法案(英语,文本日期:2005年5月17日)

新西兰的宪法有很多来源,包括关键的立法、若干法律文件、源自法院判决的普通法以及被称为公约的既定宪法惯例。新西兰越来越多地将《怀唐伊条约》作为新西兰政府的创始文件。

《1986年宪法法案》是新西兰政府体系的重要正式声明,明确了该国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法案承认英国国王或女王及其继承者为新西兰国家元首,总督为其代表。英国国王或女王根据新西兰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督,总督的正式头衔是新西兰总督兼总司令,通常任期为5年。

更详细地概述政府三个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的法律包括《1988年国家部门法》《1993年选举法》,和目前已废止的《1908年司法法》及《2003年最高法院法》。其他重要立法包括《1975年怀唐伊条约法》《1975年监察员法》《1982年官方信息法》《1989年公共财政法》《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等。

一些英国法律,如《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等已被《1988年帝国法律适用法案》纳入新西兰法律。

  三、法律库

1、新西兰法律数据库

法律数据库由新西兰国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运营,提供新西兰的大部分法律,可查询新西兰法案、拟议法案、立法文书及补充文件的最新版本。网站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和按法规首字母顺序直接浏览等多种查阅方式,使用灵活便捷,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1986年商业法》(Commerce Act 1986)

《1986年公平贸易法》(Fair Trading Act 1986)

《1988年贸易(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Trad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Act 1988]

《2014年贸易(保障措施)法》[Trade (Safeguard Measures) Act 2014]

《2018年海关和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 2018)

《1994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94 )、《2002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2002)和《2013年专利法》(Patents Act 2013)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新西兰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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