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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_2012-10-26发布_中国法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版本记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法律正文内容

(第六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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