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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修正)_2015-08-29发布_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法律章节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修订版本记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修正)


法律正文内容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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