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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是怎样的?是怎么形成的?(转)

恋童癖不是一种症状,它是很明确的一种”性变态“(疾病)。ICD-10乃至和相对公认权威的精神疾病分类DSM-IV均将“恋童癖”归类为一种病理状态(”精神疾病“),它是“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病理性性偏好”,“病理性”很重要,若无此词,那么“一种性偏好”只会构成“恋童”倾向,是为”恋童症“,构不成“疾病标准“。

这里大家看一下恋童癖的诊断标准,来自DSM IV(《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小于13周岁)反复地强烈地表现出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性幻想、性冲动或行为干扰了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被评估的人至少16岁,并且比针对的儿童至少大5岁。

当然,这里还需要厘清一些概念——特别是”社会文化“方面的概念,比如某些社群是允许女性10来岁结婚的,这种情况则不构成任何”恋童“情景,恋童癖多见于男性,女性亦有,但是极为罕见,

这种疾病具有明显的性别倾向性,罹患本病的人有以下主要特征(附带说一句,所有精神病的诊断,都有一条似是而非的判定要素,即本人无法意识到自己的病理状态,若有意识到,则不构成”精神病“,至多是”恶劣心境“):

1. 社交能力不足,对成年异性有强烈的焦虑感(无法与异性建议稳定的情感联系,不绝对,下述);
2. 严重的强迫性人格或依赖性人格;
3. 性功能异常(男性多有ED,懂的…);
4. 单身(不绝对,下述);
5. 一般倾向于10-14周岁儿童,更小的也有,但少见。

至于致病因素,其实学界也多莫衷一是,不过概括下来,主要包括有:心理因素以及影响心理的任何因素(自卑、挫折感、社会家庭事件促成压力等等)、病理因素(本身存在心理/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智力低下等)、其他一些可干扰脑功能的因素(吸毒、酗酒)。

一般而言,病因是一种综合概念,不存在非常单一的因素(非“一元论”的)。恋童癖还可以通过目标”对象“进行细分,即所谓的同性(恋)恋童癖、异性(恋)恋童癖、乱伦恋童癖(只以亲属儿童为对象)等等,这种区分对于诊断和治疗本身的意义并不大,但是对于预防可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里有点意思的是,现在社会上多有称呼“萝莉控”的,这其实是一个很专业的精神病词汇,称为“Lolicon”,继而被日本人发扬光大,是一种对年轻女性(女童)有“特别兴趣”的情境,对此使用“恋童癖”或许有点过火,但是“恋童症(倾向)”应该是确定的;相应的貌似还有“Shotacon”,好像是“正太控”。

恋童癖按表现,也有不同的划分。大体分类和精神分裂症类似,即所谓的:

1. 回归型——可爱大叔,表面正常,甚至有正常恋爱/婚姻史;
2. 攻击型——不解释,大家能嗅出火药味,是吧?
3. 固定型——典型特征(参见上文)。

关于治疗,无特殊(常规精神病治疗方式),要着重指出的是所谓的“化学阉割”,其实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它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考察。基本上想到这些。再有需要指明的一点是,关于rape/猥亵幼女(幼童),倒未必指向“恋童癖”,可能只是法律上所说的“施加对象特殊”这一情况(当然不是否认其中确实有“恋童癖”)。

“恋童癖”和所谓的“偷盗癖”一样,涉及更多的道德/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前文说到“恋童癖”是一种精神疾病,但是DSM V却作出了重大修正(也许是错误),目前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估计会在更新版本中重新修订,此处仅列出描述,不代表本人意见,也不代表学界公认意见。首先DSM V将“恋童癖”(pedophilia)改成了“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其次它认为恋童癖是一种“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而非性心理异常(我倾向于认为这有点逆天)——我们知道,性取向目前主要用于描述“同性恋”问题。

如今,DSM V把恋童癖认为是一种性取向,预计会引起巨大争议。医学界由此将处于微妙位置——我们知道,同性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可履行社会责任的),而恋童癖由于儿童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群体,传统的非肉体侵犯的“恋童癖”者(指看色情图片/文学)是否会利用此挑战法律,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准备,结果很难说。APA(美国心理学协会)对此给出了强硬回应,它认为用“性兴趣”(sexual interest)更合适,恋童癖是一种“性欲倒错”问题而非“性取向”问题,DSM V中关于施虐癖、受虐癖、恋物癖等等的描述全部用了“性兴趣”而非“性取向”。

基于法律风险,APA在申明中还指出“它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来检举告发利用儿童和青少年进行色情活动的行为。它也同样支持不遗余力地制订针对恋童癖疾病的治疗以实现防范未来虐待行为的目标,”目前DSM V修订稿还未公布。

看到有些同学担心自己的“正太/萝莉控”标签,想强调的是,恋童癖(pedophilia)作为一种疾病,和“正太/萝莉控”的本质差别在于恋童癖——在目前的精神科认知条件下——有着规范化的诊断标准,并不是说“喜欢正太/萝莉”就直接指向恋童癖。

从目前DSM V的最新状态来看,关于恋童癖的诊断标准是完全等同于DSM IV的,只是原来的恋童癖(pedophilia)被改成了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具体诊断标准,我就不重复了,可以参见上文。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诊断标准,一直存在两种声音——请注意这个场景确实让人“很熟悉”——很多年前,关于同性恋也有着类似的声音。

一种意见认为是现行标准太严格,可能将所有形式的“猥亵(molestation)儿童”都指向“恋童癖”诊断成立【http://www.medical-hypotheses.com/article/S0306-9877(06)00292-1/abstract】,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现行标准太松,应该是“只要存在对儿童的性幻想,就应判定其为‘恋童癖’,而无论其有无具体行为或这些念想是否会干扰患者的生活工作【参考】”。

那么“猥亵儿童”(还应当包括“意淫”,如观看儿童色情图片/视频等等)到底算不算针对特定对象的性冲动?这个问题医学上并无法定义,必须从法律/社会角上进行解读。我虽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关于“儿童色情”,我知道基本上所有国家都是持否认态度的(少数国家,特别是允许低龄婚姻的国家,则比较特殊)

这种否认态度是基于儿童是“没有完全民事责任”这一法律基础的,儿童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共识下,谈论“儿童是否自愿”就毫无意义,除非能证明儿童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这个基本没有可能。以上也是恋童癖和同性恋的本质差别,构成了恋童癖“正名”的最大挑战——对象不同,社会/法律/伦理基础完全不同。

我本人对这种正名持反对态度,坚持认为“恋童癖”(符合诊断标准的,不是“正太/萝莉控”)是一种病态——这一点和我对同性恋的态度完全不同,有兴趣,可以参见我回答同性恋问题的一篇答案(同性恋为什么不是疾病?同性恋基因是否是一种缺陷基因?)。关于恋童、乱伦和性虐待等,和同性恋是类似概念吗?是否也是正常,请大家注意,对作为文化现象的恋童(我不同意用“恋童”这个词语来对应正太/萝莉控,恋童是专业的医学定义)包容,不能等同于对“恋童癖”的包容——不能容忍对触犯法律行为的包容,不可知论(未来它也许会是“正常”的)不是容忍的理由。

一篇来自梅奥诊所精神科的描述性研究发现,在95%的儿童性侵案件中,88%的嫌犯符合DSM IV关于恋童癖的诊断【参考】,其中有意思的是,剩余的哪些不符合标准的人,大多数是“随性”作案,他们不存在对儿童特定的强烈的性冲动唤起情况。回过头来,从目前暂时的共识(DSM V)来看,对于恋童癖,“对儿童特定的强烈的性冲动唤起”是和“正太/萝莉控”的本质差别,我已经说过,源自日本的“正太/萝莉控”其实已经失去了作为医疗标准的含义,它不过是一种社会流行文化的映射而已,将它等同于恋童癖是不适当的。

另外,关于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和性兴趣(sexual interest)的争论,从APA的角度来看,是承受了“同性恋”正名后的社会压力(而非医学意义上的压力)——既然同性恋是正常的性取向,那么对儿童的性取向“恋童者”是不是也正常呢?

关于儿童性侵/恋童的定义/性变态/罪与罚/等的一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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