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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爭端的马尼拉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爭端的马尼拉宣言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爭端的马尼拉宣言-1995年-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5年4月21日第E/CN.4/1996/8号文件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E/CN.4/1996/8号文件

  

  第三次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国际研讨会的与会者于1995年4月18日至21日在马尼拉举行了会议,受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国际社会在世界人权会议上重申国际人权标准和重申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一级落实这些权利方面可发挥重大作用的鼓舞。

  所有各区域国家机构均派代表出席了第三次研讨会,明确地支持普遍性和不

  可分割性原则、支持《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承认所有人生来自由,在事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形式歧视。

  国家机构协助促进增强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普遍性及不可分割性,特别是通过保证国家法律与国际义务相符并确保具体措施的落实,保证毫无歧视地享有各项权利。

  作为国际人权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得到世界会议明确公认的国家机构作用在联合国系统内的确定地位必须正式获得确认。

  各国家机构还重申其承诺,保证其地位和职责与1993年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取得一致。这看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在凡是可能的情况下,依据立法或宪法和以其它符合上述《原则》的方式建立起独立、多元化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才能成为最为有效力和真正具有信誉的机构。

  国家机构促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努力促进接受和遵守国际标准,并请他特别注意支持建立和增强这类机构。为此,他应积极地推行《原则》所确立的标准以此作为这方面任何工作的基础。为此原因,国家机构认为,应采取一切步骤广泛宣传《原则》。

  国家机构谨想在联合国五十周年之际,祝贺她为实现《联合国完章》第55条所确立的宗旨,包括为致力于实现普遍尊重和連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作出的奉献。

  在第三次国际研讨会上,国家机构审议了一系列有关儿重、残疾人、移徒工人、土著人民、妇女、种族主义和仇外主义等人权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建议将递交人权委员会。

  国家机构承认妇女人权是所有联合国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期待着定于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问题会议的工作。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社会所有成员的责任,而所有致力于维护人权者应齐心携力增进人权。因此,重要的是,国家机构应在国家一级与其本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以保证有效和切切实实地充分落实人权原则。

  在国际一级,区域性合作被视为是更好地保证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关键因素。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欧洲、非洲和美洲地区业已具备有区域人权安排和机制。国家机构建议,必要时,应增强这些区域性安排,特别是应采取增强现有国家机构间合作的方式。

  关于亚太地区没有区域性人权机制的情况,国家机构注意到菲律宾总统,菲德尔·拉奠斯先生的开幕词,尤其是他强调有必要鼓励区域合作并在该区域建立一个区域人权安排的必要性。国家机构建议,首先应当注重的是发展适当的区域安排,以保障有效地实施国际人权文书和《《原则》,并具体地鼓励亚太和非洲地区成员国作出促进和保护人权适当的区域安排。

  此外,各类广泛和形式各异的区域、 分区域安排可成为建立有效合作的一项重要步骤。国家机构鼓励所有成员国采取适当的步骤,促进各国家机构间展开有关国家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及经验的交流,特别是鼓励现有的国家机构在区域或分区域基础上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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