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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最后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最后宣言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最后宣言-1993年-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3年11月23日第48/742号文件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48/742号文件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于1993年8月30日至9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与会者郑重宣告:

  1.我们拒绝接受世界仍充斥战争、暴力与仇恨,日益严重并更有组织地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情形。我们拒绝接受伤者得不到怜悯、儿童遭屠杀、妇女被蹂躏、囚犯受酷刑、受难者得不到最根本的人道援助、且陷人民于饥饿作为战术。亦拒绝接受在外国占领地区不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之责任的作法,且剥夺失踪者家人问讯其亲者下落的权利;我们拒绝接受人口被迫流离失所、家园荒废。

  2.我们拒绝接受由于战争尚未根除,因而旨在减轻武装冲突所造成的苦难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的屡遭违犯,我们强烈谴责此类造成人民处境日益恶化的违犯法律行为;而法律是为保护人民而设的。

  3.我们拒绝接受平民日益经常地成为敌对状态和武冲过程中暴力行动的主要受难者,例如,有意地以人民为攻击目标或作为盾牌,更不能接受人民成为丑恶“种族清洗”行为的受难者,我们对妇女与儿童遭受性暴力行为侵犯显著增加的情形深感惊恐,并重申此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4.我们对造成平民沉重苦难的敌对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深感悲痛。对此我们重申有决心适用、说明且在必要时考虑进一步增订适用于武装冲突、尤其是非国际性冲突的现行法律,以期更有效地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

  5.我们肯定有必要按照国际法加强团结如此必然会联合人类反对战争悲剧的续演,并且不遗余力地保护其受难者。本此精神,我们支持一些双边及多边的和平倡议,以便减轻紧张状态和预防武装冲突的爆发。

  6.我们保证与联合国合作,遵守《联合国宪章》,如发生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犯人道主义法行动时,将完全依照该人道法处理。

  7.我们要求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措施,使援助和救济人员能安全地执行其援救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任务;强调维护和平部队之行动必须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要求维护和平部队人员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执行其任务,并尊重其人身的安全。

  我们肯定有责任依照各《日内瓦公约》内容相同的第一条遵守并保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保护战争受难者。我们敦促所有国家,竭尽所能以期:

  1.有系统地使用下列方式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向公众讲授人道主义法的规则、包括把人道主义法列入教育规划和提高传播媒介对此的了解水平,如此民众得已深入理解人道法,并在此人道法遭违犯时能依该法之规则作出反应。

  2.在负责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政府机构举办人道主义法的传授,并将其基本规则列入军事教育和训练计划、军事守则、手册和规章中,因而每名战士,都能了解其所负义务并有助于此等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实施。

  3.精心研究在国家体制解体以致该国不能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要采取哪些实际方法提高武装冲突时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了解和尊重。

  4.为了提高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普遍性,考虑或重新考虑成为自通过1949年《日内瓦公约》以来通过的下列条约的缔结方或斟酌情况确认继承其缔约方地位: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6月8日通过有关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6月8日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 1980年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

  – 1954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物公约;

  5.在国家以及通过和实施一切适当规章、法律和措施以保证发生武装冲突时能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惩罚对该法违犯者。

  6.有助于公正地厘清涉嫌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情况。尤其是要按照本宣言第二部分第4段所述第一号议定书第90条,考虑承认实况调查国际委员会的权限。

  7.保证对战争罪行应依法处理而非不加惩治,从而实施有关惩罚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条款,并鼓励及时建立适当的国际法律机制;在此方面,确认国际委员会关于国际刑事法庭方面完成的重要工作。我们重申,如有索赔情形,某些违犯人道主义法的国家,应担负赔偿责任。

  8.改善协调紧急人道主义行动使这些行动连贯而有效以便支持人道主义组织。为保护和协助武装冲突受难者以及公正地供应武装冲突受难者生存必要的物品或服务,为快速而有效地开展救济工作,应允许人道主义组织进入受难地区,依照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规则,采取适当行动加强保护受难者的安全和尊严。

  9.更为尊重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标志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它标志,保护医疗工作的人员、用具、设施和运输工具;保护宗教工作人员和礼拜场所,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救济人员、物品和车队。

  10.重申和保证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武装冲突期间是用于保护文物、礼拜场所和自然环境,使其免于有意的破坏或由于肆意毁坏造成的严重的环境破坏。保证遵守这些条款并探索加强条款的适当时机。

  11.保证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效性;并依此法对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家采取果决行动以期根绝违犯行为。

  12.善用即将举行的审查《1980年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的会议,为各方提供对话论坛以便广泛吸收各方加入此文书,并审议如何加强现行法律,以期找到有效方法解决任意埋布地雷其爆炸残害世界各处平民这项问题。

  铭记此《宣言》,我们重申有必要使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更为有效。本次精神,我们呼吁瑞士政府召开不限成员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探讨促进充分遵守和奉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际方法,并编写报告,提交各国和红十字及红新月国际会议下届会议。

· · · · ·
  最后我们申明信心,在武装冲突时保持人道精神的这种作法,使国际人道主义法能为和解开路;促交战各方重建和平并增进各族人民间的融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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