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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

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1987年-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7年11月18日第42/22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42/22号决议

  大会,

  回顾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原则。

  回顾这项原则载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并经许多国际文书加以重申。

  重申《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侵略定义》2 和《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3

  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

  深为关切冲突和紧张局势继续存在,不断违反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以及受影响国遭受生命丧失和物质损害,使其发展可能因而受挫,

  希望促使国际气氛从对抗转变为和平关系和合作,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以消除各国间发生新的武装冲突的危险,

  深信在有核武器存在的当前世界局势下,除维持国家间和平关系外,别无合理的替代办法,

  充分意识到全面彻底裁军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和平、安全、基本自由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则是不可分割的,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关系的有害影响,

  强调所有国家必须避免采取旨在剥夺各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

  重申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的义务,

  意识到加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性,

  铭记着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因素的普遍意义,

  深信促进稳定和公平的世界经济环境作为世界和平的必要基础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此,各国应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合作,并努力实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重申各国对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的支持,

  重申每一国家均有不受别国任何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权利,

  回顾各国有义务不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的内政或外交事务,

  重申各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对任何国家进行旨在危害其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的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

  重申《宪章》所载的各国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

  重申各国应认真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一切义务,

  认识到迫切需要加强各国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效力,以便有助于建立所有国家的持久和平与安全,

  1.庄严宣告

  (1)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种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构成对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违反,应承担国际责任。

  (2) 在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不论各国有何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制度或结盟关系,一律适用并有约束力。

  (3) 任何性质的考虑都不得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理由。

  (4) 各国有义务不怂恿、鼓励或协助别国违反《宪章》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 遵照《联合国宪章》所载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各国人民均有权不受外来干涉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各国均有义务按照《宪章》规定尊重此项权利。

  (6) 各国应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得在别国组织、煽动或协助或参加准军事、恐怖主义或颠覆活动,其中包括雇佣军行为在内,或默许在本国境内进行以从事此等行为为目的的组织活动。

  (7) 各国有义务不武装干涉和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干预或企图威胁国家的个性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

  (8) 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别国,使其放弃行使主权和占取该国任何利益。

  (9) 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各国均有义务不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10) 凡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取得的领土,或违反国际法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占领的领土,均不得承认其为合法的取得或占领。

  (11) 凡违反《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以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均属无效。

  (12) 依照《宪章》和《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内有关条款,各国应认真履行其一切国际义务。

  (13) 依《宪章》规定,各国受武装攻击时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14) 各国应作出各种努力在互相谅解、信任、尊重和在一切领域内进行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其国际关系。

  (15) 各国也应促进双边和区域合作,作为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效力的重要方法之一。

  (16) 各国应遵守其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承诺,此一原则与在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不可分的。

  (17) 国际争端当事国应纯粹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以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正义,为此目的,各当事国应采用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请区域机构或区域安排等方法,或包括斡旋在内的其他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

  (18) 各国应采取有一定范围和性质的切实措施,作为推动最后实现在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步骤。

  (19) 各国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包括可能使用核武器的武装冲突在内的任何武装冲突的危险,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制止和扭转地球上的军备竞赛,降低军事对抗的水平和增进全球稳定。

  (20)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便作出积极努力,借以确保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巩固国际法律秩序,尊重《联合国宪章》建立的国际安全体系。

  (21) 各国应制定建立信任的适当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紧张局势,创造各国间更为良好的气氛。

  (22) 各国重申,尊重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行使及对这种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正义,以及发展一切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基本因素。因此,各国应促进和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音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为此,除其他外,应严格遵守国际义务,并根据情况考虑成为这一领域内主要国际文书的缔结国。

  (23) 各国应在双边、区域和国际一级进行合作,以:

  (a) 防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b) 积极帮助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原因。

  (24) 各国应尽力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国际经济环境中的有利条件,以实现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各国应顾及到所有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缩小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5) 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应充分利用《联合国宪章》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款,以期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的效力。

  (26) 各国应与联合国各机关充分合作,支持其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行动。各国特别应加强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使它能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对此负有特别的责任。

  (27) 各国应通过有效执行《宪章》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安全理事会在此方面所负特别责任的条款,努力加强集体安全体系的效力。各国应充分履行其义务,支持联合国根据《宪章》决定的维持和平行动。各国应按照《宪章》规定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28) 各国应对安全理事会为公正解决危急局势和区域冲突而采取的所有行动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有些争端和情势如果继续存在,可能危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加强安全理事会在防止这种争端和情势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各国应便利安理会执行任务,尽早审查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有潜在危险的情势。

  (29) 应按照《宪章》视临时需要加强安全理事会的事实调查能力。

  (30) 各国应充分发挥《宪章》授予大会的在和平解决争端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31) 各国应鼓励秘书长按照《宪章》的规定,其中包括第98和第99条的规定,充分履行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和平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在这方面与他充分合作。

  (32) 各国应考虑到法律争端通常应由有关各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条款提交国际法院,这是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应考虑使用《宪章》的规定,可否要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3) 区域安排或区域机构的参加国,应考虑依据《宪章》第五十二条更多地利用这种安排和机构处理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事项。

  2. 宣布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a) 对《宪章》中关于合法使用武力情形的规定范围有任何扩大或缩小;

  (b) 以任何方式妨害《宪章》的有关规定、或《宪章》规定的会员国权利和义务或联合国各机关的职权范围,特别是有关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规定;

  3. 宣布本《宣言》的任何内容绝不得妨碍被强行剥夺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行使这一权利。这一权利系由《宪章》所规定,又在《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加以申明。也不得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4. 确认依《宪章》第一〇三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其在《宪章》下的义务应局优先。

注:
  1 第2625(XXV) 号决议,附件。
  2 第3314(XXIV) 号决议,附件。
  3 第37/10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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