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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议程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新城市议程

  

主题:可持续发展

新城市议程-2016年-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2016年10月20日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71/256号决议

为所有人建设可持续城市和人类住区基多宣言

  1. 我们,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部长及高级代表,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日在基多齐聚一堂,出席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大会),同与会的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议员、民间社会、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私营部门、专业人员和从业者、科学和学术界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一起通过一项《新城市议程》

  2. 到2050年,世界城市人口预计将增加近一倍,使城市化成为21世纪最具变革性的趋势之一。人口、经济活动、社会和文化互动以及环境和人道主义影响越来越集中在城市,这对住房、基础设施、基本服务、粮食安全、卫生、教育、体面工作、安全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构成重大挑战。

  3. 自1976年在加拿大温哥华和1996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以来,以及自2000年通过千年发展目标以来,我们看到数百万计城市居民包括贫民窟和非正规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然而,持续存在的多种形式的贫困、日益严重的不平等和环境退化等仍然是世界各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社会和经济排斥以及空间隔离往往是城市和人类住区的一个无可辩驳的现实。

  4. 我们仍远未解决这些挑战以及其他现有的和正在出现的难题。城市化是推动持久和包容型经济增长、社会和文化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需要利用城市化带来的机遇,发挥城市化促进实现变革型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5. 通过重新审视城市和人类住区的规划、设计、供资、发展、治理和管理方式,新城市议程将有助于消除一切形式和层面的贫困与饥饿;减少不平等;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使她们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改善人们的健康和福祉;加强韧性;保护环境。

  6. 我们充分考虑到2015年取得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尤其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1 (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巴黎协定》、3 《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4 维也纳《内陆发展中国家2014-2024年十年行动纲领》、5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6 和伊斯坦布尔《2011-2020十年期支援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7 我们还考虑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8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9 《北京行动纲要》、10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以及这些会议的后续行动。

  7. 我们表示注意到世界人道主义峰会于2016年5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同时认识到,该会议未产生一份政府间协商一致的成果文件。

  8. 我们肯定国家政府以及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制定新城市议程作出的贡献,并表示注意到第二次地方和区域当局世界大会。

  9. 新城市议程重申我们全球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以此作为在全球、区域、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以综合和协调方式、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步骤。新城市议程如得到落实,将有助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综合实施和本地化,也将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11,即建设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

  10. 新城市议程承认,文化和文化多元性是人类精神给养的来源,并为推动城市、人类住区和公民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赋予公民在发展倡议中发挥积极和独特作用的能力。新城市议程进一步认识到,在推动和实施新的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从而促进负责任地利用资源和应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方面,应考虑到文化因素。

  我们的共同愿景

  11. 我们的共同愿景是人人共享城市,即人人平等使用和享有城市和人类住区,我们力求促进包容性,并确保今世后代的所有居民,不受任何歧视,都能居住和建设公正、安全、健康、便利、负担得起、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以促进繁荣,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质量。我们注意到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这一愿景作为“城市权”载入了立法、政治宣言和宪章。

  12. 我们的目标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在充分尊重国际法的情况下,使城市和人类住区的所有居民都能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为此,新城市议程立足于《世界人权宣言》、11 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千年宣言》12 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13 新城市议程还借鉴了《发展权利宣言》14 等其他文书。

  13. 我们设想的城市和人类住区:

  (a) 能够履行社会功能,包括土地的社会和生态功能,以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人人不受歧视地充分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的适当住房权,人人普遍享有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人人平等获得在粮食安全和营养、卫生、教育、基础设施、出行和交通、能源、空气质量和生计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

  (b) 具有参与性,促进市民参与,使所有居民都能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优先确保家庭友好型的安全、包容、便利、绿色和优质的公共空间,适当加强社会和代际互动、文化表达和政治参与,在和平与多元的社会里促进社会凝聚力、包容性和安全,让所有居民的需求都得到满足,并认识到处境脆弱者的特殊需求;

  (c) 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为此确保妇女充分和有效地参与所有领域和各级决策领导,并享有平等权利;确保所有妇女都享有体面工作,实现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防止和消除私人和公共空间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暴力和骚扰;

  (d) 能够迎接当前和未来的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挑战和机遇,借助城市化促进结构转型、高生产力、增值活动和资源效率,发挥地方经济作用,并注意到非正规经济部门的贡献,同时支持其可持续地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

  (e) 能够履行跨越行政边界的地域职能,为各级落实平衡、可持续和综合的城市和地域发展发挥枢纽和驱动作用;

  (f) 能够促进顾及年龄和性别平等的规划和投资,使人人享有可持续、安全和便利的城市出行工具以及节约资源型客运和货运交通系统,实现人员、地点、货物、服务和经济机会的有效联通;

  (g) 能够采取和落实灾害风险减轻和管理措施,降低脆弱性,增强韧性以及对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反应能力,并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h) 能够保护、养护、恢复和促进城市和人类住区内的生态系统、水、自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并转向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

  我们的原则和承诺

  14. 为实现我们的愿景,我们决心通过一项以下列相互关联的原则为指导的新城市议程:

  (a) 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为此将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确保平等权利和机会、社会经济和文化多元性以及城市空间的融合;改善宜居性、教育、粮食安全和营养、卫生和福祉,包括消除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等流行病;促进安全以及消除歧视和一切形式的暴力;确保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和平等的公众参与渠道;使人人平等享有有形和社会基础设施及基本服务,平等享有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

  (b) 确保可持续和包容型的城市经济,为此将利用规划良好的城市化集聚惠益,包括高生产力、竞争力和创新;促进为所有人提供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确保创造体面就业机会,并使所有人都能平等获得经济和生产性资源和机会;妥善防止土地投机,促进有保障的土地保有权,管理城市萎缩问题;

  (c) 确保环境可持续性,为此将在城市开发中促进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利用土地及资源;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包括采取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方式;加强城市韧性;减少灾害风险;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

  15. 我们承诺为落实新城市议程而致力于城市范式转变:

  (a) 重新审视我们对城市和人类住区进行规划、供资、开发、治理和管理的方式,认识到可持续的城市和地域发展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人共享繁荣至关重要;

  (b) 确认各国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包容、有效并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政策和立法方面应酌情发挥牵头作用,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也应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作出同样重要的贡献;

  (c) 城市和地域发展采取可持续、以人为本、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办法,基于下列驱动变革要素,落实各级政策、战略、能力发展和行动:

  ㈠ 在适当层面,包括在地方和国家伙伴关系以及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中制定和执行城市政策,建立城市和人类住区综合体系,并促进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其实现可持续综合城市发展;

  ㈡ 加强城市治理,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增强各类城市利益攸关方的权能,使其参与其中,并建立适当的制衡机制,使城市发展计划具有可预测性和协调一致性,以实现社会包容,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并促进环境保护;

  ㈢ 振兴长期综合城市和地域规划与设计,以优化城市形态的空间维度,使城市化发挥积极成效;

  ㈣ 通过有效、创新和可持续的融资框架和工具提供支持,加强市政财政和地方财政系统,以包容的方式创造、维持和分享城市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价值。

  行动呼吁

  16. 我们申明,虽然不同规模的城市、城镇和村庄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新城市议程覆盖面广、具有参与性并以人为本;保护地球;眼光长远,提出了全球、区域、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优先事项和行动,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加以采纳。

  17. 我们将努力在本国和区域及全球各级实施新城市议程,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能力和发展程度,尊重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政策和优先事项。

  18. 我们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各项原则,包括原则7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9. 我们承认,在实施新城市议程时,应特别注意解决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特有和新出现的城市发展挑战,以及中等收入国家面临的特殊挑战。还应特别关注处于冲突局势中的国家、外国占领下国家和领土、冲突后国家以及受自然和人为灾害影响的国家。

  20. 我们确认,需特别注意解决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老年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贫民窟和非正规住区居民、无家可归者、工人、小农和渔民、难民、回返者、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移民(无论何种移民身份)等所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21. 我们敦促所有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根据国家政策和立法,振兴、加强和建立伙伴关系,改善协调与合作,以有效实施新城市议程,实现我们的共同愿景。

  22. 我们通过新城市议程,它是共同愿景,是促进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治承诺,也是一次历史性契机,借以在一个日益城市化的世界中,利用城市和人类住区的关键力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新城市议程基多执行计划

  23. 我们决心实施新城市议程,以此作为促进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文书。

  城市可持续发展转型承诺

  24. 为充分利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我们作出以下转型承诺,依托社会、经济和环境这三个互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可持续发展层面,推行城市范式转变。

  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包容和消除贫困

  25. 我们确认,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是全球最大的挑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我们还确认,日益加剧的不平等现象和持续存在的多种表现的贫困,包括贫民窟和非正规住区居民增加,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产生影响,并确认城市空间的安排、便利性和设计,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的提供以及发展政策,既可促进也有可能阻碍社会融合、平等和包容。

  26. 我们承诺推动以人为本、保护地球和顾及年龄及性别平等的城乡发展,承诺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共处,结束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增强所有人和各个社区的力量,同时使他们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我们还承诺促进文化,尊重多样性和平等,将之作为我们城市和人类住区人性化的关键要素。

  27. 我们重申保证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并承诺促进平等分享城市化可以提供的机会和福利,使所有居民无论住在正规还是非正规住区都能过上体面、有尊严和有收获的生活,并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

  28. 我们承诺确保充分尊重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移民(无论何种移民身份)的人权,并本着国际合作的精神支持接收城市,同时考虑到国情,并认识到,虽然大量人口涌入城镇带来各种挑战,但他们也可为城市生活作出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贡献。我们还承诺,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完善的移民政策,确保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流动,从而在全球、区域、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加强国际移民与发展之间的协同作用,并承诺支持地方当局建立框架,使移民能为城市作出积极贡献并加强城乡联系。

  29. 我们承诺加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适当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公共实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所有人提供社会和基本服务,包括为那些最易受灾害影响和遭受频繁或持久的人道主义危机影响的社区引入投资。我们还承诺促进为城市环境中受危机影响者提供适当服务、住所及体面和生产性工作机会,并与地方社区和地方政府一道,寻找参与和制定持久和有尊严的地方解决办法的机会,同时确保援助资金流入受影响人群和收容社区,防止其发展水平出现倒退。

  30. 我们承认武装冲突期间需要政府和民间社会进一步支持具有韧性的城市服务。我们还承认,需要重申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31. 我们承诺推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住房政策,这些政策应能为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的适当住房权提供支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防止任意迫迁;着重满足无家可归者、处境脆弱者、低收入群体和残疾人的需要,同时便利社区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参加和参与这些政策的规划和执行,包括根据国家立法和标准,支持社会合建住区。

  32. 我们承诺在所有部门,特别是就业、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融合部门并在各级政府推动制定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住房政策和方针,一方面提供适当、负担得起、便利、节约资源、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连通顺畅和位置适宜的住房,另一方面特别重视就近因素,加强与城市结构和周围功能区之间的空间关系。

  33. 我们承诺刺激各类适当住房选择的供给,向社会不同收入群体成员供应安全、负担得起的便利住房,同时考虑到边缘化群体、无家可归者和处境脆弱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融合问题,防止隔离。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无家可归者的生活条件,帮助他们充分参与社会,并防止和消除无家可归现象,反对和消除对无家可归的刑事定罪。

  34. 我们承诺增进人人不受歧视地平等取用负担得起、可持续和基本的有形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机会,包括负担得起的基础设施配套的用地、住房、现代和可再生能源、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安全、营养和充足的食物、废物处置、可持续出行、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我们还承诺确保这些服务能适当满足妇女、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移民、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以及其他处境脆弱者的权利和需求。为此,我们鼓励消除各种法律、体制、社会经济和有形的障碍。

  35. 我们承诺在适当政府层面,包括在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一级,推动增进所有人的保有权保障,确认保有权类型的多样性,并承诺通过有效的行政系统等途径,在土地和财产权连续体的范围内,制定切合目的并符合年龄、性别和环境需要的解决办法,特别关注将妇女的土地保有权保障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关键。

  36. 我们承诺在城市和人类住区推行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与他人平等出入和利用城市的实物环境,特别是利用城乡地区的公共空间、公共交通、住房、教育和卫生设施、公共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给公众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37. 我们承诺促进安全、包容、便利、绿色和优质的公共空间,包括街道、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广场、滨水区、花园和公园,这些公共空间是促进广大民众之间和各种文化之间的社会互动和包容、人们的健康与福祉、经济交流、文化表达和对话的多功能区,其设计和管理旨在确保人类发展,建设和平、包容和参与型的社会,促进共处、相互联系和社会包容。

  38. 我们承诺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通过综合的城市和地域政策和适当投资,妥善地可持续利用城市和人类住区中有形和无形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承诺保障和促进文化基础设施与场地、博物馆、土著文化和语言以及传统知识和艺术,强调它们在恢复和振兴城市地区活力以及在加强社会参与和公民权利的行使方面发挥作用。

  39. 我们承诺在城市和人类住区推动建立安全、健全、包容和有保障的环境,使所有人都能在其中生活、工作和参与城市生活而无暴力和恐吓之忧,同时考虑到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以及处境脆弱者往往尤其受到影响。我们还将努力消除不利于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包括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等习俗。

  40. 我们承诺拥护城市和人类住区的多元性,加强社会凝聚力、跨文化对话和理解、宽容、相互尊重、性别平等、创新、创业、包容、认同和安全以及所有人的尊严,并提高宜居性和发展充满活力的城市经济。我们还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的地方机构在日益异质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社会内促进多元性与和平共处。

  41. 我们承诺在城市和人类住区促进建立机构、政治、法律和金融机制,以根据国家政策扩大包容型平台,使所有人都能切实参与决策、规划和落实进程,并加强公民参与、合作供应及合作生产。

  42. 我们支持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酌情履行关键职能,加强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互动,提供对话机会,包括采取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办法,并特别关注男子和妇女、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移民(无论何种移民身份)等社会各阶层的潜在贡献,不以种族、宗教、族裔或社会经济状况为由加以歧视。

  人人享有可持续和包容的城市繁荣与机会

  43. 我们确认,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以及人人享有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是城市和地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而城市和人类住区应是机会平等的地方,可让人们过上健康、有益、富足和充实生活。

  44. 我们确认,凭借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的效应,并通过促进能效、可再生能源、复原力、生产力、环境保护和城市经济可持续增长,城市形态、基础设施和建筑设计可在提高成本和资源效益方面发挥最重要的推动作用。

  45. 我们承诺借助内在潜力、竞争优势、文化遗产和地方资源以及资源节约型的有韧性基础设施,发展有活力、可持续和包容型的城市经济,促进可持续和包容型的工业发展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并为企业、创新和生计营造一个有利环境。

  46. 我们承诺加强负担得起和可持续的住房及住房金融(包括社会合建住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加强这一部门对其它经济部门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同时确认住房有助于资本形成、增加收入、创造就业和增加储蓄,也有助于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推动可持续和包容型经济转型。

  47. 我们承诺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机构,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各级政府、职司领域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整合、合作、协调与对话。

  48. 我们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地方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妇女、青年组织、残疾人组织、土著人民、专业人员、学术机构、工会、雇主组织、移民社团和文化社团,有效参与和协作确定城市经济发展机会,发现并解决现有和新出现的挑战。

  49. 我们承诺支持那些将城乡功能纳入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的空间框架以及城市和人类住区系统的地域系统,以此促进可持续管理和使用自然资源和土地,确保连接城乡供需的可靠供应链和价值链,以推动贯穿城乡连续体的公平区域发展,弥合社会、经济和地域差距。

  50. 我们承诺鼓励城乡互动和连通,依托基于城市和地域综合办法的规划工具,加强可持续交通和出行,加强技术和通信网络及基础设施,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部门在提高生产力、加强社会、经济和地域聚合以及促进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方面的潜力。这应包括城市与周边地区、近郊和农村之间的连通,以及酌情扩大陆海连通。

  51. 我们承诺推动制定城市空间框架,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工具,以通过适当的填充或有计划的城市扩展战略,支持自然资源与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适当紧凑性和密度、多中心化以及混合用途,从而产生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的效应,加强食品系统规划,并提高资源效益、城市韧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52. 我们鼓励制定空间开发战略,酌情考虑到需引导城市扩展,优先开展城市改造,通过规划确保便利和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可持续的人口密度、紧凑设计和新社区融入城市结构,预防城市的无序扩张和边缘化。

  53. 我们承诺促进安全、包容、便利、绿色和优质的公共空间,以此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以便可持续地发挥公共空间在创造更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包括财产价值方面的潜在作用,并促进商业及公共和私人投资,为所有人创造谋生机会。

  54. 我们承诺尽可能创造和使用可再生和负担得起的能源以及可持续和高效率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实现连通带来的惠益,同时减少低效出行、拥堵、空气污染、城市热岛效应和噪音所致的资金、环境和公共卫生代价。我们还承诺特别关注所有人的能源和交通需求,尤其是穷人和非正规住区居民。我们还注意到,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使城市和人类住区拥有了减少能源供应成本的有效手段。

  55. 我们承诺建设健康社会,为此将促进提供适当、包容和优质的公共服务;提供清洁的环境,同时考虑到空气质量准则,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相关准则;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和医疗保健服务等设施,包括使人人享有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以降低新生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56. 我们承诺适当提高经济生产力,为劳动力提供创收机会、知识、技能和教育设施,促进发展创新和有竞争力的城市经济。我们还承诺在城市和人类住区促进充分生产性就业以及体面工作和谋生机会,以此提高经济生产力。

  57. 我们承诺在城市和人类住区酌情促进充分生产性就业、人人拥有体面工作和谋生机会,特别关注妇女、青年、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移民,尤其是最贫困和处境脆弱群体的需求和潜力,并促进不受歧视地获得合法赚取收入的机会。

  58. 我们承诺在环境可持续性和包容型繁荣的原则基础上创造一个公平和负责任的有利商业环境,促进投资、创新和创业。我们还承诺支持价值链各环节上的微型、中小型企业与合作社,特别是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运营的、社会与团结经济类工商企业,以此解决地方工商界面临的挑战。

  59. 我们承诺,承认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在职穷人(特别是妇女),包括无酬劳动者、家政工人和移民工人对城市经济所作的贡献,同时考虑到各国国情。他们的生计、工作条件和收入保障、法律和社会保护以及他们获取技能、资产和其他支助服务的渠道、他们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应得到改善。我们将采用平衡的方法,制定工人和经济单位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的渐进式办法,结合激励与合规措施,同时促进维持和改善现有生计。在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方面,我们将考虑到具体的国情、立法、政策、做法和优先事项。

  60. 我们承诺继续并支持城市经济通过高增值部门逐渐向高生产力转型,为此将促进多样化、技术升级、研究与创新,包括创造优质和体面的生产性工作岗位,途径包括促进文化和创意产业、可持续旅游业、表演艺术和遗产保护等活动。

  61. 我们承诺酌情利用城市人口红利,帮助青年接受教育、发展技能和获得就业,以此提高城市和人类住区的生产力并共享繁荣。女童和男童、女青年和男青年是创造更美好未来的重要变革驱动者。赋予他们权能,他们便具有代表自己和社区倡导自身权益的巨大潜力。确保他们有更多、更好的机会有效进行参与,对新城市议程的实施至关重要。

  62. 我们承诺酌情解决老龄化人口对社会、经济和空间造成的影响,利用老龄化因素,将之作为创造新的体面就业岗位及实现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机会,同时提高城市人口的生活质量。

  环境可持续和有韧性的城市发展

  63. 我们确认,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生态系统的压力、污染、自然和人为灾害以及气候变化及其相关风险,使城市和人类住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这有损于为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努力。鉴于城市的人口趋势以及城市在全球经济、减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努力以及在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利用方面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城市的规划、供资、发展、建设、治理和管理方式在可持续性和韧性方面的直接影响远远超出了城市边界的范围。

  64. 我们还确认,由于世界各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中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这些城市中心及其居民往往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以及其他自然和人为灾害的不利影响,包括地震、极端天气事件、洪水、土地沉陷、风暴(包括沙尘暴)、热浪、缺水、干旱、水和空气污染、媒介传播的疾病及海平面上升,而且沿海地区、三角洲区域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严重。

  65. 我们承诺促进可持续管理城市和人类住区的自然资源,以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和环境服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空气污染,并推动降低和管理灾害风险,为此将支持制定灾害风险减少战略,定期评估自然和人为灾患造成的灾害风险,包括风险水平标准,同时通过环境友好型城市和地域规划、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所有人的福祉和生活质量。

  66. 我们承诺采用智能城市办法,利用数字化、清洁能源和技术以及创新交通技术所带来的机会,为居民作出更有益环境的选择和提振可持续经济增长提供备选方案,并使城市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

  67. 我们承诺推动建设和维护四通八达和布局完善的开放、多功能、安全、包容、便利、绿色和优质的公共空间网络;提高城市抵御灾害和气候变化(包括洪水、干旱风险和热浪)的韧性;改善粮食安全和营养、身心健康、家庭和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噪音,促进有吸引力和宜居的城市、人类住区和城市景观,并优先养护特有物种。

  68. 我们承诺特别考虑城市三角洲、沿海地区和其它环境敏感地区,强调它们具有重要作用,在生态系统中为交通、粮食安全、经济繁荣、生态系统服务和复原力提供重要资源。我们承诺将适当措施纳入到可持续城市和地域规划和发展中。

  69. 我们承诺保护和促进土地(包括支持城市和人类住区的沿海地区)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发展基于生态系统的解决办法,以确保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使生态系统的再生能力不被透支。我们还承诺促进可持续使用土地,在城市扩展时兼顾适当的密度和紧凑度,防止和控制城市无序扩张,避免不必要地改变土地用途,防止生产性土地以及脆弱和重要的生态系统的损失。

  70. 我们承诺支持地方就近利用资源提供商品和基本服务,承认严重依赖能源、水、粮食和材料的远程供应对可持续性构成挑战,包括服务供应容易中断,承认就地供应便于居民取用资源。

  71. 我们承诺加强土地、水(海洋和淡水)、能源、材料、森林和粮食等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特别关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管理,尽量减少各类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空气污染物和短期气候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和噪音,同时从环境影响和可持续性的角度考虑城乡联系、功能供应和价值链,力求向循环经济转型,同时在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各项挑战面前,努力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护、再生、恢复和复原力。

  72. 我们承诺建立城市和地域长期规划进程和空间发展做法,其中纳入综合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在地方和地域层面考虑城乡统一体,并使相关利益攸关方和社区参与进来。

  73. 我们承诺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此将恢复城市、近郊和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减少并处理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损失,促进水资源再用,增加水的储存、保留和回补,并考虑到水循环。

  74. 我们承诺促进环境友好型废物管理并大幅减少废物产生,为此将减少、再使用和回收处理废物,最大限度减少垃圾填埋,在无法回收利用废物时或为达到最佳环保效果而将废物转化为能源。我们还承诺通过改善沿海地区的废物和废水管理,减少海洋污染。

  75. 我们承诺鼓励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酌情开发可持续、可再生和负担得起的能源以及节能建筑和建造方式;承诺促进节能和提高能效,这对于减少温室气体和黑碳排放、确保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促进创造新的体面就业机会、改善公共健康和降低能源供应成本至关重要。

  76. 我们承诺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重点关注混凝土、金属、木材、矿物和土地等原材料和建筑材料的资源使用效益。我们承诺建立安全的材料回收和再循环设施,推动开发可持续和有抵御灾害能力的建筑,并优先使用当地材料、无毒材料和回收材料以及不含铅添加剂的油漆和涂料。

  77. 我们承诺加强城市和人类住区的韧性,包括发展优质基础设施和制定空间规划,为此制定并实施与《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相一致、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政策和计划以及基于生态系统的解决办法;在各个级别把全方位、以数据为基础的灾害风险减少和管理方法纳入主流,以降低脆弱和风险程度,特别是在正规和非正规住区的风险易发区,包括贫民窟,使家庭、社区、机构和服务能够对冲击或潜在压力等灾患影响作出准备、反应、适应并迅速恢复。我们将促进发展有抵御灾害能力和节能的基础设施,并将减少灾害风险和影响,包括改造和升级贫民窟和非正规住区。我们还将与地方当局和利益攸关方协调,推动采取措施加固和改造现存所有危房,包括在贫民窟和非正规住区中的危房,使其能够抵御灾害。

  78. 我们承诺支持化被动为主动,采取以风险为依据、适用于所有灾患和全社会参与的更积极办法,比如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促进为预防风险和建设抗灾能力开展事前投资,同时确保地方及时有效地应对灾害,满足受自然和人为灾害和冲突影响的居民的迫切需求。应把“重建得更好”原则纳入灾后复原进程,以确保把抗灾能力建设、环境和空间措施、过去灾害的经验教训和新风险意识纳入未来规划。

  79. 我们承诺推动国际、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气候行动,包括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并支持城市和人类住区及其居民和所有地方利益攸关方发挥主要执行者的作用。我们还承诺支持抗灾能力建设,并减少所有相关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此类措施应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巴黎协定》各项目标,包括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高于工业化前水平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高于工业化前水平1.5摄氏度之内。

  80. 我们承诺支持中期和长期适应规划进程以及城市一级的气候脆弱性和影响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制订适应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包括通过利用基于生态系统的适应措施,加强城市居民的抗灾能力。

  有效执行

  81. 我们确认,为履行新城市议程中的转型承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需建立有利的政策框架,结合城市空间发展的参与式规划和管理以及有效的执行手段,借助国际合作以及能力发展工作的补充,包括在各级政府间分享最佳做法、政策和方案。

  82. 我们邀请国际和区域组织和机构(包括联合国系统及多边环境协定的组织和机构)、发展伙伴、国际和多边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加强协调城市和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并对可持续城市化采用综合办法,将新城市议程的执行工作纳入主流。

  83. 在这方面,我们强调需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88段所强调的全系统战略规划、执行和报告框架内,改善联合国全系统在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协调与统一。

  84. 我们强烈敦促各国不颁布和不实行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且有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方面经济、金融或贸易措施。

  建设城市治理结构:建立支持框架

  85. 我们承认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人居署)理事会在2007年4月20日第21/3号15 和2009年4月3日第22/8号决议16 中通过的《关于权力下放和加强地方当局的国际准则》和《为所有人提供基本服务的国际准则》中所载各项原则和战略。

  86. 我们将酌情以包容、可执行和参与式的城市政策为依托,有效执行新城市议程,将可持续城市和地域发展主流化,作为综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组成部分,酌情辅之以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监管框架,确保它们与透明负责的资金机制充分挂钩。

  87. 我们将加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包括通过多层协商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各自权限、工具和资源。

  88. 我们将在不同级别和规模的政治行政部门、超越行政区划并根据适当的职能领域,确保部门政策的目标和措施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包括农村发展、土地使用、粮食安全和营养、自然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提供、水和环境卫生、卫生、环境、能源、住房和出行等方面,以加强综合城市化方法,并实施融合这些要素的城市和地域规划综合战略。

  89. 我们将采取措施,建立以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为基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酌情加强政府有效执行国家城市政策的能力,并增强政府作为政策和决定制订者的权能,确保在辅助原则下适当下放财政、政治和行政权力。

  90. 我们将根据国家立法,支持加强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以功能性地域为基础、跨越行政边界实施有效的地方和大都市多层治理的能力,同时确保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努力为其提供管理城市、大都市和地域重大关切问题的必要权力和资源。我们将推广包容的大都市治理,其中包含法律框架和可靠的融资机制(在适用情况下包括可持续债务管理)。我们将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所有领域和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充分有效参与及平等权利,包括在地方政府中的参与及平等权利。

  91. 我们将支持地方政府酌情根据国家立法和政策,决定各自的行政和管理结构,以适应当地需要。我们将鼓励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支持地方政府与社区、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结成伙伴,合作开发和管理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确保维护公众利益,并明确界定简明的目标、责任和问责制。

  92. 我们将在城市和地域政策和规划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构想、设计、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和审查阶段,推广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参与式做法。这些做法植根于各级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新的直接伙伴关系形式,其中包括通过基础广泛、资源充足并向所有人开放的常设合作与协商机制和平台,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可用的数据解决方案。

  规划和管理城市空间发展

  93. 我们承认人居署理事会在2015年4月23日第25/6号决议中核可的《城市与地域规划国际准则》中所载各项城市和地域规划原则和战略。17

  94. 我们将执行综合规划,以在满足短期需求与实现有竞争力的经济、高质量生活和可持续环境等长期预期成果之间取得平衡。我们还将努力使我们的规划具有灵活性,以适应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形势。我们将执行和系统地评价这些规划,同时努力利用技术创新,并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95. 我们将支持执行综合、多中心和均衡的地域发展政策和计划,鼓励不同规模城市和人类住区之间的合作和相互支持;加强中小型城市和城镇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营养系统方面的作用;提供获得可持续、负担得起、适当、具有抵御灾害能力、安全的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机会;促进整个城乡连续体内有效的贸易联系;确保小农户和渔民与地方、国家以下一级、国家、区域和全球价值链和市场建立联系。我们还将通过有利的和容易进入的当地市场和商业网络,扶持城市农业和农作,支持负责任和可持续的当地消费和生产以及社会互动,作为促进可持续能力和粮食安全的一种备选办法。

  96. 我们将鼓励执行可持续的城市和地域规划,包括城市-区域和大都市规划,以鼓励各种规模的城市地区及其近郊和农村周边地区(包括跨界地区)之间的协同增效和互动。我们将支持开发刺激可持续经济生产力的可持续区域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整个城乡连续体内各区域的公平增长。为此,我们将促进城乡伙伴关系和以功能性区域和城市地区为基础的城市间合作机制,将其作为执行城市和大都市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地方和区域发展的有效手段。

  97. 我们将促进有计划的城市扩展和填充,酌情优先考虑城市地区的翻新、再建和改造,包括改造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及公共空间;促进综合的参与式办法,让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居民参与其中;避免空间与社会经济隔离和绅士化,同时保护文化遗产,防止和遏制城市无序扩张。

  98. 我们将促进城市和地域的综合规划,包括以平等、高效和可持续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紧凑、多中心、适当密度和连通性、多用途空间等原则为基础规划城市扩建,并促进在建成区混合社会和经济用途,以防止城市无序扩张,减少出行方面的挑战和需要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均成本,并酌情利用密度、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

  99. 我们将酌情支持执行城市规划战略,以通过提供负担得起、有优质基本服务和公共空间对所有人开放的住房选择,促进不同社会群体混居,同时加强安全保障,增进社会和代际互动和对城市多样性的认识。我们将采取措施,增加对生活在受城市暴力影响地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和社区的适当培训和支助。

  100. 我们将支持提供设计周到的安全、便利、绿色和优质的街道与其他公共空间网络,这些空间对所有人开放,没有犯罪和暴力,包括性骚扰和性别暴力,考虑到人口规模,支持有利于将临街一层尽量用于最佳商业用途的措施,扶持正规和非正规的地方市场和商业以及非营利社区举措,引导人们进入公共空间,提高步行适宜性,提倡骑车出行,以期改善人民健康与福祉。

  101. 我们将把减少灾害风险以及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的考虑因素和措施纳入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城市和地域开发和规划进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以韧性为基础、能有效应对气候的空间、建筑和工程、服务和基础设施设计,以及适应自然的解决办法。我们将促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建设地方当局的能力,以便制定和实施减少和应对灾害风险计划,如对目前和未来公共设施所在地点的风险评估,并制定适当的应急和疏散程序。

  102. 我们将努力改善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城市规划者的城市规划和设计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培训。

  103. 我们将纳入包容的措施,促进城市安全,防止犯罪和暴力,包括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这些措施将酌情鼓励相关地方社区和非政府行为体参与制定城市战略和举措,包括在制定涉及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和暴力的政策时考虑到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以及脆弱性和文化因素,为此防止和打击把特定群体本身视为更大安全威胁而加以污名化的现象。

  104. 我们将通过包容有力的管理框架和土地登记和管理方面的问责机制,促进遵守法律规定,采用透明和可持续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财产登记和健全的金融体系。我们将通过各种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编制和使用基本的土地存量信息,如地籍、估值和风险图册以及土地与住房价格记录,以生成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其他国情特征分类的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数据,用来评估土地价值的变化,同时确保这些数据不会用于制定具有歧视性的土地使用政策。

  105. 我们将促进逐步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包含的适当住房权。我们将在各级制定和执行住房政策,并酌情纳入参与性规划及适用辅助原则,以确保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的发展战略、土地政策和住房供应协调一致。

  106. 我们将推动实施基于社会包容、经济效力和环境保护原则的住房政策。我们将支持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负担得起和可持续的住房,包括有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地区和综合地区、基础设施充足的土地,并鼓励兼顾不同收入水平的开发,以促进社会包容和凝聚力。

  107. 我们将鼓励制定旨在促进获得各种负担得起、可持续的住房选择的政策、工具、机制和筹资模式,包括租赁和其他保有权选项,以及合作办法(如共同住房、社区土地信托和可解决个人和社区不断变化需求的其他集体保有权形式),以改善住房的供应(尤其对低收入群体的供应),防止隔离、任意强行逐出和被迫迁移,提供有尊严和适当的重新分配。这将包括支持渐进式住房和自建房计划,尤其要关注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的改造方案。

  108. 我们将通过关注教育、就业、住房和健康之间的紧密联系,支持制定促进地方综合住房办法的住房政策,从而防止排斥和隔离。此外,我们承诺通过专门的政策和有针对性的积极包容战略,如全面、包容和可持续的“住房先行”方案,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并反对和废止把无家可归刑罪化的做法。

  109. 我们将考虑酌情增加财政和人力资源分配,用于改造和尽量防止出现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并通过采取不局限于建筑和环境改善的战略,确保将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层面。这些战略应酌情纳入获得可持续、适当、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基本服务和社会服务以及安全、包容、便利、绿色和优质公共空间的途径;这些战略应促进使用权保障及其规范化,以及预防冲突和调解方面的措施。

  110. 我们将结合以往在改善贫民区和非正式住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积累的经验,支持确定和加强包容透明的监测系统,以减少生活在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人口的比例。

  111. 我们将推动在住房部门制定适当且可执行的条例,酌情包括有抵御灾害能力的建筑规范、标准、开发许可、土地使用规章和法令以及规划条例;打击和防止投机、被迫迁移、无家可归和任意强行逐出;确保可持续性、质量、可负担性、卫生、安全、便利、能源和资源效率以及韧性。我们还将促进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优质、及时和可靠分类数据基础上,进行有区别的住房供需分析,兼顾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层面。

  112. 我们将促进实施以住房和人民需求为战略中心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方案,优先推行位置适宜、分布合理的住房方案,不论是为哪个社会和经济阶层开发,避免地处边缘、孤立、与城市系统脱离的大规模住房开发,并且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113. 我们将采取措施改善道路安全,将其纳入可持续的出行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设计。我们将配合提高认识举措,促进道路安全行动十年呼吁的安全系统办法,特别关注所有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需求。我们将努力采取、实施和强制执行积极保护和促进行人安全和骑车出行的政策和措施,以期取得更广泛的健康成果,尤其是预防伤害和非传染性疾病;鉴于摩托车在全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伤亡比例畸高,而且数量不断增加,我们将努力制定和执行摩托车安全的全面法律和政策。我们将推动把每个儿童安全和健康地到达学校作为优先事项。

  114. 我们将向所有人提供安全、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负担得起、便利和可持续的城市出行和陆海交通系统,使人们能够切实参与城市和人类住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为此我们将把交通和出行计划纳入总体城市和地域规划,并推广各种交通和出行选择,特别是采取以下办法:

  (a) 大幅增加便利、安全、高效、负担得起和可持续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步行和骑车等非机动化选项,优先采用这些选项而不是把私人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

  (b) 公平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尽量减少被迫迁移、特别是贫困者被迫迁移,着眼于负担得起、兼顾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和就业与服务的搭配;

  (c) 更好和更协调的交通和土地使用规划,推动减少外出和交通需求,加强城市、近郊和农村地区之间的连通(包括水路),并推动交通和出行规划,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沿海城市;

  (d) 城市货运规划和后勤概念,使人们有效地获得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城市宜居性的影响,并尽量增加对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贡献。

  115. 我们将采取措施,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建立机制和共同框架,用于评价城市和大都市交通计划的更广泛裨益,包括对环境、经济、社会融合、生活质量、便利性、道路安全、公共健康和气候变化行动等方面的影响。

  116. 我们将支持根据国家可持续城市交通和出行政策建立这些机制和框架,促进对城市及大都市地区交通和出行服务开展可持续、公开透明的采购和管理,包括有助于共享出行服务的新技术。我们将支持地方政府与交通和出行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清晰、透明和负责的合同关系,包括数据管理,进一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并确定相互义务。

  117. 我们将支持通过可持续的城市和大都市交通和出行计划等途径,本着对规划和政策框架的相互了解,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改进交通规划部门与城市和地域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我们将支持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开发必要的知识和能力,以实施此类计划。

  118. 我们将鼓励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发和扩大融资手段,使其能够改善交通和出行基础设施和系统,如大众捷运系统、综合运输系统、航空和铁路系统、安全、充足和适当的步行和自行车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系统的技术创新,从而减少拥堵和污染,同时提高效率、连通性和便利性,改善健康和生活质量。

  119. 我们将在水、个人与环境卫生、污水、固体废物管理、城市排水、减少空气污染和雨水管理方面,推动对保护性、便利和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系统进行适当投资,以加强水灾发生时的安全性,改善卫生,确保人人享有和公平使用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以及人人享有适当和公平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杜绝随地便溺现象,并特别注意妇女、女童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安全。我们将努力确保这方面的基础设施能够适应气候,并成为综合城市和地域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包括住房和出行等要素,确保以参与性方式加以落实,兼顾创新型、节约资源、便利、符合具体情况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可持续解决办法。

  120. 我们将努力使供水和环卫服务部门通过发展能力,能够运行可持续水管理系统,包括对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进行可持续养护,以逐渐消除不平等,并促进人人享有和公平使用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以及人人享有适当和公平的环境和个人卫生。

  121. 我们将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推广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可靠的现代能源服务,支持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努力将其应用于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设施,并酌情利用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对地方基础设施和规范的直接控制,促进住宅和工商用建筑、工业、交通、废物和环境卫生等终端用户部门使用这些服务。我们还将鼓励采用建筑性能规范和标准、可再生能源组合目标、能源效率标识、改造现有建筑以及公共能源采购政策等恰当方式来实现能源效率目标。我们还将优先发展智能电网、地区能源系统和社区能源计划,提高可再生能源与能效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

  122. 我们将支持废物处理决策下放,推动普及可持续废物管理系统。我们将支持推广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使废物制造者和生产者参与城市废物管理系统的融资,减少废物流的危害及社会经济影响,并通过改良产品设计提高回收利用率。

  123. 我们将倡导把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贫困者的粮食安全和营养需求纳入城市和地域规划,促进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我们将推动城市、近郊和农村地区之间可持续粮食安全与农业政策的协调,以利于以适当和负担得起的方式进行粮食的生产、存储、运输和消费营销,以减少粮食损失,开展食品废物预防和再利用工作。我们将进一步促进粮食政策与能源、水、卫生、交通和废物政策的协调,维持种子的遗传多样性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并在城市地区执行其他政策,以尽量提高效率和减少浪费。

  124. 我们将在制定 包括总规划、区划准则、建筑规范、沿海管理政策和战略开发政策在内的规划工具时,把文化作为城市规划和战略的优先组成部分,保障各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和景观,并将保护其免受城市发展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125. 我们将支持利用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肯定文化遗产在提高参与度和责任感方面的作用。我们将促进以创新和可持续方式利用建筑古迹和遗址,旨在通过审慎的恢复和改造创造价值。我们将在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参与下,通过利用新技术和工艺等,推广和传播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知识,并保护传统表现形式和语言。

  执行办法

  126. 我们认识到,执行新城市议程需要有利环境和多种执行办法,其中包括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加强知识共享、以及发展能力和调动财政资源,同时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利用全球、区域、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各级一切可用的传统和创新来源,而且需要在平等、不歧视、问责制、尊重人权和团结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联合国系统和其他行动者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尤其要有利于最贫穷和最弱势群体。

  127. 我们重申《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所列关于执行办法的各项承诺。

  128. 我们将鼓励人居署、联合国其他方案和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与会员国、地方当局、主要群体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协作,通过调动专家,为执行新城市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城市方面的内容创造循证和实用的指导。我们将借鉴人居三大会的成果以及来自筹备进程、包括区域和专题会议的经验教训。我们注意到,在这方面,世界城市运动、人居三合作伙伴大会和全球土地工具网络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129. 我们敦促人居署继续开展工作,开发规范性知识,帮助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设计、规划和管理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发展能力,并为之提供这方面的工具。

  130. 我们认识到,现行城市政策和战略妥善引导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可受益于得到各级有利环境支持的综合筹资框架。我们确认,必须确保将一切财政执行手段稳妥纳入协调一致的政策框架和现有的财政下放进程,并确保各级能力的充分发展。

  131. 我们支持通过制定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具体手段和机制,在城市化融资以及提高各级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方面采取符合具体情况的办法,同时认识到每个国家都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首要责任。

  132. 我们将调动内生资源和城市化惠益产生的收入,并利用公共和私人投资的催化效果和最大化影响,以便改善城市发展的资金条件和获得更多资源的开放途径,同时认识到,对所有国家而言,在国家自主权原则下,公共政策以及调动和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对于我们共同谋求城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包括执行新城市议程。

  133. 我们呼吁企业把创造力和创新用于解决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地区面临的挑战,同时承认私营企业的活动、投资和创新是生产力、包容型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驱动因素,而私人投资,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以及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是发展工作的基本要素。

  134. 我们将支持适当的政策和能力,使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能够落实和扩大其潜在收入基础,例如通过多用途地籍,根据国家政策征收地方税费和服务费,但应确保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老年人、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贫困家庭不会受到过于严重的影响。

  135. 我们将推进健全透明的财政转移制度,酌情根据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的需求、优先事项、职能、任务规定和业绩激励办法,将国家政府财政转移到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以便向其提供充足、及时和可预测的资源,并加强其提高收入和管理支出的能力。

  136. 我们将支持开发纵向和横向的财政资源分配模式,以减少国家以下一级地域之间、各城市中心内以及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并促进综合均衡的地域发展。为此,我们强调必须改进支出和资源分配数据的透明度,以此作为评估公平和空间融合进展情况的一个工具。

  137. 我们将推广最佳做法以实现和分享城市发展进程、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投资所产生的土地和物业增值。可以酌情采取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政策等措施,防止私人独获收益以及土地和房地产投机。我们将加强财政制度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联系以及城市管理工具,包括土地市场规范。我们将努力确保,在促生土地财政方面的努力不会造成不可持续的土地使用和消费。

  138. 我们将支持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酌情基于立法控制和公共参与,在评估地方投资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影响时,努力采取透明和负责任的支出控制办法,以支持公开公平的招标程序、采购机制和可靠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努力采取预防性反腐败措施,以促进廉正、问责、有效管理及公共财产和土地的使用。

  139. 我们将支持为可持续的国家和城市借贷创建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这应以可持续债务管理为基础,以充足的收入和能力为支持,以地方信用度为依托,并酌情扩大可持续的城市债务市场。我们将考虑为城市融资设立适当的金融中介,如区域、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发展基金或开发银行,还包括集合筹资机制,此类金融中介可以促进公共和私人、国内和国际的筹资。我们将努力推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风险缓解机制,同时管理货币风险,以期降低资本费用,并激励私营部门和家庭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韧性建设努力,包括参与风险转移机制。

  140. 我们将支持开发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融资产品,鼓励各种多边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和发展金融机构、合作机构、私营部门贷款机构和投资者、合作社、借贷机构和小额信贷银行参与投资负担得起和渐进式的各种形式住房。

  141. 我们还将考虑利用公共赠款、其他公共实体和私营部门捐款等各种资金来源,在国家一级建立城市和地域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基金,确保行为体和干预措施之间的协调以及问责制。

  142. 我们邀请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发展金融机构和合作机构向执行新城市议程的方案和项目,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方案和项目,提供财政支助,包括通过创新金融机制提供支助。

  143. 我们支持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利用各种多边基金,包括绿色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适应基金和气候投资基金等,在商定程序的框架内获得用于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的资源。我们将与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金融机构酌情协作,制定气候融资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定具有推动作用的金融工具,与任何已实行的国家框架保持一致,确保各级政府财政和债务的可持续性。

  144. 我们将探讨和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应对城市和人类住区的气候和灾害风险,包括通过与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合作,对城市和大都市基础设施、建筑和其他城市资产进行投资,并保障地方居民的住房和满足他们的经济需要。

  145. 我们将支持使用包括官方发展援助在内的国际公共财政,促进从所有可用的公共和私人来源调动更多资源,用于可持续的城市和地域发展。这还可以减轻潜在投资者的风险,因为我们承认,国际公共财政对各国调动国内公共资源的努力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对国内资源有限的最贫穷和最脆弱国家而言尤其如此。

  146. 我们将扩大南北、南南和三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适当的国家以下一级、权力下放和城市间合作的机会,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发展能力,并推动所有相关行为体在所有各级交流城市解决方案和相互学习。

  147. 我们将促进能力建设,以此作为多元做法,用于提升多利益攸关方和各级机构的治理能力,并结合个人、社会和机构的能力制定、执行、加强、管理、监测和评价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政策。

  148. 我们将推动加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视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协会)的能力,使之能够与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合作,建设组织和机构治理进程,促使这些方面有效地参与关于城市和地域发展的决策。

  149. 我们将支持地方政府社团作为能力发展的推动者和提供者,酌情承认并加强它们对关于城市政策和发展优先事项的全国性协商的参与及其同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专业人士、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及其现有网络的合作,以落实能力建设方案。为此应在全球、区域、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层面开展同行学习、专题伙伴关系和城市间合作等协作行动,包括建立从业者网络和科学与政策对接做法。

  150. 我们强调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关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合作和知识交流,与《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下建立并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启动的技术促进机制的进程保持充分一致、协调和协同增效。

  151. 我们将推进能力发展方案,以通过各级体制协调帮助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规划和管理,包括采取环境敏感性和反腐败措施以及采用透明和独立的监督、会计、采购、报告、审计和监测等流程;我们还将审查国家以下和国家一级的绩效和合规情况,特别注意顾及年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及对会计流程和记录的改进和数字化,以推进注重成果的办法,并建设中长期的行政和技术能力。

  152. 我们将推动为决策者和地方公职人员开办关于利用合法土地收入和融资工具以及房地产市场运作问题的能力发展方案,重点置于价值获取的法律和经济基础知识,包括土地价值增量的量化、获取和分配。

  153. 我们将酌情促进在城市发展进程中系统地利用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建立明确透明的政策、财政和行政框架和程序,并为多方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制定规划准则。

  154. 我们认识到计划启动和加强执行新城市议程的自愿合作举措、伙伴关系和联盟的重大贡献,着重强调最佳做法和创新的解决办法,包括通过促进国家以下一级实体、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共同运作网络。

  155. 我们将促进能力发展举措,增强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以及弱势群体的权能,并加强他们的技能和能力,使其建设治理进程、参与对话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反歧视,以确保他们有效参与城市和地域发展决策。

  156. 我们将利用技术创新,推动制定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电子政务战略和以市民为中心的数字治理工具,包括能力发展方案,以便包括妇女和儿童、儿童和青年、残疾人、老年人和弱势群体在内的公众可以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使之能够提高能力和履行公民责任,以此扩大参与,促进负责任的治理,并提高效率。将鼓励利用数字平台和工具,包括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改进长期综合城市和地域规划和设计、土地管理以及获得城市和大都市服务的机会。

  157. 我们将支持科学、研究和创新,包括重点关注社会、技术、数字和自然为本的创新,城市和地域规划、政策制定方面强有力的科学与政策对接以及分享和交流信息、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制度化机制,包括收集、分析、标准化和传播按地域由社区收集并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以及其他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情况特征分类的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数据。

  158. 我们将加强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数据和统计能力,以便有效监测在执行城市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战略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为决策和适当审查提供资料。实施新城市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的数据收集程序应主要根据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的官方数据来源和其他适当的来源,应当开放透明,并符合尊重隐私权和遵守一切人权义务和承诺的目标。在全球对城市和人类住区进行人本界定方面取得的进展可以支持这一工作。

  159. 我们将支持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并提高能力:数据收集、映射、分析和传播;使用全球可比数据以及地方生成的数据,包括通过人口普查、住户调查、人口登记、社区监测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来源得出并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以及其他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情况特征分类的数据,在共享的知识基础上,促进循证治理。

  160. 我们将推动创建、推广和改进使用现有技术和社交工具的开放性、方便用户和参与型数据平台,在国家、国家以下一级、地方政府和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和人民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传递和分享知识,通过电子政务、信息和通信技术辅助办法和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加强有效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后续落实和评估

  161. 我们将定期后续落实和评估新城市议程,确保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范围的协调一致,目的是以包容的方式跟踪进展情况、评估影响和确保议程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执行、对我们的公民负责并保持透明。

  162. 我们鼓励自愿、国家主导、开放、包容、多层面、参与型和透明的新城市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该进程应考虑到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贡献,辅之以联合国系统、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主要群体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贡献,而且应当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旨在建立和加强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伙伴关系,并促进交流城市解决方案和相互学习。

  163. 我们承认地方政府作为积极伙伴在各级新城市议程后续落实和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鼓励它们酌情与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合作,制定可执行的地方一级后续落实和评估机制,包括通过相关协会和适当的平台。我们将考虑酌情加强它们在这方面作出贡献的能力。

  164. 我们强调,新城市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必须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建立有效的联系,以确保协调一致地实施这两个议程。

  165. 我们重申人居署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与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协作,作为可持续城市化和人类住区协调中心的作用和专长,同时认识到可持续城市化与可持续发展、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等方面之间的联系。

  166. 我们邀请大会请秘书长利用各国和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自愿提供的资料,每四年报告一次新城市议程的执行进展情况,其中第一份报告应在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提交。

  167. 该报告将对新城市议程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国际商定的可持续城市化和人类住区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质量和数量分析。分析的基础是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人居署、联合国系统其他相关实体、相关利益攸关方在支持执行新城市议程方面的活动和人居署理事会的报告。报告应尽量纳入多边组织和进程、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学术界的贡献。报告应借鉴现有的平台和进程,如人居署召开的世界城市论坛。报告应避免重复,并针对地方、国家以下和国家各级的情况以及立法、能力、需求和优先事项做出阐述。

  168. 人居署将在联合国系统其他相关实体的密切协作下,协调该报告的编写工作,确保在整个联合国系统开展各方参与的协调。该报告将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18 报告还将纳入大会主持召集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以确保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保持一致、协调和协作联系。

  169. 我们将继续通过与执行新城市议程相关的伙伴关系、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利用世界人居日和世界城市日等现有举措加强动员工作,并将考虑制定新举措以动员和争取民间社会、市民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支持。我们指出,必须继续鼓励参加地方和区域当局世界大会的各个国家以下一级和地方政府社团参与新城市议程的后续落实和评估工作。

  170.  我们重申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77号、2001年12月21日第56/206号、第67/216、68/239和69/226号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决议,包括1976年12月16日第31/109号和1977年12月19日第32/162号决议。我们重申人居署内罗毕总部地点的重要性。

  171. 我们着重指出人居署在联合国系统内作为可持续城市化和人类住区问题协调中心的重要作用,包括在与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协作执行、后续落实和评估新城市议程方面的重要作用。

  172. 鉴于新城市议程,为加强人居署的效力,我们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交对人居署的循证独立评估。评估的结果将写入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提高人居署效力、效率、问责和监督的建议,评估在这方面应分析:

  (a) 人居署制订规范和开展业务方面的任务规定;

  (b) 人居署的治理结构,以期进行更有效、负责和透明的决策,并考虑到实行理事会普遍会员制等备选办法;

  (c) 人居署与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的工作,以发掘伙伴关系的全部潜力;

  (d) 人居署的财务能力。

  173. 我们决定由大会主席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召集举行一次为期两天的大会高级别会议,讨论如何有效执行新城市议程以及人居署在这方面的定位。会议除其他外将讨论报告所载的最佳做法、成功案例和措施。会议主席摘要将作为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期间提供给第二委员会的资料,供其结合独立评估的建议,审议要在相关议程项目的年度决议中采取的行动。

  174. 我们鼓励大会考虑在2036年举行下次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四大会),以重申对评估和巩固新城市议程进展的政治承诺。

  175. 我们请秘书长在按照上文第166段于2026年提交的四年期报告中,评估新城市议程通过之后在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克服挑战的进一步措施。

1 第70/1号决议。
2 第69/313号决议,附件。
3 见FCCC/CP/2015/10/Add.1,第1/CP.21号决定,附件。
4 第69/283号决议,附件二。
5 第69/137号决议,附件二。
6 第69/15号决议,附件。
7 《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报告,2011年5月9日至13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A/CONF.219/7),第二章。
8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决议1,附件一。
9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10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11 第217A(III)号决议。
12 第55/2号决议。
13 第60/1号决议。
14 第41/128号决议,附件。
1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二界届会议,补编第8号》(A/62/8),附件一。
16 同上,《第六十四界会议,补编第8号》(A/64/8),附件一。
17 同上,《第七十届会议,补编第8号》(A/70/8),附件。
18 该报告旨在取代秘书长就协调执行《人居议程》工作而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的报告。该报告也将成为大会在相关议程项目决议中要求的秘书长报告的组成部分,而非另加一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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