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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国际发展策略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国际发展策略

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国际发展策略-1970年-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一八八三次全体会议1970年10月24日第2626(XXV)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一八八三次全体会议第2626(XXV)号决议

A . 前文

  (一)兹当一九七〇年代开始,各国政府重新致力于二十五年前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基本目标,力求造成安定及福利条件,藉经济及社会进展以确保合乎人类尊严之最低生活程度。

  (二)一九六一年第一个联合国发展十年之开始为全世界使此项郑重誓言获有具体实质之重大努力。其后会继续设法采取特定措施、组成及运用新国际合作机构,以达此目的。

  (三)然而世界之发展中地区千千万万人民之生活水平仍然低得可怜。此等人民仍常营养不足、未受教育、无人雇用、缺乏许多其他生活安适之基本条件。世界之一部分虽然在过极舒适而且甚至富裕之生活,而更大部分却备尝赤贫之苦,且事实上悬殊情形日甚一日。此种可惋惜情形实助长世界紧张局面之恶化。

  (四)吾人决不可因目前之沮丧及失望而视觉模糊或任其阻碍伟大发展目标之达成。所有各地青年均在动荡之中,因此一九七〇年代必须向前迈进,不仅维护今代而且亦维护后世子孙之福利及幸福。

  (五)国际发展工作之成功端赖一般国际情势之改善,尤有赖于有效国际管制下普遍澈底裁军之具体进展,消除殖民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及任何国家领土之侵占以及社会所有成员之平等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之增进。普遍澈底裁军之进展应可省出大量额外资源,用于经济及社会发展,尤其发展中国家之此种发展。因此第二联合国发展十年应与裁军十年密切相关。

  (六)各国政府因深信发展为求达和平及正义之必须途径,重申其寻求更佳、更有效国际合作制度之共同坚定决心,期使全世界现有悬殊情形消失,全人类得以共享繁荣。

  (七)发展之最终目标必须为缺使个人福利不断改进并使人人均受惠泽。倘使不正当特权、极端贫富及社会不公正情形继续存在,则发展未达到其基要目的。因此需要全球性发展策略,而以发展中国家与发展国家在经济及社会生活所有各方面——工业与农业、贸易与金融、就业与教育、卫生与住宅、科学与技术等方面——之联合集中行动为其基础。

  (八)国际社会必须起而把握现代科学与技术所提供之空前未有机会,使科学与技术进步可由发展中国家与已发展国家公平分享,从而促进世界所有各地之加速经济发展。

  (九)国际发展合作规模必须与问题本身之大小相称。局部、零星及不热心之举措,无论用意如何佳善,均有欠缺。

  (一〇)经济及社会进展为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分担之责任。此亦为发展中国家得自己发展国家之利益由全世界分享之一种过程。每一国家有发展其本国人力物力之权利及义务,但其努力之全部惠益惟有伴随有效之国际行动方能获致。

  (一一)发展中国家发展之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此在阿尔及耳约章中业经强调;1但此等国家若不获已发展国家方面之更多财力资源及更有利之经济及商业政策之协助,则其本身努力无论如何巨大,仍不足以使其以必须之速度达成其所欲达之发展鹄的。

  (一二)各国政府指定一九七〇年代为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并个别及集体誓言推行适当政策;旨在造成更公正合理之世界经济及社会秩序,藉使各国与个人均能享有机会均等之特权。各国政府赞同十年之鹄的目标,并决心采取措施使其实现。此等目的及措施于下文各段述明。

B. 鹄的及目标

  (一三)第二个发展十年期间全体发展中国家生产毛额平均每年增长率至少应为百分之六,惟十年之后半期内可能达致更高增长率,其数字将依十年中期总检讨结果定明。此项目标与由此得出之目标概括表明十年期间国家及国际方面集中努力之范围;每一发展中国家应自行负责参酌本国情形定出其增长目标。

  (一四)第二个发展十年期间全体发展中国家每人生产毛额平均每年增长率应为百分之三·五,且十年之后半期内可能更为加速,俾至少有一适度开端,逐渐缩小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生活程度之差距。每人平均每年增长率为百分之三·五意即两个十年期间每人平均收入增加一倍。每人平均收入甚低之国家应当努力使此种收入于更短期内增加一倍。

  (一五)每人平均收入之增长目标系依据发展中国家人口平均每年增加百分之二计算,较目前预测之一九七〇年代平均率为低。关于此点,每一发展中国家应于其本国发展计划范围内自行拟定人口目标。

  (一六)十年期间发展中国家生产毛额至少百分之六之平均每年增长率包含下列平均每年扩展:

    (a)农业出产方面百分之四;

    (b)制造品出产方面百分之八。

  (一七)为达到每年至少百分之六之全盘增长目标,应有下列平均每年扩展:

    (a)国内储蓄毛额与生产毛额间之比率提高百分之〇·五,使此项比率至一九八〇增至百分之二十左右;

    (b)输入略低于百分之七,输出略高于百分之七。

  (一八)发展之最终目的既为提供日益增多之机会,使全体人民有更佳之生活,故必须实现更公平的收入及财富分配以促进社会正义及生产效率,切实提高就业水平,达成更高度收入保障,扩充与改进教育、卫生、营养、住宅及社会福利之设施,并保护环境。因此,社会素质上及结构上之改变必须与迅速经济增长携手并进,而现有之区域、部门及社会之悬殊情形应大为减少。此等目标既为发展之决定因素亦为其最终结果,故应视为同一动态过程之构成部分,而需要统筹办法:

    (a)每一发展中国家应拟订其本国就业目标,以便吸收更多劳动人民参加现代式工作,并大为减少失业及就业不足;

    (b)对下列各点应予以特别注意:使全体初级学校学龄儿童入校肄业,改进所有各级教育之素质、大量减少文盲、使教育方案适合发展需要、及酌量情形设置与扩充科学及技术机关;

    (c)每一发展中国家应拟定预防及治疗疾病与提高一般健康及卫生水平之同一卫生方案;

    (d)营养水平应从平均吸取热量及蛋白质含量方面予以改进,特别重视脆弱人口之需要;

    (e)住宅便利应予扩充及改进,尤应顾到低收入人口,以期补救无计划之都市增长及落后农村区域之不幸情形;

    (f)儿童福利应予照顾;

    (g)确保青年充分参加发展过程;

    (h)鼓动妇女充分参与全面发展努力。

C. 政策性措施

  (一九)上述鹄的目标需要所有人民及政府不断努力,拟订并实施一套前后一致的政策性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社会进步。各国政府鉴于利害与共,为谋促成合理国际分工制度,一本积极团结与合作的精神,并明示达成此等鹄的目标之政治意志与共同决心,爰个别及联合郑重决定通过通过并实施下列政策性措施。

  (二〇)对于各项政策性措施,不应有一成不变的看法,而应不断加以检讨,以便参照包括技术迅速进步之深远影响的新发展,确保其有效实施与适应,同时寻求新的协议并扩大现有的协议范围。联合国体系各组织允宜协助实施此等措施及探讨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新途径。

一、国际贸易

  (二一)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应作一切努力以谋采取国际行动,包括于适当时根据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第二届会所协议的程序,并依照由该会议拟订之审议此等问题时间表,就改会议第二届会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通过之决议案十六(二)2所提到的各项商品缔结国际协定与办法。

  (二二)对于已订有国际协定或办法的商品,当随时加以检讨,以求加强此等协定或办法的效力,亦酌情续订满期的协定或办法。

  (二三)缔结或检讨包括常平仓储办法之商品协定时,应视必要考虑常平仓储预先融通资金的一切可能财源。

  (二四)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第三届会举行前,应力求就一套定价政策的一般原则获致协议,作为对个别商品举行谘商并采取行动的准绳。定价政策的一项优先目标为力求获致稳定、有利而公平的价格,以便提高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外汇收益。

  (二五)已发展国家对于进口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有关之初级产品不得设立新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亦不得扩大现有的壁垒。

  (二六)已发展国家于进口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有关之加工及半加工初级产品时,应优先以国际联合行动或片面行动减少或豁免关税及扫除其他壁垒,务求改善发展中国家进入世界市场的途径,并使其目前或将来有竞争性的产品销路增加。政府间谘商应不断而积极地进行,以求达成此一目标,而便于十年初期,获致具体而重要的结果。并应作种种努力,以期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达成此等结果。

  (二七)上列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段规定的实施,应计及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或联合国体系其他有关政府间机关及组织内所达致的决议案、决定及协议。

  (二八)已发展国家应在双边及多边方案范围内对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多元化努力所需资源的补充更加注意,以谋扩大半制造品及制造品乃至半加工及加工商品之生产与出口,推广出口范围使有利于需要情况较佳之商品,并增加粮食缺乏国家之粮食生产。如经认为有此必要,多元化特别基金应为商品办法的内容之一。

  (二九)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应采取包括提供资金的适当措施,以展开积极研究与发展的努力,以求改善市场状况及成本效率并使面对合成品及代用品竞争之天然产品的最后用途多元化。已发展国家及关系国际组织,在其资金及技术协助方案中,对于发展中国家之生产天然产品而遭受合成品及代用品之严重竞争者之协助请求,应予同情考虑,以便协助各该国将其生产导入其他方面,包括初级产品加工在内。在天然产品能够满足目前及将来世界市场需要的情况下,各国在政策上,特别是已发展国家,即不应特别鼓动发明及利用直接竞争的新的合成品。

  (三〇)一九六〇年代的剩余物资处理谘商机构应予扩大并加强,以便避免或减少因处理生产过剩或战略储备物资,包括矿物物资在内,对正常商业贸易可能有的不利影响,并计及过剩与不足国家双方的利益。

  (三一)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品及半制造品之出口贸易的扩展与多元化应予特别注意,尤应使其能配合发展需要,多多参加此等商品国际贸易的增长。

  (三二)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业已拟订已发展国家市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输出品给予一般性的、非歧视及非互惠优惠待遇办法,并经已发展及发展中国家双方认为均可接受。优惠授予国决心尽速获致必要的立法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核准,目的在于一九七一年今早实施优惠办法。进一步改善此等优惠办法的努力,应参照贸发会议第二届会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决议案二十一(二)3的目标,积极推进。

  (三三)遇有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关之制造品及半制造品进入市场情况有不利之影响时,已发展国家通常不得对发展中国家之出口品提高现有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亦不得设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或任何歧视性措施。

  (三四)政府间谘商将予继续并加强,以求在十年初期,实现放宽并逐渐消除影响发展中国家制造品及半制造品出口贸易之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并应作各项努力,以期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实施此项措施。此等谘商应计及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之所有加工品及半加工品。

  (三五)已发展国家鉴于便利扩展其由发展中国家输入之重要,应考虑于十年初期采取措施,并于可能时拟订一项方案,以协助可能因发展中国家之制造品及半制造品进口日增而蒙受不利影响或受此项影响威胁之工业与工人进行调整与谋求适应新情况。

  (三六)发展中国家应加紧努力,更充分地运用贸易促进办法,作为扩大其向已发展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手段。为此目的,应提供有效国际援助。

  (三七)对发展中国家之贸易及发展有特别影响之限制性商业习例应予查明,以便考虑适当的补救办法,其目的在求于十年早期,获致具体而显著的结果。并应作各项努力,以期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获致此等结果。

  (三八)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应于拟订其长期经济计划数量目标时,妥予计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要,特别是它们的生产与出口潜力,采取适当措施以期自发展中国家尽量进口种类繁多的初级商品,并采行办法使自发展中国家进口之制造品及半制造品在其制造品及半制造品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应促进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结构及地理基础的多元化,以便尽量使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自此贸易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并应采取必要行动,于十年开始时,最迟不过一九七二年,充分实施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第二届会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决议案十五(二)4第二部分所载之各项建议。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间在支付关系上采用多边方式目前尚难有一致办法,各当事国家宜计及贸易的特殊情况与形态,经由适当磋商,逐渐将支付弹性及多边形成份纳入或扩及此种支付办法。

二、发展中国家间之贸易扩展,经济合作及区域整体化

  (三九)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努力谈判并实践进一步承担的义务,制订区域及分区整体化办法或彼此间扩张贸易的措施,尤应研拟互惠及优惠贸易办法,此种办法有助于生产与贸易的合理化及对外扩展,并避免过分损及第三方面,包括第三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四〇)已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应透过资金及技术援助或以商业政策的行动,支持发展中国家区域及分区合作的倡议。在此方面,并应特别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所提任何具体建议可给予何种协助。对于发展中国家间自谋贸易扩展、经济合作及区域整体化的努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应在其社会经济体制范围内予以充分支持。

三、发展的财力资源

  (四一)发展中国家必须而且确实负有为其发展筹措资金的主要责任。因此,它们应继续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期更有效地动员全部国内财力资源并确保国内外现有资源获得最有效的运用。为此目的,它们应执行健全的财政及金融政策,并于必要时藉适当的立法与行政改革除去制度上的障碍。它们应特别注意于适当时采取必要步骤,调整加强其税务行政制度,同时采取必要的税务改革措施。它们应密切监察其现行公共支出的增加,以求尽量省出资源充投资用途。公营企业的效率将力求改善,使其对投资资源作愈来愈多的贡献。应作一切努力通过金融机构、节约会社、邮局储蓄银行及其他储蓄办法并通过教育及住宅等特别目的储蓄机会的扩大来动员私人储蓄。已有的储蓄应根据各国发展的优先次序用于各项投资计划。

  (四二)每一经济先进国家应力求自一九七二年起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资源,其移转净额至少应达其国民生产毛额百分之一,按实际支付数之市场价格计算,同时并应顾及此等资本净输入国家的特殊立场。已达此目标的已发展国家应力求维持其资源移转净额,并于可能时设法予以增加。至一九七二年尚未达此目标的已发展国家应力求至迟于一九七五年达此目标。

  (四三)鉴于惟有官方发展协助能够负起之任务特关重要,向发展中国家移转的财力资源,其主要部分应以官方发展协助方式提供。每一经济先进国家将逐渐增加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协助,并将尽最大力量于十年中期使协助净额按市价计至少为其国民生产毛额的百分之零点七五。

  (四四)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发展协助委员会中之已发展国家委员国将尽最大努力尽早或最迟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达成一九六九年二月十二日发展协助委员会通过的一九六五年资金融通办法与条件建议案补编5所定之标准,以期放宽并协调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办法与条件。已发展国家应考虑旨在进一步放宽条件的措施,并力求对个别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作更精确的评估,使个别已发展国家对个别发展中国家所给予的条件更能协调一致。已发展国家为于十年终了时达致具体而重大的结果起见,应在进一步展开其援助政策之际考虑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第二届会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决定二十九(二)6所载及在其他国际机构所提出进一步放宽援助办法与条件的具体建议。

  (四五)依照贸发会议第二届会的有关决定,资金援助在原则上应不受牵制。虽然一切援助未必均能不受牵制,但已发展国家应在此方面尽其所能迅速逐渐采取措施,一方面减少援助受牵制的程度,一方面缓和任何不良影响。对于主要在来源上受牵制之贷款,已发展国家应在可能范围内使受援国家得以利用此种贷款自其他发展中国家购买货物及劳务。

  (四六)资金及技术援助应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及社会进步为目的,已发展国家绝不应用以侵害受援国家的主权。

  (四七)已发展国家应尽量在长期及经常的基础上增加援助,并简化援助之核定及有效迅速交付程序。

  (四八)预测并尽可能预防债务危机的办法应予改善,已发展国家应以适当办法与条件提供援助,发展中国家则施行健全债务管理政策,协同预防债务危机。如果困难一旦发生,有关各国应随时准备在适当机构体制内,与关系国际机构合作,凭藉一切现有办法,必要时包括以适当办法与条件将现有债务重定偿还期限及重行融通资金等措施,予以合理解决。

  (四九)经由多边机构提供资金及技术协助的资源数量应增至最大限度,并当改进技术,使各机构以最有效的方法履行其任务。

  (五〇)发展中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吸引、鼓动并有效利用外国私人资本,须计及在某些方面应觅致此种资本并切记使投资持续的条件对于吸引此种资本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已发展国家应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鼓励私人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其经营方式应符合各该国国家计划中所定发展目标与优先次序。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者应设法使当地人员多参加管理及行政工作,设法雇用并训练当地劳工,包括管理及技术阶层的人员,并设法使当地资本加入及将利润再投资。此外应努力以求对地主国与资本输出国乃至个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有更好的了解。

  (五一)为寻求适当办法以解决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之不利波动而产生之发展挫折问题,已请国际复兴建设银行继续努力设计一种补充资金供应办法。并请该银行进一步考虑于尽早可行机会采取补充资金措施。

  (五二)一俟关于特别提款权办法的实施情形得有充分经验后,即应慎重考虑在根据此项办法分配新储备资产与为所有发展中国家利益提供额外发展资金之间建立连系的可能。无论如何,在一九七二年分配特别提款权之前,应对此问题加以检讨。

四、无形贸易,包括航运

  (五三)目标为采取国家及国际行动,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得自无形贸易方面的收益,并尽量减低各该国家因无形贸易包括航运在内而引起之外汇流失净额。为遵循此项目标,应由各国政府及各国际组织,并于必要时酌使各定期船公会、装货人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在下列各方面采取行动:

    (a)发展中国家本国航运公司应获准加入在此等国家经营航业的定期船公会成为正式会员,而且各该公司分担其国家对外贸易所产生的货运量应能日益增加并占相当份量。此项原则,应于发展十年内实施。

    (b)此外,各国政府应请定期船公会对各国航运公司,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航运公司之申请加入为正式会员,参与有关各该国本身对外贸易的中途港口贸易,应在平等条件下予以有力而公正的考虑,惟须遵守航运委员会一九七〇年五月四日决议案十二(四)7第二部份第四段所规定之公会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c)为求发展中国家所分担的海上货运量能日益增加并占相当份量并鉴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在世界商船队内所占比重非但未见日益增加,反而日见减少的趋势亟需扭转,应即采取种种适当措施,使各发展中国家船东可在国际货运市场中与他人竞争,从而有助于航运之及健全发展,藉以扩充其本国及多国合营商船队。

    (d)定期船公会的制度亦须作进一步的改进,个定期船公会现有惯例中之一切不公及歧视情形应予废除。

    (e)在决定及调整定期船货运费率方面,应在商业上可能及/或适当范围内,妥为考虑:

    (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特别是其在促进非传统出口贸易方面需有的努力;

    (ⅱ)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的特别问题,以便鼓励并促进各该国的输入输出;

    (ⅲ)改良港口设施俾得减低港口内的航运业务费用;

    (ⅳ)海运的技术发展;

    (ⅴ)贸易组织的改进。

    (f)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各已发展国家会员国政府于接获各发展中国家所提属于其通盘发展优先次序范畴内之请求时,应妥为考虑直接或经由国际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协助,包括训练在内,以便建立并扩充其本国及多国合营商船队,包括油船队及散装货船队在内,并发展及改良其港口设施。在协助方案内应特别注意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之航运及港口发展并为减低其海运费用而举办之各项计划,包括训练计划在内。

    (g)关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购船所需双边协助及商业信用之办法与条件,应继续参照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各项有关决议案,即贸发会议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决议案十二(二)8及航运委员会一九七〇年五月四日决议案九(四)9,加以检讨。

    (h)关于货运费率、公会惯例、航运服务是否适足、以及有关装货人与船东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均应由定期船公会与装货人进行咨商,并于认为适当时由定期船公会与装货人理事会或其类似机构及有关之政府当局进行咨商。并应竭尽全力妥酌鼓励设置装货人理事会或其类似机构执行业务,以及建立有效的咨商机构。此等机构应使定期船公会在公开宜布更改货运费率之前早日进行咨商。

    (i)鉴于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各会员国,装货人与船东对于改良港口,从而减低海上运输费用及货运费率,有共同利害关系,在开发十年期间,应由各国及国际一致努力,促进各发展中国家港口设施的发展与改善。

    (j)海运费用、货运费率水平及结构、公会惯例、航运服务是否适足及其他有关事项,应继续在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内经常加以检讨,关于为达成此一方面既定目标的其他措施,应于会议常设机构工作方案范畴内加以研讨。

  (五四)为使发展中国家的保险费及再保险费尤其是这方面的外汇费用得以减低,应计及所涉及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并协助发展中国家本国保险及再保险市场的成长,并为此目的,于适当时在各该国或在区域阶层上建立各种机构。

  (五五)发展中国家应该经由建立观光业的基层机构、采用招徕游客的宣传措施以及放宽旅行限制等办法扩展它们的观光事业。已发展国家应协助此种努力。已发展国家对前往发展中国家旅行的本国居民应设法避免施行外汇限制,如有此种限制存在,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废止,同时以其他方式便利此种旅行。

五、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之特别措施

  (五六)促使所有发展中国家达成经济及社会迅速进展固然是第二个发展十年的目标,但须采取特别措施以便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能够克服它们所特有的困难。须作一切可能努力,确保此等国家的经济及社会持续进展,并加强它们从发展十年政策措施获得充分而平等惠益的能力。如属必要,应该在国家、小区域、区域及国际阶层上厘订并实施辅助措施。联合国体系内各组织及机构应考虑在发展十年初期举办特别方案,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的严重发展问题;已发展国家应该协助实施此等方案。

  (五七)已发展国家及国际机构应于发展十年初期经由其技术协助方案及资金援助,包括赠与及/或特别优惠贷款,协同努力,以应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的需要,并加强其吸收能力。特别需要注意克服各该国缺乏本国技术及管理人才的问题,建立其经济及社会基层结构,开发其本国的天然资源,并协助各该国进行拟订及实施国家发展计划的任务。

  (五八)各国家及国际组织当于发展十年初期采取特别措施,以增进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的能力,使其能扩充其生产结构并使之多样化,从而充分参与国际贸易。此外,在初级商品方面,对于各该国有关的商品给予特别的考虑,而在缔结商品协定时,对各该国的利益妥予注意。在制造品与半制造品方面,应善为拟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措施,期使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差各国能够从此等措施中获得公允的惠益。关于将各种与各该国攸关的出口产品列入一般优惠制度以内的问题,应给予特别考虑。已发展国家及各国际组织对各该国之需要改良其出口产品的品质与推销技术亦须特别注意,以便加强其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地位。此等国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加强努力,从事小区域及区域合作,而已发展国家亦应经由技术协助及有力的金融与贸易政策措施,便利它们的工作。

六、有利于发展中陆锁国家之特别措施

  (五九)各国及国际金融机构应适当注意发展中陆锁国家之特殊需要,对于发展与改善此等国家所需运输及交通基层结构计划,尤其对于发展与改善此等国家所最感便利并获有关之发展中过境国与陆锁国共同接受之运输方法及设施计划,应给与充分之资金及技术协助。凡经邀请为一九六五年七月八日陆锁国家过境贸易公约10当事国之国家,其至今尚未批准或加入者,应探讨可否侭早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旨在协助陆锁国家克服其陆锁地位的困难的措施,在实施时应计及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所已通过或可能通过的有关决定于决议案。

七、科学与技术

  (六〇)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其馀国家的适当协助下,应一致努力扩展其应用科学与技术以谋发展之能力,以期大为缩小技术差距。

  (六一)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增加其研究及发展支出,以期至发展十年终了时最低平均水平能到达其生产毛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发展中国家并应努力向人民进行教育,使人民认识将影响其一切发展政策的科学方法。研究方案应注重配合个别国家及区域情况和需要的技术发展,亦应特别着重实用研究,并应力求发展科学与技术的基本底层结构。

  (六二)对于建立、加强并增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扩展和现代化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工作,应提供充分的国际合作。并应特别注意增进适合这些国家需要的技术。对于一旦获得解决可在加速发展方面起触媒剂作用的一些特定问题,应从事密集研究。此外并应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研究机构,遇适当情形,并协助其扩充与改善现有机构;此事特别应在区域或小区域基础上进行。发展中国家各研究中心的科学工作和研究人员间的密切合作,及已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研究中心此种工作和此种人员间的密切合作,亦应竭力促进。

  (六三)已发展国家应在发展十年期间,于其个别援助及技术协助方案范畴内,大量增加直接支持发展中国家科学与技术的援助数额。并应考虑充分计及各有关因素,在第一次二年检讨之时规定以已发展国家国民生产毛额的某一特定百分比作为目标的问题。又已发展国家在其研究及发展方案中应协助探求发展中国家特殊问题的解决办法,并为此目的努力提供充分资源。在第一次二年检讨中应慎重考虑在此方面规定特定目标的问题。已发展国家应竭力将其对发展中国家特殊问题的研究及发展费用的大部分用于发展中国家。已发展国家应协同发展中国家继续探讨可否将其若干研究与发展计划在发展中国家境内进行。此外,尚应鼓励私人基金会、机构及组织提供进一步协助,以扩充并增广嘉惠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工作。在援助及投资政策方面,已发展国家应协助发展中国家辨明何种技术适合其国情,而避免将微薄资源耗用于不适当的技术上。

  (六四)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主管国际组织应拟订并实施一项方案以促进技术让与发展中国家,这项方案内容除其他事项外应包括:检讨国际专利权公约,辨明并减除向发展中国家让与技术的障碍,在公平合理条件之下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有专利权的及无专利权的技术,便利发展中国家对已获让与的技术的使用,期能协助发展中国家达到贸易及发展目标,发展适合发展中国家生产结构的技术及采取加速本国技术发展的措施。

八、人力发展

  (六五)凡发展中国家认为其人口增长率妨碍发展时,将按照其本身关于发展的观念,采取认为必要的措施。已发展国家将配合其国家政策,遇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给予支持,支持方法为供应实施家庭计划及进一步研究的工具。有关国际组织将继续斟酌情形对有关政府提供其所请求的协助。此种支持或协助将不取代其他方式的发展协助。

  (六六)发展中国家将尽极大努力改善劳工统计,以便厘定切合实际的就业人数目标。发展中国家将详细检讨其财政、货币、贸易及其他政策,以求推进就业与增长。又,为求达到上述目标,发展中国家将扩充投资,其途径一为更充分的动员本国资源,一为增加国外协助的流入。遇到对技术可有选择时,发展中国家将力求提高就业水平,确保需要密集资本的技术仅使用于显能导致实质成本降低及能提高效率的工作。在这方面已发展国家将提供协助,其途径为采取措施以导致国际贸易结构方面的适当变更。作为就业策略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将尽量着重农村就业,并将考虑举办公共工程,以利用否则赋闲的人力。发展中国家并将加强足以促请积极性的工业关系政策及适当劳工标准的机构。已发展国家和国际组织将协助发展中国家达成其就业目标。

  (六七)发展中国家应参酌发展需要拟订并实施教育方案。教育和训练方案的设计应谋在短时期中大大提高生产力及减除浪费。并应特别注重师资训练方案及教师所用教材的编制。课程应斟酌情形予以修订并采用新方法,总期在各级教育上使技能的扩展与因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急剧活动和加速变迁相配合。新式设备、大众媒介及新教学方法应增加使用,以期提高教育效率。技术训练、职业训练及再训练亦应特别着重。必要设施应予供应,以增进已在从事生产者的文化程度和技术专长,并供成人教育之用。已发展国家和国际机构应协助发展中国家扩充并改善教育制度,尤其注重供给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感匮乏的若干教育器材,及供应协助以利教学资源在发展中国家间的流动。

  (六八)发展中国家应至少设立一个最低限度的卫生设施方案,建立基层机构,包括医疗训练与研究机构在内,以期至发展十年终了时使其人口中一个特定比例享到基本医疗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基本保健事务,以防止并治疗疾病,及增进健康。每一发展中国家应尽力为其人口中的一个特定比例,包括城市和乡村人口,供应充足的卫生饮水,以期至发展十年终了时达到一最低目标。已发展国家应在实际可行程度内尽量支援发展中国家努力提高其健康水准,特别着重协助后者设计增进卫生策略,及其若干部分的实施,包括研究、各级人员的训练、及器材和药品的供应。国际社会应齐心一致发动一项世界规模的运动,以期至发展十年终了时把一种或数种至今仍然严重危害许多国家人民的疾病尽可能予以扑灭。已发展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协助发展中国家办理保健设计及建立卫生机构。

  (六九)发展中国家应配合其农业和卫生方案制订政策,以求满足其营养需要。这方面工作将包括发展与生产高蛋白质食物,及发展与推广使用新形式的食用蛋白质。已发展国家和国际机构并应提供资金及技术协助,包括遗传学研究的协助在内。

  (七〇)发展中国家应制定适当的国家政策,使儿童和青年参加发展工作,并确保统筹满足儿童和青年的需要。

  (七一)发展中国家应采取步骤在城市和乡村,特别对于低收入人口,供应改良的住宅及有关的社区设施。发展中国家并应致力纠正因城市无计划扩充而造成的弊害,及从事必要的城市设计。更应特别努力经由公、私方案并在自助基础上,同时经由合作社,来扩展廉价住宅,这种住宅的兴建宜尽量使用当地原料及需要密集人工的技术。为此目的应提供适当国际协助。

  (七二)各国政府应加强国家和国际努力以求制止人类环境的恶化,采取措施谋求人类环境的改善,及促进能帮助维持人类生存所系的自然界平衡状态的工作。

九、生产之扩展与多元化

  (七三)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特殊步骤增加生产并改进生产力,俾能供应提高生活水准与改进经济生存能力所需之物品及服务。此事主要虽属此等国家本身责任,但生产政策之实施应着眼于全球,以期将全世界资源作最佳之利用,对已发展及发展中国家均有裨益。各有关国际组织,在最佳国际分工方面,应继续从事研究,以协助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选择生产与贸易结构。公共部门与合作社在增加生产方面所负任务问题,亦应按照个别国家之社会与经济体制及特征,加以研讨。

  (七四)发展中国家之充分行使其对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在实现发展十年之鹄的目标方面,必能发生重大作用。发展中国家应采取步骤充分发展其天然资源之潜力。尤应藉国际协助,一致努力帮助此等国家编订天然资源清册,俾在一切生产工作上作更合理之利用。

  (七五)发展中国家应于十年初期拟订适当之农业策略(包括畜牧、渔业及林业在内),以期不论从量或质之观点均获得更充足之粮食供应,应付此等国家在营养及工业上之需要,扩大农村就业机会,并增加出口收益。在适当情形下,各国应从事地权制度之改革,俾促进社会正义及农业效率。各国应采行必要措施,以提供充足之灌溉、肥料、改良种子及适当农具。各国亦应采取步骤扩大运销与储藏设备之基层结构,及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各国应多方设法,对农民提供农村信贷,并应鼓励各合作社筹办许多此类工作。各国应采行适当农产定价政策,作为实施其农业策略之补充办法。已发展国家应支持此种努力,其方法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源,俾能获取所需投资,协助其研究及建立基层结构,并于其贸易政策中计及发展中国家之特殊需要。国际组织亦应提供适当之支持。

  (七六)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并行不悖之步骤促进工业,使其经济获得急速扩展、臻于现代化与多元化。各国应拟订办法,确保利用本国原料之工业,对农业及其他工业供应必要材料之工业,以及帮助增加出口收益之工业均有充足之扩展。各国应设法,尤其尽可能运用区域集团组织,避免工业上有未加利用之能力。已发展国家及国际组织应运用适当方法,协助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七七)发展中国家应扩充其运输与交通设备及能之供应,藉以确保其基本底层结构有充份扩展。在适当情形下,各国应利用区域与小区域集团组织,以谋达到此目的。并应提供国际资金及技术协助,以支援各国之努力。

一〇、计划之拟订与实施

  (七八)发展中国家在适当情形下应设立或加强其设计机构,包括统计机构在内,俾于十年期间拟订并实施其国家发展计划。各国应确保其发展计划充分切合实际,高瞻远瞩,俾能激发人民之想象力,计划内容应求贯通一致,并能获得广泛了解与接受。并应不遗余力,争取一切阶层人民积极支持并参加发展过程。各国应特别注意其各阶层公共行政工作之方针与组织,以期切实拟订并实施其发展计划。必要时各国应争取国际协助,以完成其设计工作。

D. 目标与政策之检讨及评估

  (七九)对于实现十年鹄的目标之进展情形,必须有适当办法经常作有系统的详细审查——查明此等鹄的目标实施进度之欠缺及其成因,并建议积极办法,必要时并建议新的目标及新的政策。此种检讨与评估应在各阶层实施,包括发展中及已发展国家在内,并须随时注意改进现有机构,避免检讨工作上不必要之重覆或骈叠。

  (八〇)在国家阶层上,每一发展中国家在适当情形下应成立评估机构或加强现有评估机构,并于必要时争取国际协助以达到此目的。尤须注意改善并加强国家方案拟订及统计机构。

  (八一)区域阶层评估工作,应由各区域经济委员会及贝鲁特联合国经济及社会事务所,协同各区域发展银行及分区集团,并在联合国体系内各组织协助下,负担主要责任。

  (八二)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应依照既定程序及必要时修订之程序,继续检讨其个别部门之进展情形。

  (八三)国际发展策略实施之进展情形,应由大会经由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并按照上述检讨及发展设计委员会在特定范围内所提出之意见与建议,从事全盘评估。为协助此种工作起见,秘书长应编制并提具适当之文件及报告书。全盘评估工作每两年一次,第二年两年评估属于中期检讨性质。

E. 动员舆论

  (八四)发展十年工作中之一重要部份为动员发展中及已发展国家之舆论,支持十年之目标与政策。先进国家政府应继续并加强努力使大众加深了解十年期间各项发展工作之互相依赖性——尤其是彼等由国际合作发展中所获利益——以及协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其经济及社会进步之需要。发展中国家为适应其经济及社会进步需要本身所作之努力,务须在已发展国家中更清楚更普遍地为人所知。同样,发展中国家政府应继续使各阶层人民明了有关之利益与牺牲,并号召人民全力参加工作以实现十年之目标。动员舆论主要应属国家机关之责任。各国政府为动员舆论,得考虑新设国家机构或加强现有机构,并作为一种长期措施,使教育课程更加注重发展问题。领导阶级对于动员舆论能有重大贡献,因此主管当局必须订定具体目标。联合国体系各组织之任务应为协助各国新闻机构,尤其是供给充足基本资料,使此等机构得以获取其工作所需材料及激励。联合国体系内许多组织业已着手之新闻工作也亟应加强协调。国际方面所发布之新闻,应以加强十年概念中所含蓄之互相依赖与协力合作之观念为主。

注:
  1 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议事录,第二届会,第一卷及Corr.1与Corr.3以及Add.1与Add.2,报告书及附件(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68.Ⅱ.D.14),第四三一页。
  2 同上,第三十四页。
  3 同上,第三十八页。
  4 同上,第三十二页。
  5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发展协助,一九六九年检讨,附件叁。
  6 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议事录,第二届会,第一卷及Corr.1与Corr.3以及Add.1与Add.2,报告书及附件(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68.Ⅱ.D.14),第四十页。
  7 贸易及发展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十届会,补编第五号(TD/B/301),附件壹。
  8 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议事录,第二届会,第一卷及Corr.1与Corr.3以及Add.1与Add.2,报告书及附件(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68. Ⅱ.D.14),第四十九页。
  9 贸易及发展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十届会,补编第五号(TD/B/301),附件壹。
  10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五九七卷(一九六七年),第八六四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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