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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51年-劳工-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1951年6月29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6条规定,于1953年5月23日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 查看国际劳工组织网站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三十四届会议,

  决定对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会议议程的第七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个国际公约的形态,

  于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下面的公约,该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一九五一年同酬公约:

第一条

  为本公约目的:

  (甲) “报酬”一语指普通的、基本的或最低限度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人的工作而由雇主直接地或间接地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给工人的酬金;

  (乙)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语指报酬率的订定,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

第二条

  1. 每一成员应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方法促进并在符合这些办法的范围内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一切工人适用。

  2. 这个原则可以通过下列的方法去实施:

  (甲) 国家的法律或规章;

  (乙) 依法设立或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工资决定机构;

  (丙) 雇主与工人间的集体协议;

  (丁) 这三种方法的混合。

第三条

  1. 在行动有助于实施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去促进在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种职位作客观评价。

  2. 评价的方法可以由负责决定报酬率的当局决定;如果这种报酬率系以集体协议决定,则可以由协议的有关各方决定。

  3. 工人间报酬率的差异,如果是基于这种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实际工作的差异,而与性别无关,则不应视为违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一成员应斟酌情形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以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六条

  1. 本公约应只对曾经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拘束力。

  2. 本公约应于两个成员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 此后,本公约应于任何成员把批准书送交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该成员生效。

第七条

  1. 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里,应说明下列各点:

  (甲) 有关成员承担不经修改地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

  (乙) 有关成员承担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

  以及这些修改的细节;

  (丙) 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以及不适用的原因;

  (丁) 有关成员保留决定以待进一步考虑立场的领土。

  2. 本条第一款(甲)、(乙)项所述的承担,应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份,具有批准效力。

  3. 任何成员随时可以另以声明全部或局部撤销它在原来声明里按本条第一款(乙)、(丙)、(丁)项所作的任何保留。

  4. 任何成员可以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退出本公约的时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它现在对某些它可能指定的领土所持的立场。

第八条

  1. 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里,应说明本公约规定是否将不经修改地,或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对有关领土适用;倘若声明里说明本公约规定将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则应说明这些修改的细节。

  2. 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随时另以声明全部或局部放弃援用任何以前声明里所述的任何修改的权利。

  3. 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退出本公约的时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它现在对本公约的适用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1. 批准了本公约的成员,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退出公约;退约时应以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应于退约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

  2. 批准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时间满期后一年内,不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即须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后,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在每十年时间满期时,退出本公约。

第十条

  1.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约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

  2. 在把送交他登记的第二件批准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时,局长应请各成员注意公约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按上述各条规定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约书的全部细节,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院应于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向大会提出一项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会议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订正公约的问题。

第十三条

  1. 大会倘若通过一个新的公约去全部或局部订正本公约,那么,除非这个新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

  (甲) 任何成员如批准新的订正公约,在该订正公约生效时,即系依法退出本公约,不管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乙) 从新的订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给各成员批准。

  2.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订正公约的那些成员,本公约无论如何应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内容继续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前文是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举行的并于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闭会的第三十四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的作准文本。

  为此,我们于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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