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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

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2011年-人权-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1年12月19日第66/137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66/137号决议

  大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关于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一概享有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

  又重申每个人和每个社会机体都应努力通过讲授和教育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还重申,人人均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方向应是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全面发展,使所有人都能切实成为自由社会的一分子,增进各民族和所有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推进联合国维持和平、安全、促进发展和增进人权的活动,

  重申国家有责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 和其他人权文书的规定,确保教育以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为目标,

  确认人权教育和培训具有推动所有人权均得到增进、保护和切实兑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申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曾呼吁各国和所有机构将人权、人道主义法、民主和法治纳入所有教学机构的课程,呼吁中指出人权教育应包括各项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所提出的和平、民主、发展和社会正义等内容,以求达成共同的谅解和认识,加强对人权的普遍承诺,3

  回顾《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其中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支持在各级教育和学习机构增进人权教育,包括落实世界人权教育方案,首脑会议还鼓励各国在这方面采取主动行动,4

  抱着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强烈信号的愿望,争取通过所有利益攸关方集体做出承诺,全力加大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力度,

  宣告如下:

第一条

  1. 人人有权了解、寻求和得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信息,并可获得人权教育和培训。

  2. 根据人权的普世性、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原则,人权教育和培训是促进人人享有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关键。

  3. 切实享有各项人权,特别是受教育权和获得信息权,有助于获得人权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

  1. 人权教育和培训包括一切旨在促进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教育、培训、信息、宣传和学习活动,因而这些活动主要通过为人们提供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了解和形成正确的态度和行为,有助于防止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使他们能够为营造和促进普世人权文化作出贡献。

  2. 人权教育和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a) 开展人权方面教育,包括介绍和讲解人权规范和原则、其所依据的基本价值以及其保护机制;

  (b) 借助人权开展教育,包括采用尊重施教者和学习者双方权利的教学方法;

  (c) 为人权而开展教育,包括使人们具备享受和行使自身权利并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能力。

第三条

  1. 人权教育和培训是终生的,涉及所有年龄段。

  2. 人权教育和培训涉及社会的各个部分和阶层,包括学前、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必要时应考虑到学术自由的问题,也涉及所有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学习,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正规的、非正式的还是不正式的场所。其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尤其是对培训人员、教师和国家官员的培训,包括进修教育、大众教育、以及新闻和宣传活动。

  3.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采用适合目标群体的语言和方法,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要和条件。

第四条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以《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条约和文书所载的原则为基础,力求:

  (a) 提高人们对普遍人权标准和原则、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措施的认识、了解和接受;

  (b) 形成一种普世人权文化,从而让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促使个人发展成为自由、和平、多元和包容的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

  (c) 争取切实实现所有人权,增进容忍、不歧视和平等;

  (d) 确保人人都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高质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以此确保人人机会平等;

  (e) 推动防止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的现象,打击并根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种族主义、散布成见和煽动仇恨的行为,及其背后的各种有害观念和偏见。

第五条

  1. 人权教育和培训,不论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都应本着平等尤其是男女儿童平等和成年男女平等、人的尊严、包容和不歧视的原则。

  2.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当面向所有人,人人都可参加,应当考虑到处于弱势和处境不利的个人和群体包括残疾人所面临的特殊挑战和障碍,以及他们的需要和期望,以增进赋权工作和人的发展,进一步消除受排斥或边缘化的根源,使人人都能行使自己的一切权利。

  3.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该兼收并蓄不同国家多种多样的文明、宗教、文化和传统,加以发扬光大,并从中汲取灵感,因为这种多样性就体现在人权的普世性之中。

  4.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考虑到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提倡地方采取主动行动,以鼓励实现人人享有一切人权的共同目标。

第六条

  1. 人权教育和培训应借助和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媒体,增进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 应鼓励各种艺术充当人权领域的培训和宣传手段。

第七条

  1. 国家以及适当情况下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有促进和确保人权教育和培训并本着参与、包容和负责的精神加以发展和实施的主要责任。

  2. 各国应为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从事人权教育和培训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使每个人包括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3. 各国应采取措施,自行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尽其现有资源之可能,采用适当手段,包括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逐步开展。

  4. 国家以及适当情况下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对政府官员、公务员、法官、执法官员和军事人员进行适当的人权培训,必要时还应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培训,应鼓励对教师、培训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和代表政府行事的私营部门人员进行适当的人权培训。

第八条

  1. 各国应制定或在适当层面推动制定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的战略和政策,必要时制定行动计划和方案,如将之纳入学校和培训课程。这项工作应参考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并应考虑到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需要和优先事项。

  2. 这种战略、行动计划、政策和方案的构想、执行、评估和后续跟进,应让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都参与进来,必要时应推动多个利益攸关方采取行动。

第九条

  各国应遵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各项原则(“巴黎原则”)5 推动建立、发展和加强有效且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承认国家人权机构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私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动员,能够在增进人权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必要时发挥协调作用。

第十条

  1. 社会各届人士和机构,如教育机构、媒体、家庭、地方社区、民间社会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和私营部门等,都可在增进和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鼓励民间社会机构、私营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确保为其员工进行充分的人权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联合国及各国际和区域组织应向其文职人员和为其任务服务的军事和警务人员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1. 在各级展开的国际合作均应支持和加强在国家一级,适当情况下也包括在地方一级开展的落实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工作。

  2. 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配合和协调行动,可有助于更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

  3. 应鼓励为人权教育和培训领域的项目和计划自愿捐款。

第十三条

  1. 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应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将人权教育和培训纳入自身的工作之中。

  2. 应鼓励各国酌情将其在人权教育和培训领域采取措施的情况,收入其提交相关人权机制的报告。

第十四条

  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宣言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和后续跟进,并为此安排必要的资源。

注:
  1 第217A(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第二.D节,第79和80段。
  4 见第60/1号决议,第131段。
  5 第48/134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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