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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帕拉人权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坎帕拉人权宣言

坎帕拉人权宣言-1993年-人权-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第157/62号文件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第157/62号决议

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

  于1993年2月1-6日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了第三十二届会议;

  忆及《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人权领域里的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

  念及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5号决议,决议除其他外要求于1993年召开世界人权会议;

  又念及大会第46/166号决议,对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在前几届会议上的工作表示赞赏;

  考虑到筹备委员会为准备1993年6月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将举行最后一届会议;

宣布:

  1. 《世界人权宣言》表明了世界所有人民在人权领域里的一个共同认识,在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帮助、指南和鼓舞。

  2. 自《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通过各种国际文书,在规定促进、享有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标准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确保遵守这些权利和自由。

  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区域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在人权领域里通 过的其他公约、宣言、公告、决定、原则和决议都确立了新的标准和义务,所有国家均应遵守。

  4. 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其他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均应尽一切努力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

  5. 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均有义务确保《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原则得到实施。各国政府、组织和人民应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6. 和平与安全是充分实现所有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人权的先决条件。应努力免除今世和后代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之灾难,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7. 人权的合法性和普遍性,无论是公民权利、政治、经济、社会还是文化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所有人都必须保护、维护和促进这些权利。为此目的,所有国家政府都负有特殊责任,确保它们国家涉及人权的宪法和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得到遵守和尊重。

  8.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应进一步承认和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充分享有人权的至关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大规模贫困的存在是造成人类的大多数不能充分享有人权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各国应在消灭贫困的基本任务中进行合作,这是普遍实现人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9. 可持久的发展和环境有着内在的联系,不应被看作是彼此毫不相干的。可持久的发展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应通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得到促进和加强。享有清洁和有益健康的坏境的人权,应逐步加以编纂和发展。

  10. 各项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原则已经得到承认,必须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加以落实。在它们的概念和普遍性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脱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满足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这些权利没有先后轻重之分。

  11. 实施和落实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国家。因此,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最有效的制度或办法,必须考虑进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规范和价值观,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单一标准模式或制度。虽然国际社会应关心对这些权利的遵守,但它不应谋求强迫或影响发展中国家采用它们的标准或制度。它应对每一情况下的独特方面保持敏感,通过对事件或情况作客观和能够令人接受的事实分析,建立公允和对人权问题的真正关注。

  12. 增进和保护脆弱群体如妇女、儿童、难民、残疾人、移徙工人和少数人的人权,应给予特别注意和优先安排。

  13. 国际社会应制订有效的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克服目前对充分实现人权的障碍,计有: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外国侵略和占领、殖民统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恐怖主义、仇外情绪、种族和宗教上的不容异己和因之而来的对人权的侵犯、拒绝司法、酷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大规模贫困和文盲现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恶化和外债负担沉重。

  14.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都应汲取《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司法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原则。

  15. 国际社会承认法治、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的独立在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为此目的,呼吁各国政府、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和提供捐助的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援助,使那些负有司法裁判责任的机构能够完成它们的任务。

  16. 国际社会申明,对发展中国家负责司法工作的国家机构,根据它们的需要和请求,向它们提供培训、设备和鼓励办法。为此目的,敦促各国政府、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和提供援助的各方面给予必要的资源。

  17. 国际社会要求各国确保执法人员在履行他们职务的过程中,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国际标准,在逮捕、起诉、拘留、监禁、保护免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人的人权。

  18. 世界各国人民都应鼓励在人权领域里各国、区域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9. 人权领域里的非政府组织促进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它们的理想和活动可在普遍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加以调动。

  20. 应提高大众对人权的了解和关注。所有公民都应有适当的渠道,了解有关他们权利的信息,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鼓励和方便大众的了解和参与。

  21. 人权领域里的联合国系统,应促其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机构和资源。应进行改善现有体制机构的工作,加强它们之间更好的合作和协调。呼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为人权活动贡献更多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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