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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西腓宣言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累西腓宣言

累西腓宣言-1987年-人权-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7年10月9日第1989/3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3号决议

  

  国际文化间交流协会第二十二次关于人权与文化讨论会1987年10月7日至9日在巴西累西腓的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法学院召开,弗朗西斯科·戈梅斯·德马托斯主持了讨论会。

  考虑到促进国家和国际立法、签署关于人权的法律文件的平等、团结、自由、正义、和平与了解的愿望和原则都与语言密切相关,

  承认学习和使用语言、保持和发展语言大大有助于个人、群体和国家的智力开发和教育、社会文化、经济及政治发展,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 、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性文件都载有文化权的条款,

  认为应该在国家、地区及国际范围内承认、促进和尊重语言权,以便提高和确保各种语言的尊严和平等,

  意识到有必要立法,消除在为公众服务、工作场所、教育系统、法庭及宣传工具等方面的语言偏见和歧视以及一切形式的语言操纵、不公正与压迫,

  强调有必要促使个人、群体和国家关心语言权,鼓励社会对多种语言并存采取积极态度,以及改变社会结构,使使用不同语言和多种语言的人享有平等,

  因此,认识到联合国各成员国的有关机构有必要为个人和群体的语言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证,

  建议联合国采取措施,通过和实施《世界语言权宣言》 ,这将要求重新制定国家、地区、国际语言政策。

  此外,这次国际讨论会还通过了下述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1. 每个社会群体有权采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并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承认和尊重。

  2. 每个孩子有权完全地学习他/她所属群体的各种语言。

  3. 每个人有权在任何正式场合使用他/她所属群体的语言。

  4. 每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完全地学习他/她所在国家各种官方语言的至少一种语言。

(二) 建议

  各大学及其他培养教师或教师进修的学校、法学院、人类学系、社会学系、心理学系,

  各中、小学及教育部门,

  把有关人权、文化权与语言权的各项问题列入教学计划以及理论基础课中去。

(三) 决定

  向巴西语言协会、巴西人类学协会以及巴西科学促进会提出建议,建立一个学科间工作组,以便:

  1. 鼓励研究人员调查巴西的现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属于人权的语言与文化权的现实情况;

  2. 采取对少数民族居民的文化和语言权有利的具体、持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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