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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坐标中看信任–论信任的三种历史类型

在历史的视野中,我们看到三种类型的信任关系,它们分别是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合作型信任。习俗型信任发生在农业社会和熟人社会中;契约型信任是一种异化了的信任关系,它是工业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得以存续的重要支持力量;合作型信任是一种正在生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后工业社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人类的一切合作都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基础上的,然而,信任类型的不同也决定了合作的性质和表现不同。后工业社会也是合作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信任与合作是一体化的。

人类历史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形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往往划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往往划分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然后,在此基础上会再做出一些具体的划分;从人类学的角度,又可以划分为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总之,不同的学科对历史都会拥有自己的认识和划分标准,而且,在考察不同的问题时,为了把握其历史特征,也会作出特定的历史划分。
在对信任问题的研究中,我们根据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基本历史形态以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交往和人际历史形态,把信任区分为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在农业社会和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信任基本上属于一种习俗型的信任,在工业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发展出了一种契约型信任,而在走向后工业社会这种新的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正在生成一种合作型信任。在今天,具有现实意义的信任关系建构活动就是积极地促进合作型信任的生成。然而,要自觉地建构合作型信任关系,又需要首先认识它。在历史的坐标中把它与习俗型信任和契约型信任加以比较,就可以确认它的基本特征。

一、习俗型信任

  信任是发生和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的,人际关系的形态决定了信任的状况。费孝通先生在其人类学研究中发现了“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解释框架,从而对于把握中国社会的特征作出了理论贡献。但是,费孝通先生主要是出于理解“乡土中国”的需要而提出这个解释框架的,至于这个解释框架的历史内涵,他并未加以揭示。其实,历史地看,熟人社会实际上是农业社会的人际关系形态,而陌生人社会则是工业社会的人际关系形态。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放在历史的坐标上,再来考察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很容易发现信任也是有着历史形态的。

  农业社会是分散的、相对封闭的、局部性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首先,人际关系在血缘和地缘的框架下基本上是一种自由的人际关系;其次,人际关系是发生在人口密度较小的条件下的,人们是因为人口密度较小而能够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相互熟知,这与工业社会中的城市化过程中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变得陌生起来是完全相反的;第三,人际关系也较为简单,爱、恨、情、仇都非常明朗。由于具有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我们倾向于把这种人际关系称作为“自由的稀薄人际关系”。

  在熟人社会这个概念中,还包含着一层含义,那就是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是不需要任何中介的。熟识是交往的前提,或因为交往而熟识,不相识就是没有交往。因此,熟人社会具有信息共享的优越性,由于人际关系无间隔、稀薄和简单,某些信息的传播会有着“长波”效应,能够以较小的失真度而迅速传遍生活圈子。但是,这种社会必然会由于某些文化和价值观念上的原因,也会由于认知水平、社会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原因,而趋向于对某些信息加以封存,往往只对那些普遍感兴趣的信息加以传播。所以,这又是一种部分信息共享的社会。而且,熟人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非理性因素也不允许人们实现信息全面共享。

  在“熟人社会”,稀薄的人际关系对信任提出了非常迫切的需求,因而,我们在所有地区的农业社会阶段中,都可以看到其文化、思想以及宗教对“信”的强调。同时,稀薄人际关系作为一种较为简单的人际关系,是能够通过“熟人”的关系链而维护信任的。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中,“通过共同朋友和熟人的间接联系使行为更为公开化。这增强了信誉的重要性,使他我与自我更为谨慎地对待他们表现出来的合作形象,促进了自我与他我信任与合作的可能性。”〔1〕可见,尽管熟人社会仅仅是一个部分信息共享的社会,却存在着对信任的要求。因为,在人们之间,并不仅仅是在有了全面信息共享的条件下才会有信任。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关系表明,在只能达到部分信息共享的条件下,对信任的要求会更加强烈,而且,信任在凝聚共识、增强合作和动员共同行动时,会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

  但是,这种发生在熟人中的、满足于稀薄人际关系需求的信任主要从属于习俗的规范和满足于习俗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具有直接的功利目的的。当然,我们在熟人社会中也可以发现大量事例来证明信任与“事功”活动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这只是表面现象,在其背后,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信任是与习俗一体化的。所以,是一种习俗型的信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因而,这种信任是直觉的、感性的和习俗性的。信任是基于某种规矩,而这类规矩也是非成文的,甚至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或者说,信任本身就是规矩,是熟人之间交往的规矩。

  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已经分化了的历史背景来看,习俗型信任及其感性的合作关系和行为,都属于私人性质的事情。但是,在历史的坐标上,它们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尚未分化的历史背景下的,所以,是无法用私人性的归类为其定位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已经分化的条件下,习俗型信任及其感性的合作关系和行为也被继承了下来,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还存在并发挥着社会调节的功能。这时,把它们归入到私人领域中的事情是合适的。也只有这时,才能将它们称作为私人性的信任关系和私人性的合作,与作为公共的或公共领域中的信任和合作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在今天,我们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中还可以看到习俗型信任的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且,这种习俗型的信任与其他类型的信任之间也时常会发生冲突。在习俗型信任与其他信任类型之间出现的冲突是一个常常令学者们感到困惑不解的问题,因而在实践中,也缺乏自觉地加以处理的方法和途径。

  总的说来,在现实生活中,习俗型信任表现出逐渐衰减的趋势。一般说来,在农村,习俗型信任仍然坚守在人际关系之中;在城市里,这种信任关系则逐渐退缩到一些极其边缘性的社会群体及其生活中,主流社会群体中也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习俗型信任,但其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强度都是极其有限的。在较为宏观的视野中,在那些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或民族中,习俗型信任关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基本上被完全驱逐出到了主流社会生活之外,而在那些具有较强农业社会特征的后发展国家或民族中,习俗型信任在人际关系和社会整合中的作用依然是非常强大的。如果说一个社会中的“正式规则”不敌“潜规则”的话,就说明这个社会中的习俗型信任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在这个社会已经建立起正式规则体系的时候,习俗型信任所支持的是“潜规则”。所谓“潜规则”本来就是基于习俗型信任的规则体系,只不过是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而被边缘化了。

二、契约型信任

  与农业社会相比,工业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因为,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人的流动迁徙,熟人社会的那种由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群体走向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于社会化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在社会政治化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是因为特定的利益而结成短暂的群体。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主要是以物质的或成文的规则为中介而建立起来的。

  工业社会的陌生人社会在交往关系上具有间断式的特征,因而,我们也把这个陌生人社会称作为“间断式陌生人社会”。在这个陌生人社会中,从一个平面上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某些中介环节而联系起来的,即使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人们,也会在他们之间楔入法律的、物质的等等各种因素,从而使直接的血缘关系由于介入了其他社会因素而变得陌生起来。在普遍的意义上,这个社会中的人是由无数有形的和无形的契约而联系起来的。这与农业社会的“熟人社会”有着显著的区别。因为,农业社会的人们之间,更多地是直接的联系,要么是有联系,要么是没有联系,很少需要通过某种中介因素而联系起来。在工业社会的这个陌生人社会中,人们本来都是一群陌生的人,由于借助于契约而联系了起来,成了“熟人”;同样,本来是“熟人”的一群人,由于在他们之间出现了契约而成为“陌生人”了。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这种形态称作为“间断式陌生人社会”。

  如果动态地看,我们也同样可以发现这一陌生人社会的间断式特征。我们知道,在熟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固定在社会的特定结点上的,熟人就是熟人,陌生人也就是陌生人,交往关系存在于熟人之间而不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即使陌生人之间偶尔出现了交往行为,人们也会按照熟人之间的交往规则进行交往,结果使陌生人变成了熟人,并且是恒久的熟人。但是,在工业社会中,由于人的迁徙和流动,交往关系不仅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既是陌生人,又要交往,因而也就在熟人和陌生人两可之间了。而且,此时此刻是陌生人,彼时彼刻又会成为“熟人”;此时此刻是“熟人”,彼时彼刻又会陌生化。熟人和陌生人都不是连续的和持久的,而是临时的和间断的。如果说这个社会在交往关系上属于一种间断式陌生人社会的话,那么在人际关系上则具有“格式化”的特征。由于人们之间是一种既发生联系又陌生的关系,因而不再像熟人圈子中那样拥有自由;由于人们不是因为天然的需求而聚居在一起,而是因为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压力而居住在一起,而且聚居的密度极大,所以,他们之间心理排斥的力量远远大于心理吸引的力量,他们更多地倾向于把一切人视为陌生人。这样一来,他们处于任何一种社会群体之中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都需要通过成文的规则来加以确定。正如每一个人都是复杂的个体一样,人们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是具有复杂内涵的。但是,一旦人际关系从属于成文的规则,就变得片面和抽象了。因为,无论成文的规则在体系上是多么细致和复杂,也不会涵盖人际关系的全部。所以,这种人际关系是被成文规则格式化了的人际关系。反过来,这种“格式化人际关系”也完全是通过成文的规则体系和形式化的制度结构来加以调整的。

  “间断式陌生人社会”及其“格式化人际关系”意味着人们是通过有限的形式化通道而进行交往的,他们相互之间有着明确的人际关系界线,人们倾向于保留自己的隐私也尊重他人的隐私。在公共生活中,某些信息有着稳定的正式通道加以传播;在私人生活领域,许多信息是不允许传播的,即使加以传播,也是没有受众的。所以,这个社会也是部分信息共享的社会,从而对人们交往关系的健全造成阻碍。在一定程度上,熟人社会中的部分信息共享使人们有着相互信任的要求,而陌生人社会中的部分信息共享则使人们相互猜疑。所以,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同样属于部分信息共享的社会,但是,在信任问题上的结果则是相反的。

  毫无疑问,陌生人社会中是缺乏信任的,可是,没有信任,交往就会是非常危险的活动。我们可以想象,当一个受到熟人社会习俗熏染的人进入陌生人社会的交往关系中时,如果带着他已有的非常感性的习俗型信任参与交往活动,肯定是一个寻求灾难的行动。在一切国家、一切地区,我们都看到,在工业化的初期阶段,农民是最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原因就在于:农民持有的是熟人社会中固有的习俗型信任,而行骗者恰恰是利用了这种信任。或者说,行骗者运用了陌生人交往的经验而在缺乏陌生人交往规则的地方来进行交往活动,并从中受益。这是不是说,在陌生人的交往关系中根本不存在信任的问题呢?不是!在陌生人社会,一切交往活动在原则上也都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只不过这种信任在表现形式上是根本不同于熟人社会中的那种习俗型信任的。就间断式陌生人社会交往而言,用一种契约型信任取代了习俗型信任。

  在此,契约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契约本身就是不信任的结果,也是不信任的标志。因为,如果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话,是不需要契约的,只有在不信任的时候,才会有契约。陌生人的交往,在初始的时候,的确是没有信任的,而且轻信也是很危险的。所以,利用契约这种形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这样一来,我们就看到了契约的另一方面,那就是契约可以使相互不信任的陌生人交往,使他们通过契约而相互信任。尽管在直接的意义上,他们是信任契约以及支持契约的制度,只是在间接的意义上才是他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但是,就他们的交往来说,信任依然是一项必要条件。由此看来,间断式陌生人社会中的信任是由契约造就的和通过契约来加以维护和维持的。所以,我们把这种信任称作为契约型信任。

  契约型信任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虽然它也被看作是一种信任关系,但是,它抽象掉了人的非理性存在的方面,而且恰恰是出于防范人的非理性因素的需要。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人的非理性因素往往会引发与理性规则体系相冲突的行为。所以,契约型信任又是一种积极的不信任。实际上,契约型信任的价值也正在于它是一种积极的不信任。消极的不信任促使人们拒绝采取共同行动。然而,在工业社会,社会化的生产和生活迫使人们必须采取共同行动。这时,消极的不信任就无法满足社会化的生产和生活的要求,人们必须在不信任的情况下采取共同行动,因而,就出现了契约型信任这种积极的不信任形式。

  由于契约型信任在本质上是对契约以及维护契约的规则的信任,所以,这种信任具有匿名的性质。本来,信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是人际关系的一种形态,人们之间需要相互了解才会相互信任。然而,契约型信任则把人掩藏在契约以及维护契约的规则背后。甲与乙因为签订契约而被联系在一起,但是,甲并不需要充分了解乙,甚至他们的姓名也仅仅是一种标记,是作为契约的要件以及在契约受到破坏时追究违约责任的需要而不得不被使用的标记。

  契约型信任具有工具性的特征,因为它是可计算的。这是它与习俗型信任最根本的区别,因为,习俗型信任的感性特征决定了它是不可计算的,属于一种不可计算性的信任。也就是说,习俗型信任是基于情感的,是发生在熟人社会中的,因而,从这种信任中是不可能发展出行为选择的策略的。契约型信任是基于理性的,是从属于利益谋划和发生在陌生人社会中的,所以,是可以被作为一种工具而加以利用的。就此而言,契约型信任必然会发展出人的行为选择策略。然而,信任一旦成为一种策略,也就失去了信任所应有的性质,转化成制造不信任的因素,即使作为策略的信任能够赢得一时的信任,也是属于不诚实的表现,一旦这种信任的策略性动机被识破,就会立即陷入破坏性的信任危机状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所谓“信任危机”的感叹。

  需要指出,在工业社会,契约型信任虽然也会侵入家庭、亲戚和邻里之中,但在这个交往范围中,习俗型信任依然处于主导地位,或者说,这个交往范围是习俗型信任的保留地。因此,我们在工业社会能够看到信任关系表现出复杂的状况:一方面,在社会层面上,是契约型信任在护卫人们之间的交往,使人们结成共同体和采取共同行动;另一方面,在家庭、亲戚和邻里之间,习俗型信任依然在发挥作用。

三、合作型信任

  在后工业社会,我们面对的同样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但这一陌生人社会在根本性质上不同于工业社会中的那种间断式陌生人社会,而是一种网络式的陌生人社会。

  在网络式陌生人社会中,交往关系中的中介因素依然会发挥作用,但直接的多向度交往越来越频繁,那些使人成为陌生人的因素开始从发挥使人分离的作用而转向发挥使人连接起来的作用。从根本上看,陌生人之间的网络结构告别了交往主体间的单向联系,代之以主体间的多向联系。如果加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不仅交往主体获取交往活动必要信息的成本会大大下降,而且交往风险也会最小化,即使出现了交往风险,预警及其补救也都是非常容易的。因为,网络结构是一种立体的结构,它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会表现出网络关系的特征,或者说,网络关系是由多种关系构成的网络整体,是一种复合性的关系模式。对于这种网络关系来说,“关系网络中的他人能够在另一种关系中发挥直接作用。如果信任构成网络联系的基础,那么成员就会发挥作用维持他们的和其他成员的关系。当事人会选择去惩罚那些不值得信任的行为。”〔3〕

  在人际关系方面,后工业社会也与以往各个历史阶段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或者说,网络式陌生人社会在人际关系上的表现是“自由的稠密人际关系”。因为,后工业社会为人际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彻底改变的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知识与认同。“随着知识与认同的增进,当事人之间不仅相互了解及认同,而且逐渐清楚他们为了维系他们的信任应该做些什么。”〔4〕应当承认,人们一直向往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除了在极小的范围或围绕着一个明确的具体目标或在极短暂的时间段中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够被人们感受到之外,就社会整体而言,它从来也没有成为合唱的舞台。也就是说,以往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没有把有着不同嗓音的人结合在一起唱出一支和谐的歌曲,其原因就在于人际关系从来也没有被网络结构融合到一起。

  如上所说,农业社会的人际关系基本上属于一种稀薄的人际关系,工业社会的人际关系是格式化的人际关系,而后工业社会的人际关系则是稠密的人际关系。而且,这种人际关系冲破了格式化的状态,是一种重归自由的人际关系。就这种人际关系是自由的而言,使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机会和选择能力都得到了提升。在格式化的人际关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通道和交往方式都是固定的、程式化的,这不仅限制了人们的交往空间,而且,也使人丧失了选择能力。自由的人际关系则可以使人在全方位的交往空间中作出行为选择。就这种人际关系是稠密的而言,促使人们必须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他人,必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共存,如果封闭自己的话,甚至连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没有。这样一来,只有人与人的合作才是惟一的出路。

  如果不是从社会的统治和压迫结构上看,而是从个体的人的角度看,农业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自由的,但它是自由的稀薄人际关系。所以,同样是自由的人际关系,后工业社会中的自由的稠密人际关系与农业社会中的自由稀薄人际关系在调整方式上会有很大不同。关于自由的稠密人际关系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这种人际关系的网络结构,因为,这种网络结构在自由的稀薄人际关系中是不存在的,这是自由的稠密人际关系中的独有特征。所以,关于后工业社会人际关系的调整需要基于自由稠密人际关系的网络结构特征进行,是服务于促进这种关系良性互动的目标的。也就是说,要防止和杜绝一切可能导向恶性互动的因素。实际上,决定网络结构中的人际关系能否走向良性互动的因素就是信任,信任与不信任是人际关系走向两极的分野处。因而,关于人际关系的社会调整途径就是如何促进信任机制的形成。

可见,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后工业社会及其网络结构决定了它既是合作的又是信任的。

  网络化的陌生人社会既不能通过朋友和熟人来维护信誉和获得信任,也不能用成文的规则体系和形式化的制度结构来加以调整。其实,成文的规则体系和形式化的制度结构在调整自由的稠密人际关系方面显得非常不适应和无能为力。因此,在后工业社会,需要基于信息技术等新的科学技术条件,设计出保证行为公开化的社会运行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而对人的信誉进行评估,甚至进行定量分析,形成一系列关于每一行为主体的信誉数据和信息资料,以方便于进入合作关系中的“陌生人”能够作为合作行为选择依据的参数。

  其实,在网络结构中,每一行为主体都会与其他行为主体建立起全方位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不是发生在两个或三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而是发生在众多行为主体之间的。我们知道,当两个行为主体在进行交往的时候,这种交往活动是否影响到第三者、第四者,是可以预知的。然而,在网络结构中,每一个行为主体作为网络中的一个结点,都与其他结点处于总体互动之中,每一行为主体对其他行为主体的影响都具有不可测定性。为了使这种不可测定性降到最低程度,交往关系系统中就必须有着充分的信息共享。所以,后工业社会的陌生人社会与以往不同,它不再是一个部分信息共享的社会,而是一个充分信息共享的社会。

  网络结构已经打破了信息来源途径的单一化,它提供了无限的信息传播途径。处于网络结构中的每一行为主体所面对的都是一个整体的网络,而不是他挑选出来的个别的对象。所以,他的一切方面都会在网络结构中暴露无遗。也就是说,在以往的一切历史阶段中,信息都是有边界的,而网络结构则打破了信息的边界,使交往行为系统成为一个无边界信息系统。信息充分共享的直接效应就是信任关系的出现和合作行为的普遍化。可以说,并不是进入后工业社会后人们都一下子变得相互信任和愿意合作了,而是因为到了后工业社会,人们处于网络结构中了,尽管他们还是陌生人,但网络结构决定了他们必须相互信任和合作,而且也能够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因此,我们说,正是稠密人际关系中的网络结构,决定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是信任的和合作的关系。

  实际上,网络式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结构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把熟人社会中传播信息的路径确定下来。从而使人的信誉能够公示在一切合作行为主体面前。虽然他们是陌生人,但他们可以在需要相互了解的方面和时候实现相互了解,而且可以达到“熟人社会”中无法达到的理性化的了解。所以,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全面信息共享的社会,一切对人们交往关系有价值的信息,都被要求共享。而且,稠密人际关系及其网络结构也决定了这个社会必须实现全面信息共享,如果制度和法律阻止这种全面信息共享的话,就会失去合法性。

  总之,合作是交往行为和交往关系的正向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过程,是人们之间的信任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而且,合作从根本上改变了陌生人的性质,把相互利用、互为自我利益实现工具的陌生人改造为通过合作互惠互利的陌生人。合作是与信任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合作又是促进信任和增强信任的基本途径。这样一来,我们在后工业社会中又看到了一种全新的信任类型,即合作型信任。

  与契约型信任不同,合作型信任不是从属于工具理性的,而是从属于实质理性的,不仅如此,合作型信任的实质理性特征还包含着情感的因素。一方面,合作型信任受客观的社会网络结构所决定,反映了社会网络结构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合作型的信任也同时满足信任主体的情感需求,无论是在个体还是群体那里都是这样。所以说,合作型信任是理性与情感的统一,基于合作型信任的合作行为也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需求。

四、基于信任的合作

  人们也许会说,现在谈论后工业社会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其实,后工业社会距我们并不遥远。事实上,自从20世纪后期以来,我们已经走上了后工业化的征程。近些年来,在媒体上,甚至学术作品中,我们都可以常常看到所谓“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社会”、“学习型社会”等等多种多样为当今社会命名的做法,这些都表明,我们正在走进一个新型的社会,这个社会总的轮廓就是走出工业社会。所以,在目前称其为后工业社会还是比较合适的,我们倾向于使用这个称谓。在此前提下,我们也进一步把它描述成一个合作的社会。在走向合作社会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合作的根据,就是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对信任问题的历史考察,也正是出于这个目的。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和后工业化两步并作一步走的历史阶段,一切宏观的社会问题的探讨,都需要基于这个现实。我们对信任与合作问题的探讨,对于理解中国社会双重转型时期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后工业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在合作社会中,信任成了物质资源、知识资源等等传统资源库中的一种新的资源。尽管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中,人们之间的信任都是重要的关系变量,对人们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无论是基于情感、心理和习俗的习俗型信任,还是具有工具性特征的契约型信任,都对人们之间的关系起着调节作用。但是,人们一直没有把信任当作一种资源来加以认识,缺乏对信任资源的理论研究,更不存在对信任资源的社会开发和利用。虽然近些年来,在西方国家的学术文献中出现了“社会资本”这样一个概念,其中,是把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要素来加以研究的。但是,我们知道,资本虽然可以增值,却不属于能够开发的范畴,只有资源才是需要加以开发的。因此,我们认为,把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加以认识,只会造成误导。只有把信任作为一种资源,才能导向正确的开发和利用的道路。因此,在合作社会中,需要把信任作为一种资源来加以认识、开发和利用。

  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多向度性”迅速增强,以往那种局域性的小范围的交往,越来越为无边界交往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社会的那种熟人圈子内的交往和工业社会中的由组织结构和行动目标确定边界的交往,都已经成为历史。同时,新的交往关系既无边界也不在固定的交往行为主体间发生。因而,农业社会的那种习俗规则和工业社会中的那种契约规则都无法起到规约的作用。在个体的视角中,新的交往关系需要借助于交往主体的合作信誉而得到扩展。而在社会的整体视角中,所需要的则是对交往主体的合作信誉作出记录,以便这种信誉可以很方便地为进入特定交往过程中的人获得,这在促进合作关系方面,可能比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其实,当人们的交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状态”时,“在寻求关于他我的信息上,自我求助于对他我有了解的受人信任的交往者,而且,这些交往者通过与自我共享所有的一切信息来维持与自我的合作关系。可能了解他我的经历并讲给自我的人们与他我自我都有很强的联系。所以,自我与他我通过共同的朋友与熟人的间接联系越强,他们听到的关于对方交往的经历就越多。”〔5〕然而,在合作的社会中,这种“自然状态”需要社会化,而且,在这一“自然状态”的社会化中,必然包含着无限的管理潜力。也就是说,通过把这种“自然状态”社会化,可以创造出调整合作关系、规范合作行为的管理方式。

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基于不同信任类型的合作却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和表现。

  基于习俗型信任的合作是极其脆弱的。因为,一旦合作的一方做出失信的行为,合作行动中的另一方就会产生被背叛的感觉,信任关系也就随之解体,合作也就走向了对立面。由于习俗型信任主要具有浓重感性特征,因而,基于这种信任的合作也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和出于情感需要,属于满足情感需要或使情感物化的合作。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竞争、理性和契约是工业社会的三大基本特征。竞争与感性的合作是不相容的,但是,竞争并不会与一切形式的合作都成为相互排斥的磁极,相反,竞争恰恰需要得到契约型信任及其理性合作的支持。虽然在现实的社会特别是经济运行中,人们更多地谋求协作对竞争的支持,如果协作能被提升到理性合作的水平的话,那么竞争也就会实现高度优化,而且在优化自身的同时优化一切社会行为和机制。因此,关于近代以来的社会,博弈论并不是惟一的解释框架。近代社会还有另一方面,它拥有信任和合作,不过,它所拥有的信任是一种不同于农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习俗型信任,而是一种契约型信任;它所拥有的合作也是不同于农业社会中常见的感性的合作,而是一种理性的合作。

  契约型信任完全摒除了情感需要,因而,基于契约型信任的合作也是服务于利益实现的目的的。在契约关系确立的时候,人们就已经反复地做出了衡量,理性地计算出了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由于契约是服务于人的利益谋划的,以契约为保障的信任关系也仅仅是工具理性的体现,所导致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合作行为。

  基于契约型信任的工具性合作能否存续,主要取决于维护契约关系的规则体系,如果这个规则体系是健全的,契约关系就能转化为工具性合作行为;如果规则体系不够完善,就会出现大量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有人在合作问题上投机。也就是说,当合作仅仅被看作是利益实现的工具的时候,这个工具的有用性肯定是因时、因地、因事而异的。在一些情况下,合作是有效的利益实现途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合作甚至可能会成为限制利益直接实现的方式。所以,只有通过健全的规则体系来维护契约关系,才能保证人们追求利益实现的行为不越出合作的轨道,一旦规则体系中存在着缝隙,以追求利益实现为目的的行为就会用投机行为来取代合作行为,甚至会出现有意识地破坏合作行为赖以产生的基础和条件的问题。

  在历史背景中看,习俗型信任发生的历史背景是社会的等级化,身份制度决定了人们需要借助于这种信任而融入到身份群体之中,没有这种信任,就会受到他所在的身份群体的排斥,从而被推向他所在的身份群体的边缘。契约型信任是发生在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条件下的,这时,等级化的身份实质内容丧失了,人们的交往关系仅仅在形式的层面上展开,主要依据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原则来确立信任关系和开展合作,因而不需要考虑身份方面的问题,只需要关注利益实现的情况。所以,是否忠于信任关系,是否忠实地开展合作活动,完全取决于对利益实现可能性的算计。合作型信任发生的历史背景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获得实质性内容的时代,虽然出于利益实现需求的工具理性依然会在社会关系的整合中发挥作用,但利益追求的动机开始在直接关注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健全的需求中呈现弱化的趋势。这时,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健全,只能寄托于那种基于实质理性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条件下,信任和合作就成了其主体能否获得实质性自由、平等的途径。同时,信任和合作也是其主体存在合理性以及价值实现的证明。

  总之,在习俗型信任的基础上产生了非理性的合作,这种合作既可能是有益于社会或群体生活和交往秩序的,也可能是有害于社会的。契约型信任所导致的是理性的合作,但这种合作带有谋算的性质,是工具性的,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它不仅不会生成合作秩序,反而必须通过努力强化契约规则体系来守望这种合作。只有当信任与合作完全一体化的时候,即当合作型信任关系出现了的时候,人类才真正进入一个普遍合作的社会,人们之间的合作才不只是工具和手段,而是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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