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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之香港的法律规定和管制方法是怎样的?

[i=s] 本帖最后由 小黑的独白 于 2017-9-27 23:37 编辑 [/i]

香港的性侵儿童处理办法,太多值得我们借鉴了一、立法
总的来说,香港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的法律比较完善,强奸、猥亵等罪行对不同年龄的受害者均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犯罪,一般会加重处罚。很多在大陆无法可依的比如强奸男童、对未成年人做出猥亵行为或唆使未成年人对自己或他人做出猥亵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成年人容许未成年人进行非法性行为等,还有专门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对制作、持有、发布和宣传出售儿童色情物品的定罪和制裁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比较特别的是不同于大陆把强奸、猥亵等罪行归于人身侵犯罪行,香港把性犯罪归于损害风化犯罪,更多地考虑公众和道德的角度。比如香港有乱伦罪,凡是与直系异性亲属性交即为乱伦。与大陆一样,与幼女性交即为犯罪,但是若是在直系亲属间则按乱伦罪,与13岁以下女童性交无论是否乱伦均判终身监禁,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如非乱伦,判5年监禁,若是乱伦则按乱伦罪判处监禁20年。同时香港对男男性行为,如肛交、猥亵等均有非常具体的罪名,除了保护男童之外,应该也有文化风俗的考虑。香港法律来源颇多,渊源上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同时又有中国习惯法(文化风俗中约定俗成的)、国际法,回归后有了基本法(相当于宪法),非常复杂,很多法律法条分散在不同的法例和普通法里。法条通常都很具体繁琐,每当有新的有代表性的判例时就会对原法条进行修正或者补充。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对条文做了简化,另外有些性犯罪没有针对年龄有规定的我就不介绍了,只将罪名附上。需要看原文请根据章节和条款到[url=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ong Kong e-Legislation查找。具体如下:
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的条文以黑体标出):
1、《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VI部 乱伦
第47条 男子乱伦
男子与直系女性亲属性交可处14年监禁,若(a)该女子年龄在16岁以下但在13岁或以上,则该男子可被处以监禁20年;(b)该女子年龄在13岁以下,则可施加的惩罚,与根据第123条(见下)可施加者相同。第48条 16岁或以上女子乱伦
16岁以上女子与直系男性亲属性交可处14年监禁。(注:也就是说,16岁以下的女子受到特别保护,但是对未成年男性乱伦没有特别规定,我觉得是目前还没有判例,如有判例应该会有补充新的条款。)第XII部 性罪行及相关的罪行
第118条 强奸
强奸可判处终身监禁。同时强奸罪里列举了很多项包括各种情况下肛交或促使他人肛交的判法,涉及未成年的有第118C条:与16岁以下男子同性肛交,双方均有罪,可判处终身监禁。第118D条:男子与21岁以下女童肛交为有罪,可判处终身监禁。
男男严重猥亵行为也属于强奸罪,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第118H条: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均有罪,可判监禁2年。

第119条 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0条 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1条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第122条 猥亵侵犯
可判处10年监禁,若对16岁以下的人猥亵,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按猥亵侵犯罪。第123条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男子与13岁以下女童性交可判处终身监禁。第124条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男子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可判处5年监禁。(注:此两条与乱伦罪有重叠,如果男子与未成年女性直系亲属性交,还是按乱伦罪判决。)
第125条 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性交
第126条 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第127条 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
违反父母或监护人意愿带走18岁以下未婚女童,意图使其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可判处监禁7年。

第128条 拐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离开父母或监护人为使其作出性行为
第129条 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
第130条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第131条 导致卖淫
第132条 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第133条 促致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人非法性交
第134条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第135条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性交或向其猥亵侵犯
此条针对该女童或男童的父母、监护人、实际管有或控制、管养照顾的人,明知而容许该女童或男童卖淫或进行非法性行为的视同此罪。

第136条 导致或鼓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卖淫
第137条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第138A条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第140条 准许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与人性交
第141条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肛交或同性性行为
第142条 准许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或同性性行为
第146条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向16岁以下儿童做出猥亵行为,或煽惑16岁以下儿童向自己或他人做出猥亵行为,可判处监禁10年。

第147条 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在公众或公众可见地方唆使他人做不道德事件,如男对男肛交、男对男严重猥亵)
第148条 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
第3(1)条 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
第3(2)条 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第3(3)条 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第3(4)条 宣传儿童色情物品
关于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条款具体量刑不一一列举,值得注意的是界定犯法的尺度。只要拍摄有色情意味或会引起色情联想的儿童图片或影像,比如拍摄儿童的性器官,让儿童摆出有性意味的姿势拍摄等即属违法,不管有没有传播。下载了这类图片,哪怕只是自己收藏也属违法。

二、执法
其实除了立法完善细致,香港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做得最好的是执法严格且人性化。在香港,整个社会对保护儿童都有很强的意识,所有服务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从业人员都会接受相应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培训,儿童性侵害属于严重虐待级别,一旦发现有儿童被虐待或性侵害的迹象,就会报警,同时会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虐儿处理部门。公众人士如有发现虐儿或儿童性侵害,也可以报警,或通过热线电话举报。香港政府在处理性侵儿童案件时分为两类,偶发的陌生人性侵儿童案件由警方处理,以下几种情况的性侵儿童案(受害者为17岁以下儿童)会由警方和社会福利署联合成立虐儿案件调查组共同调查:1、当性侵发生在家庭或家族中;2、嫌犯为儿童认识的人或受委托照顾儿童的人(如老师、保姆、青少年工作者等);3、有组织的虐儿案件,涉及多名嫌犯、多名儿童或青少年受害者,通常包含多种虐待形式,而且某种程度上有组织,如恋童癖患者、色情集团等。上面列举的几种性侵儿童案件不是按照普通刑事犯罪的程序处理,而是按照虐待儿童个案的程序来处理,处理的主导部门不一定是警方,更有可能的是社会福利署。因为社署有责任调查所有虐儿案件,以决定是否要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规定照顾或保护儿童。香港社会福利署有一个非常详细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里面对处理此类个案时相关的专业人士,如医生、警察、社工、心理学家、老师等如何配合,各自有什么责任都做出了界定,细到连如何与儿童对话都有指导。复杂的个案的处理方案,须由多专业个案会议讨论,各方代表(警方、社署、医院、社福机构、学校等)一致通过才可进行。每次看这个程序指引,都会感动于香港政府的细腻。特别感动的是指引中强调,在处理此类个案时,最高原则是“保护儿童”,相比之下将犯罪绳之于法、父母的权利和意愿等都不能越过这个原则。为了保护儿童,调查案件的时候要尽量少让儿童描述受虐经历,即使因此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放过罪犯,也要尽量避免儿童在叙述中再次受伤。同时,香港也有未成年人人身保护相关法律,如果家长不予配合,必要时可强制未成年人住院、给未成年人指定庇护所等保护其免受后续伤害。如监护人为施害者,经多专业个案会议讨论认为该监护人不适宜继续照顾该儿童,会向法庭提出剥夺监护权。之后该儿童若无合适的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社署署长作为监护人,授权社署的社工执行具体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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