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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年-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二三一五次全体会议1974年12月12日第3281(XXIX)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二三一五次全体会议第3281(XXIX)号决议

序 言

  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尤其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及社会领域的国际问题,

  确认需要在这些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进一步重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声明本宪章的基本宗旨之一是在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深愿为创造实现下列目标的条件作出贡献:

  (a) 所有国家都达到较普遍的繁荣,各国人民都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

  (b) 由整个国际社会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c) 鼓励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如何,在对所有愿意履行本宪章义务的爱好和平国家都是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d) 克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

  (e) 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以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

  (f) 保护、维护和改善环境,

  考虑到需要通过下列途径来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合理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a) 实现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鼓励世界经济的结构变革,

  (b) 为在所有国家间进一步扩大贸易和加强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c)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

  (d) 建立和增进国际经济关系,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方面公认的差异和它们的特殊需要,

  决心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并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考虑到各国间在对国际经济问题进行共同商讨并采取协调行动基础上的真正合作,是实现国际社会促成世界各地公平合理发展的共同愿望的必要条件,

  强调为使所有国家之间,不分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进行正常经济关系和充分尊重各国人民的权利,保证适当条件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工具作为巩固和平造福全人类的手段的重要性。

  深信有需要发展一个以主权平等、公平互利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制度,

  重申每个国家肩负本国发展的首要责任,但是同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充分实现其发展目标的一个必要因素,

  坚信有迫切需要促成一个大为改进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

  兹郑重通过这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一章 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则指导:

  (a) 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b) 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c) 互不侵犯;

  (d) 互不干涉;

  (e) 公平互利;

  (f) 和平共处;

  (g) 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

  (h) 和平解决争端;

  (i) 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

  (j) 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

  (k)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l) 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m) 促进国际社会正义;

  (n)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o) 内陆国家在上述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 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

第二条

  1.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2. 每个国家有权:

  (a) 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b) 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的内政。每个国家在行使本项内所规定的权利时,应在充分顾到本国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合作;

  (c)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

第三条

  对于二国或二国以上所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各国应合作采用一种报道和事前协商的制度,以谋对此种资源作最适当的利用,而不损及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每个国家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任何差异,有权进行国际贸易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合作。任何国家不应遭受纯粹基于此种差异的任何歧视。每个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合作时,可自由选择其对外经济关系的组织方式,和订立符合其国际义务及国际经济合作需要的双边和多边协议。

第五条

  所有国家为了发展其民族经济,为了稳定获得发展资金,并为了实现其目的,帮助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权参加初级商品生产者的组织;所有国家也有尊重这种权利的相应义务,不采取限制这种权利的经济和政治措施。

第六条

  各国有义务利用种种安排,及在适当情况下缔结长期多边商品协定,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要照顾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国家共同有义务促进一切在稳定,有利和公平的价格上交易的商品的正常流动和进出,从而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公平发展,并要特别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七条

  每个国家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为此,每个国家有权利和责任选择其发展的目标和途径,充分动员和利用其资源,逐步实施经济和社会改革,并保证其人民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利益。所有国家有义务个别地和集体地进行合作,以消除妨碍这种动员和利用的种种障碍。

第八条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的意义上鼓励结构变革,要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九条

  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条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订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加强和不断改进国际组织执行各项措施的效能,以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总的经济发展,因此还应该斟酌情况为使这些组织适应国际经济合作方面不断变化的需要而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1. 各国有权在有关各方同意之下,参加分区域、区域和区域间的合作,以谋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有参加这种合作的国家,有义务保证其所属集团的政策是符合本宪章的规定的、是向外看的、是同它们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是同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相一致的,而且是充分顾到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的。

  2. 在有关国家将属于本宪章范围内事项的某些权限已经转移给或可能转移给所属集团的情况下,在这些事项方面,本宪章的各项规定也应适用于这些集团,与这些国家作为有关集团成员的责任相一致。这些国家也应合作,使各集团遵守本宪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1. 每个国家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利益,以加速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 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际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要适当地照顾到一切的合法利益,包括技术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所有国家应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果、转让技术、以及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创造本国技术,其方式和程序要符合其经济与需要。

  3. 因此,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建立、加强和发展它们的科学和技术基层结构,以及它们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以帮助发展和改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4. 所有国家都应在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以期进一步订定为国际间所接受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准则或规章,要充分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十四条

  每个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促进世界贸易稳定的、日益增加的发展和自由化以及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逐渐打破妨碍贸易的种种障碍,改善进行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为此,各国应作出协调的努力,公平地解决所有国家的贸易问题,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贸易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应采取措施,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取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使它们的外汇收益大幅度地增加;使其出口商品多样化;考虑到它们的发展需要,加速它们的贸易增长率;增加这些国家参与世界贸易扩展的机会;并尽量通过大大改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条件,通过酌情采取可使初级产品取得稳定、公平和有利的价格的措施,在分享由这种扩展而产生的利益方面取得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的均衡。

第十五条

  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实现在有效国际管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把从有效的裁军措施节省下来的资源用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把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作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的额外资源。

第十六条

  1. 所有国家有权利和义务,个别地和集体地采取行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新殖民主义与一切形式的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以及其经济和社会后果,作为发展的先决条件。实施这种胁迫政策的国家,对于受到影响的国家、领土和民族负有经济上的责任,必须补救和充分赔偿这些国家、领土和民族的自然资源和一切其他资源所遭受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向它们提供援助。

  2. 任何国家没有权利促进或鼓励足以妨碍被武力占领的领土获得解放的投资。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但要按照在主管国际组织范围内就这一制度所通过的有关协议结论和有关决定。发达国家还应认真考虑在可行和适当的领域内,并以给予特别和较为有利的待遇的方式,采取其他区别对待的措施,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需要。发达国家在其国际经济关系中,对于由普遍关税优惠和其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协议的区别对待的措施所增进的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应尽力避免采取有消极作用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起见,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发展中国家在增加它们的全面贸易的努力中,应对扩大它们同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的可能性给予应有的注意,给予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条件不应当亚于它们通常给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国家应努力促进它们之间相互贸易的扩展,并为此目的,可以按照国际协定中凡能适用的现有或制订中的规定和程序,向别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贸易优惠,而没有义务将这种优惠给予发达国家,但是这种安排不得成为对普遍贸易自由化和扩展的阻碍。

第二十二条

  1. 所有国家应响应一般公认的或彼此同意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和目标,在考虑到有关国家的任何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下,促使增加的真实资源净额从所有各方流入发展中国家,以增强它们为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2. 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国家应按照上述目标,并考虑到这方面的任何义务和承诺,努力增加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官方资金净额,并改善其条件。

  3. 发展援助资源的流动应包括经济和技术援助。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其本国资源的有效动员,应当加强它们的经济合作并扩大它们之间的相互贸易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当个别地和通过它们为其成员的主管国际组织,提供适当的、有效的支持和合作。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家有义务在其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中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所有国家应避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发达成员应特别注意最不发达的、内陆的和岛屿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问题,以帮助它们克服其特殊困难,从而对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国家,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差别,有义务宽容相待,和平相处,并为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各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应不妨碍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并应以公平互利和交换最惠国待遇为基础。

第二十七条

  1. 每个国家有权充分享受世界无形贸易的利益,并有权参与这种贸易的扩展。

  2. 在有效能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世界无形贸易,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无形贸易中的作用,应依照上述目标予以增进和加强,要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3. 所有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为提高从无形贸易获取外汇收入的能力所作的努力给予合作,但要符合每个发展中国家的潜力和需要,并与上述目标一致。

第二十八条

  所有国家有义务为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价格和它们的进口商品价格之间达成调整而进行合作,以促成对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的贸易条件,使生产者有利可获,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属公平。

第三章 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海域的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根据197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2749(XXV)号决议内通过的原则,所有国家都应保证,对该海域的探测和对其资源的开发要专门用于和平目的,并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的情况下,由所有国家公平分享由此所得的利益应由一项共同协议的普遍性的国际条约订立一项适用于该海域及其资源的国际制度,包括一个实施该制度的各项规定的适当国际机构。

第三十条

  为了今代和后世而保护、维护和改善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所有国家都应根据此项责任制定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对发展中国家当前的和未来的发展有所增进,而不发生不利影响。所有国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不对别国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拟订环境领域的国际准则和规章。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所有国家有义务对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要适当考虑到发达国家的福利同发展中国家有增长和发展之间的密切关联,并考虑到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依其组成部分的繁荣为转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来强迫另一国家,使其在主权权利的行使方面屈从。

第三十三条

  1. 本宪章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于或贬低联合国宪章条款或据以采取的行动。

  2. 本宪章各项条款在解释和适用方面互有关联,每一条款的解释应参照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联合国大会第三十届会议,及其后每五届会议的议程中应列入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一项目,从而对宪章的执行情况,包括所取得的进展和任何可能成为必要的改进和增补,进行有系统的全面的审议并建议适当的措施。这种审议应考虑到同本宪章所根据的原则和宗旨有关的一切经济、社会、法律和其他因素的演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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